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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權放棄探究摘要:實踐屮絕大多數(shù)的繼承糾紛源于繼承人對遺產的爭奪,但是放棄繼承在實踐中亦不鮮見,是繼承法律制度研究的…項重要內容。我國關于繼承權放棄的立法較為抽象和原則,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對繼承權放棄的相關理論與實務問題進行闡述和探討。關鍵詞:繼承權放棄;利害關系人之利益保護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放棄,又稱繼承權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所作出的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我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繼承權的放棄,主要
2、體現(xiàn)在《繼承法》第25條的規(guī)定中:“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逼渲袑^承人的放棄繼承與受遺贈人放棄接受遺贈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二、繼承權放棄的法理分析(一)繼承權放棄的性質繼承權是一種兼有身份權與財產權性質的權利,對于繼承權放棄的性質,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繼承權的放棄僅具有放棄財產權的性質;二是認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純身份權的放棄;三是認為繼
3、承權的放弄是一種復合性質的行為。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繼承權的性質本身是一種私法權,兼有身份權和財產權的性質,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對與身份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放棄,兼具身份性與財產性,是一種復合性質的行為。(二)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rgii繼承權一經繼承人為意思表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故為單獨行為。不需意思表示一致的達成,因此屬于單方法律行為。(三)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繼承權的放棄體現(xiàn)的是一種權利的放棄,根據(jù)法理,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得放棄。繼承法律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為繼承人與第三人,其屮第三人主要是指債權人。部分繼承
4、人放棄繼承對其他繼承人有利而無害,況且由于我國采取限定繼承原則,繼承權的放棄與繼承權的接受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并不會產生多大影響。因此我國法律允許繼承人放棄能夠為其帶來利益的繼承權。三、繼承權放棄的構成要件根據(jù)《繼承法》第25條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的兩個刀內,作出接受或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遺贈根據(jù)法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繼承權的放棄有以下幾個要件:(一)時間要件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
5、割前放棄。這是因為只有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的繼承權才會從期待權變?yōu)橐环N財產的既得權。繼承期待權只是一種繼承的資格,這種資格是不能放棄的,即使放棄也不發(fā)生效力。至于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具體時間,我國法律并未對此進行明確規(guī)定,但《繼承法》第25條第2款之規(guī)定,有學者據(jù)此類比推定,將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限定為其知道繼承后的2個月,逾期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接受。筆者認為,對于繼承權放棄的時間無需進行明確規(guī)定,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根據(jù)口己的內心真實意思進行決定,只要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表示自己放棄繼承
6、,繼承人即有權參與繼承。(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繼承權的放棄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吋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對此應當根據(jù)具體情形區(qū)別對待:第一,對于繼承人繼承的標的只有積極遺產的情形,繼承人的繼承屬于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對此應參照贈與合同中關于未成年人純獲利益的贈與的情形規(guī)定,不允許法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放棄繼承,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對丁?概括繼承中繼承的消極遺產大丁?積極遺產的情形,繼承遺產得不償失,此
7、時允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該繼承人放棄繼承。(三)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為何這一核心問題。由于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為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盡管我國《繼承法》對此缺乏明文規(guī)立,但是繼承權的放棄具有一體性和不可分性,應及于全部繼承遺產,因此,繼承人所做出的部分放棄繼承的行為,應當視為繼承人在接受遺產后對口己繼承的遺產份額的處分,此時已經不屬于放棄繼承的范圍,而是繼承人對自己財產權的處分。(四)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對于繼承
8、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概括起來,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依照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guī)定,立法對繼承權的放棄采取了耍求繼承人明示放棄的方式,而對于受遺贈人放棄遺贈則采取了明示與默示均可的立法態(tài)度。至于明示的方式是采用口頭或者書面在所不問,只要有證據(jù)證明其已經為放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可否反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