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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土地抵押權論文..論文摘要土地抵押權是指在土地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優(yōu)先受償?shù)南嚓P權利。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征:1、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它項權利雙重性質;2、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3、土地抵押附屬于土地使用權;4、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于要式行為;5、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2、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
2、地使用權;4、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筑物戰(zhàn)勝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抵押登記制度:1、土地抵押登記的作用。2、土地抵押權登記程序。3、土地抵押權登記的效力。土地抵押權的消滅:1、債務清償;2、抵押物消滅;3、土地抵押權實現(xiàn);4、抵押權無效。土地抵押權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幾個問題:1、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權;2、關于“四荒”土地抵押;3、土地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土地使用權收回;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是否應征得批準劃撥該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同意。內容提要:土地抵押權是附
3、屬于土地使用權的一項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制度也是人們在經濟發(fā)展中一直探討的一個問題。本文先從土地抵押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談起,對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登記制度及土地抵押權的消失進行闡述,并對土地抵押權制度中幾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略作探討。關鍵詞:土地抵押權土地抵押權登記土地使用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局發(fā)展,土地在國民經濟發(fā)展中越來越顯示其重要性,人們已不再單獨將土地作為一種資源來對待,而是將其當作一種資產進行科學的管理..,以充分發(fā)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經濟杠桿作用。為此,筆者通過對土地管理知識的一
4、些學習和了解,感到這是一門非常廣泛和深奧的學說,其中有許多知識需要我們進行學習,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思考和探討,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權進行闡述,并對土地抵押權制度中幾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略作探討。一、土地抵押權的概念在我國,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的,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權擔保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土地抵押權是指
5、在土地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優(yōu)先受償?shù)南嚓P權利。從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土地抵押權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法律只允許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對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沒有明確規(guī)定。二、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征首先,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雙重性質。土地抵押權作為抵押權的屬概念,應當歸入擔保權或者擔保物權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三項和第五項均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可以抵押的財產,因此,從物權法的意義
6、是說,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是土地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權利和負擔。因此,土地抵押關系的調整,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而且要適用土地法的規(guī)定。其次,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抵押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土地抵押權必須是基于土地使用權(主權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實現(xiàn)抵押權的標的。土地抵押權成為他項權利,因其標的物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權利,抵押在于確保債的經濟價值的實現(xiàn)。故提供擔保之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以出讓金錢
7、為代價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抵押標的物。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作為抵押,故土地抵押權的標的僅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其他。第三,土地抵押權附屬于土地使用權,但兩者又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土地抵押權的效力對土地使用權有著重大影響。一方面,它的發(fā)生要以土地使用權的存在和行使為條件,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作為主權利的土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而消滅時,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隨之消滅。另一方面,它
8、的實現(xiàn)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變動。第四,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于要式行為。設立土地抵押權必須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并進行土地抵押權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國對土地抵押權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抵押權登記應當作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后未辦理登記的視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書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經登記而確定。第五,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過土地權益歸屬的變更來實現(xiàn)債權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滿足對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對土地占有使用的權益。從土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