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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詐騙罪的刑法適用探討關鍵詞:詐騙罪;非法占有;工作之便;公共財物內(nèi)容提要:行為人利用自己主管工作的有利條件,隱瞞事實真相,使客戶單位信以為真地將本應交給國家機關的款項交給該國家工作人員。由于該資金的所有權尚未轉移給國家機關,此時就不能算作是該國家機關的公共財物。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騙取其它單位的公共財物不能稱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財物,而只能認定是利用工作之便騙取他人財物并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貪污罪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具有這一犯罪目的。一、案情2004年初某市公路工
2、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路公司”)因改制,需要到國土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公路公司的經(jīng)辦人將資料交到某市一區(qū)國土局辦證大廳,辦證大廳將資料轉交當時任區(qū)國土局資產(chǎn)地籍科副科長的丁某,由丁某具體經(jīng)辦公路公司的這項工作。丁某接到此項工作后,產(chǎn)生了將公路公司的土地出讓金據(jù)為已有的想法。丁某審核資料后,按有關文件測算出土地出讓金為290多萬。報區(qū)國土局領導審批以后,丁某通知公路公司來草簽土地出讓合同。丁某告訴公路公司的工作人員,按照草簽合同,公路公司要交293萬元,如果找丁某與張某(區(qū)國土局土地登記中心工作人員
3、)以別人名義合辦的頂加房產(chǎn)中介公司代辦,只要250萬元就可全部辦完。公路公司同意后,在丁某和張某準備的委托合同上簽了字。按照該合同,全部費用250萬,其中80萬元付給頂加公司,170萬元付給市國土局,為了資金安全,丁某在公路公司打印好的擔保書上簽字擔保。LOCalhost2004年10月,丁某利用自己在市國土局權籍處掛職鍛煉的職務之便,將事先打印好的公路公司的國土證和其他單位正規(guī)手續(xù)材料國土證混在一起蒙混著蓋了市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后又用同樣的方法定蒙混著蓋了公章,這樣就把國土證辦好了。國土證辦好后,丁
4、某通知公路公司把余款170萬元匯到頂加公司的帳上。丁某通知張某開發(fā)票,張某拿出區(qū)國土局土地登記中心的“非經(jīng)營性收據(jù)”發(fā)票聯(lián),找人填寫好內(nèi)容后,又找人去刻了市國土局的財務專用章。丁某叫張某把合同全部打好后,蓋上假公章交給公路公司。公路公司的土地出讓手續(xù)進入市國土局的審批環(huán)節(jié)后,國土局通知丁某讓公路公司去拿土地出讓合同和繳費,均被丁某以各種理由搪塞。二、問題本案中,對于丁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丁某構成貪污罪。理由是: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
5、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在本案中,丁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伙同區(qū)國土局土地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張某采取私刻公章、偷蓋公章和偽造土地出讓合同等手段,貪污土地出讓金250余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第二種意見認為,丁某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丁某在該案中,是想將土地出讓金暫時挪用,用于歸還賭債及個人債務,等自己有錢后再拿錢去幫公路公司辦國土證,其行為屬于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主觀上只是暫時占有公款,具有歸還的意愿,并非想永久占有該筆資金。因而丁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貪污罪。第三種意見
6、認為,丁某構成詐騙罪。理由是: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偽造的土地出讓合同、國土證等取得公路公司的信任,騙取其250萬元資金,并將其中的210萬元用于償還賭債、私人債務及生活消費,丁某行為構成詐騙罪。三、研討為了對丁某準確定罪本文從以下幾點進行探討。(一)丁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根據(jù)刑法第384條的規(guī)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挪用,即非法
7、取得使用權。至于挪用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動機不同,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1}也有學者認為,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不是占有,是以歸還為前提的,即挪用公款只是暫時地使用。從挪用的目的看,并不是將公款據(jù)為己有,而只是獲取其使用權和收益權,挪用者的本意是使用一段時間后歸還,而不是永久占有。{2}由此看來,在挪用公款罪中,行為人具有非法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以挪用為名,行非法占為己有之實,根本不想歸還,或者行為人挪用之后又產(chǎn)生私吞之心想據(jù)為己有的,其性質已發(fā)生變化,此時就不能再定挪用公款
8、罪了。在本案中,丁某顯然不是為了挪用土地出讓金,而是為了非法占有土地出讓金。丁某明知自己因賭球而欠下了巨額賭債無法償還,卻故意采用一系列欺騙方法來騙取公路公司應交的土地出讓金。在接到公路公司的手續(xù)后便產(chǎn)生了將公路公司土地出讓金據(jù)為己有的想法,隨后讓公路公司與自己所開的房產(chǎn)中介公司訂立合同套取部分資金,再接著利用自己到市國土局工作鍛煉的機會騙到國土證,通過偽造土地出讓合同并將其交付給公路公司從而順利拿到土地出讓金余款部分。當市國土局催促丁某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