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義務及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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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義務及責任承擔關鍵詞:監(jiān)護/教育/管理/保護/間接結合內容提要: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不能當然轉移給學校。監(jiān)護人如果將其監(jiān)護權利、義務及職責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時,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不能基于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的事實而做委托的推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而不是監(jiān)護義務。學校未盡相關義務時,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損害的未成年學生之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責任。確定監(jiān)護責任,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學校與監(jiān)護人責任之間是一種間接結合關系,二者應當根據(jù)過錯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擔按份責任。Abstract:Unle

2、ssaclearagreement,thecustodytotheminorstudentsoftheguardianscannotbetransferredtotheschool.Schoolhasobligationsofeducation,management,protection,butnottheguardianoftheminorstudents.Schoolsdeficienciesrelatedtoobligations,shouldassumetheirresponsibilitytophasefault.Responsibilityofschools,doesn

3、otexemptcausingminordamagetothecustodyofaguardianofthestudentresponsibility.Determiningguardianshipresponsibilityshouldapply“,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itmentbytheproportionofresponsibility.Keyanagement;protection;indirectbination學校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承擔何種義務及責任,學界存在爭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

4、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guī)定,學校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此條如何具體適用,值得討論。200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了吳凱訴朱超、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本文討論圍繞此案例展開。一、案件、判決及問題(一)基本案情被告曙光學校是民辦寄宿制小學,對在校學生實行封閉式管理。2004年6月13日,原告吳凱與被告朱超的監(jiān)護人分別與曙光學校簽訂入學協(xié)議書,送吳凱與朱超入學。吳凱與朱超成為曙光學校一年級(1)班學生,在同一宿舍住宿。同年12月17日晚10時許,吳凱與朱超在宿舍內各自床上休息時,朱超將一橘子扔到吳凱右眼上,致吳凱右眼受傷。吳凱受傷后哭

5、泣,老師發(fā)現(xiàn)后即送吳凱到校醫(yī)務室治療。12月底,曙光學校將吳凱受傷一事通知給吳凱的父母。吳凱的父母帶吳凱先后到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yī)院等地治療。經(jīng)法醫(yī)鑒定,原告吳凱的右眼鈍挫傷、右玻璃體積血、右視網(wǎng)膜脫離致右眼低視力1級,傷殘程度為10級;吳凱傷后1個月需營養(yǎng)補助,傷后3-4個月期間需護理。雙方對此無異議。原告吳凱訴稱:曙光學校對原告負有監(jiān)護職責,原告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傷,曙光學校理應給原告賠償損失。朱超是直接致害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曙光學校與朱超給原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73000余元。被告朱超辯稱:朱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父母對其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職責已

6、經(jīng)轉移給學校。被告曙光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對在校寄宿的學生負有監(jiān)護職責,應當對原告在校期間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原告受傷后,曙光學校救治不力,延誤了治療,擴大了損失,據(jù)此也應承擔責任。被告曙光學校辯稱:法律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父母,只有監(jiān)護人才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職責不能隨便轉移給學校。原告吳凱是因被告朱超的行為受傷,受傷后得到我校及時救助。我校對寄宿學生已盡到保護、照顧和管理的職責,對原告受到的傷害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駁回原告對我校提出的訴訟請求。(二)法院判決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1.《民法通則》第16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7、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jīng)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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