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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內容提要]: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是指某些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前提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采取簡化、省略部分程序中的某些環(huán)節(jié),提高訴訟效率的一種法庭審理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改革的一項重點內容,是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解決嚴打斗爭中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徑。目前這項改革已經在一些地方試行。然而,由于改革的試驗性尤其是缺乏可直接援引的法律規(guī)范,其中一系列法理和實踐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主題詞:普通程序簡易審范圍對策一、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概念及其理論依據刑事案件普通
2、程序簡易化審理方式,是指在現有刑事訴訟法律的框架內,對某些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前提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采取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快速審結案件的一種新的庭審方式。因普通程序簡易審方式是因實踐的需要而產生,所以它既有現實的需求又有理論的合理性。(一)、實行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方式與科學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現實要求相適應。目前,由于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潛在的社會矛盾明顯增多,而社會防控機制尚不健全,社會治安方面的新問題不斷出現,因此我國社會治安形勢并不樂觀。同時,我國司法機關人力、財力、物力
3、均較為匱乏,司法資源的有限與案件數量的上升呈現出很大的矛盾。這樣,如何在不違背法律和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審理速度,提高訴訟效率,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方式也就應運而生。這項改革的實質,就是在現有司法資源的條件下,以相對簡化某些庭審程序的手段對司法資源進行更為科學的調整和分配。(二)、實行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方式既與我國現行普通程序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相吻合,又與刑事訴訟的發(fā)展趨勢相一致。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兩高”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規(guī)定,對諸如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定
4、均比較詳細,但對公訴人當庭訊問被告人的方式、訊問程度、出示宣讀書證、證人證言等規(guī)定卻并不具體,對此可以理解為屬于控、辯、審三方自由裁量的范圍。因而,也為我們在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適當地突破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單一模式,提供了可能性。此外,這種改革與刑事訴訟的發(fā)展趨勢是一致的。刑事訴訟效率的價值實質就是通過尋找最佳的方式,即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最短的時間內來最大程度地滿足人們對正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實踐已經證明,簡易程序是有效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極佳選擇。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也正是基于相同的理念推出的審判方式的進一步改
5、革,是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又一路徑。(三)、實行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方式與實現程序正義、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相統(tǒng)一。公正與效率通常被認為是對立的,有些西方學者甚至將其作為社會的一對根本矛盾,認為二者經常會處在一種深沉的張力之中。我國也有人擔心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在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優(yōu)化配置司法資源的同時,有可能剝奪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當庭對公訴方提供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違背刑事訴訟力求公正的基本價值追求。事實上,公正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而程序正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程序的及時終結,避免因過于急速或者過于遲緩而使各方受
6、到不公正的對待。二、簡易審案件適用范圍簡易審適用于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赡芘行倘暌韵碌陌讣枰喕绦虻膽m用法定簡易程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簡易審。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罰極重,為貫徹“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簡易審程序。從刑事司法的國際標準看,對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強調程序的正當性和實體的公正性,防止冤錯。如聯合國《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5月聯合國大會批準)第5條規(guī)定,“只有在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種可能的保障,至少在相當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7、》第14條所載的各項措施,包括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當法律協助后,才可根據主管法庭的終審執(zhí)行死刑。”從實踐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看,對簡易審適用范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認為只適用于有期徒刑的案件,有的則主張除死刑外,無期徒刑也可采用簡易審程序。筆者認為,前一種主張似乎更為妥當。因為雖然尚未看到國際刑事司法文件對無期徒刑適用所作的特殊規(guī)定,但這種刑罰畢竟十分嚴重,程序的簡易化可能與刑罰的嚴重性不成比例??紤]到目前我國普通程序的普通審理仍具有某種簡易化特征(如證人出庭率很低、質證不足等)
8、,審理時間也比較短,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案件的審理采用普通審理方式更為適當。從可操作性看,這一范圍確定,將簡易審基本限制在基層檢、法兩院的受案范圍,也便于操作以及上級法院的指導。簡易審適用范圍有一定的例外。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盲、聾、啞人犯罪的案件;(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