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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概念初探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國際商法概念初探國際商法作為一門大學課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已在國外的一些大學中開設多年。[1]在我國,隨著近年來對外經濟工作的不斷擴大,不僅一些大學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而且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國際商法已成為許多行業(yè)和部門人士學習法律的重要內容而受到普遍重視。與此同時,“國際商法”一詞在各種場合被頻繁使用,冠以國際商法名稱的書籍也屢見不鮮。[2]于是,不斷有對國際商法感興趣的大學學生、研究生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問題:什么是國際商法?怎樣理解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際商法是否同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或民法、經濟法一樣
2、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出現(xiàn)反映了我國對外開放事業(yè)的深入發(fā)展,對法學研究不斷提出新的課題和新的要求。而正確地認識和把握這些新課題,推動和繁榮我國的法學研究事業(yè),正是我們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者的職責所在。鑒于此,筆者擬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從理論上進行初步的探討,不妥之處,請讀者批評指正。 關于國際商法概念的研究,綜合考察國內外學者散論于各種著作中對國際商法概念的說明,筆者認為國際商法的概念可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下文分別予以闡述?! ∫弧膹V義上看,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 〉谝?,按照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3]國際商法就是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這一特定的社會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法律部門。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指某種商事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用以調整所有這些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就屬于國際商法的范疇。具體將,舉凡涉及商事關系的國際公法規(guī)
4、范,國際經濟法規(guī)范,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或沖突法規(guī)范,國際商事公約或條約,國內商法中的國際性規(guī)范,都應包含在內?! Ψ刹块T的劃分,除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依據(jù)和主要的標準外,由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所決定的法律調整方法的異同也是一個重要的補充標準。舉一個明顯的例證,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從未引起過爭議,但刑法顯然不是調整同一種類的社會關系的,而是調整由于犯罪所破壞的多種社會關系的,幾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但其調整方法卻是單一的刑罰手段。這是其它法律部門所不具有的調整方法。同樣,基于國際商事法律規(guī)范的
5、性質所決定的國際商法的調整方法是多樣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門調整方法的顯著特征。國際商法的調整方法,既包括協(xié)商與調解等調整方法,也包括仲裁與訴訟等調整方法,既包括國內法的調整方法,也包括國際法的調整方法。因此,從法律調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說明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谟懻搰H商事法律問題時,有必要對國際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詞進行說明?!吧淌隆币辉~是國際貿易交往中的一個重要的慣常用語。一般來說,國際組織或國家都對“商事”一詞盡可能做廣義的解釋。如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時,就“商
6、事”一詞所作的 第四,從廣義上探討國際商法概念,并非只是純學理的說明,更是為了國際商法的綜合運用和實際效益。 如我國公司到外國從事商事投資活動要受到多種不同層次國際商事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首先,根據(jù)國家主權原則,我國公司在外國的商事投資活動要直接適用外國私法中有關涉外商事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和規(guī)范,如要適用《外國人投資企業(yè)法》等;其次,我國公司要適用外國有關管理涉外商事活動的法律,如適用《海關法》、《外匯法》等;第三,要適用該外國認可或參加的國際商事慣例或國際商事條約、公約,如《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
7、第四,要適用我國與該外國簽訂的有關雙方商事協(xié)定或條約,如《中美貿易關系協(xié)定》等。同樣的道理,外國公司到我國從事商事投資活動,在適用法律和選擇法律方面也會遇到各種實際問題?! ∪绻谏鲜鲞x擇法律過程中,仍然把視野局限在傳統(tǒng)的法律部門或學科,拘泥于某種固定的定義界說,[13]就很難對國際商事活動所面臨的各種現(xiàn)實問題,采取最適當和最必要的途徑加以妥善解決。如世界銀行對私人公司貸款的合同,屬于政府間機構與企業(yè)訂立的契約,當選擇契約的準據(jù)法時,盡管當事人中的一方不是私人,仍應適用國際私法;又如,發(fā)展中國家政府與發(fā)達國家私人之間訂立的
8、契約,盡管當事人并非雙方同是國家或同是私人,卻非同時適用國際法和國內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的各項原則不可。因此,對于國際商事交往中因范圍、國家、法人、個人相互交織形成的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必須同時運用與國際商事有關的國際法及與國際商事有關的國內法,進行綜合的考察,才能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