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對誘惑偵查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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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對誘惑偵查的法律限制內(nèi)容摘要誘惑偵查是偵緝狡詐罪犯,查明大案要案事實真相經(jīng)常使用的一種特殊偵查方法。誘惑偵查對于打擊那些作案手段、方式特別隱蔽、狡詐,證據(jù)收集極為困難的犯罪,無直接被害人,難以查證犯罪,對于打擊黑惡勢力,打擊隱藏在“幕后”的犯罪組織中的首要分子,無疑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由于我國現(xiàn)行立法和司法對此沒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因而,其實施會產(chǎn)生一系列問題。有可能被濫用,從而產(chǎn)生誘使本無犯罪傾向的一般公民犯罪的危險,從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使本來罪輕的被告人被誘惑犯重罪并被判以重刑,從而影響司法的公正性,有可能被追求名利的偵查人員所利用,既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也影響司法的廉潔性,有可能使偵查機關和人員陷入道德困境,有可能妨礙采用正當、合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效率。如何對誘惑偵查進行必要的法律限制,關系到此方法的合理應用,同時也關系到刑事訴訟法公正、正確的實施。關鍵在于對這種手段進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卻其實施中的違法性,消除其弊端。為了阻卻誘惑偵查的違法性、保障訴訟的依法進行,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判斷標準、具體限制可以借鑒。結合我國司法實際,有必要對誘惑偵查的目的、原則、范圍、對象、條件、程序等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關鍵詞誘惑偵查合法性法律限制誘惑偵查是一種由偵查機關設置陷阱而誘使偵查對象實施犯罪行為并將其抓獲的一種特殊的偵查方

3、法。這種偵查方法對于打擊狡猾、隱蔽的犯罪(如毒品犯罪)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現(xiàn)實中被偵查機關經(jīng)常使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據(jù)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蹦敲?,誘惑偵查這一具有引誘性質的偵查手段是否屬于違法?能否在刑事偵查中運用呢?如何用法律制度對誘惑偵查進行必要的限制?這些問題是關系到我國刑事訴訟公正、合法、正確實施的重要課題,有必要研究探討。一、誘惑偵查的必要性問題誘惑偵查又稱“陷阱偵查”或“誘餌偵查”,始于大

4、革命前的法國,是當時的路易十四為維護其統(tǒng)治地位,捕捉革命黨人、鎮(zhèn)壓資產(chǎn)階級革命運動的一種特殊手段。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美國為防止間諜破壞活動,開始將誘惑偵查作為特殊的方法運用于偵查之中。戰(zhàn)后,誘惑偵查又陸續(xù)被運用于查禁賣淫、賭博、違反禁酒法、制毒、販毒等犯罪以及偵輯恐嚇、搶劫、強奸等案件,追查盜竊贓物、偵查行賄受賄、犯罪組織和竊取產(chǎn)業(yè)情報等案件中,誘惑偵查的適用對象、范圍是非常寬泛的。在我國,誘惑偵查稱為“釣魚”、“做籠子”,目前尚無統(tǒng)一的概念,也無統(tǒng)一的適用范圍、對象、方式、條件和程序,有的學者認為,所謂誘惑偵查是指“偵查人員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調查,已經(jīng)掌握了一定的

5、犯罪線索,但沒有足以起訴的證據(jù)時由警察經(jīng)過化裝,制造條件,誘使犯罪者實施犯罪行為,然后當場抓獲的偵查方法”。由此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誘惑偵查只能對那些已被偵查機關掌握一定犯罪線索的偵查對象采用,而不論偵查對象到底是犯哪一類型的犯罪。如電視連續(xù)劇《任長霞》中某村連續(xù)發(fā)生婦女被強奸案,于是女警化裝成下夜班女工誘捕強奸犯。但有些學者認為,誘惑偵查是指“為了偵輯隱蔽且‘無被害人之犯罪’,偵查人員以實施某行為有利可圖為誘餌,誘使被誘惑對象進行犯罪,待犯罪行為實施時或結果發(fā)生后,拘捕被誘惑者的特殊偵查手段”。由此,這里所說的誘惑偵查只能適用于“無被害人之一犯罪”這一特殊類型

6、。如由偵查人員假扮毒犯進行毒品交易,從而抓捕毒犯。筆者認為,誘惑由偵查機關(人員)設置陷阱而誘使偵查對象犯罪,在偵查對象犯罪時將其逮捕或收集證據(jù)的一種特殊的偵查方法,從理論上講,它可以適用于任何類型的犯罪偵查,并可由偵查人員根據(jù)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誘惑偵查通常常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機會提供型”即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有犯罪的意圖,偵查機關的誘導只是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一種機會。二是“犯罪誘發(fā)型”,即由于偵查機關的誘導,行為人才產(chǎn)生犯罪意圖,并進而實施犯罪。誘惑偵查在性質上相當于一種任意偵查,需要嫌疑人自愿配合,但嫌疑人并不知道以相對人身身份出現(xiàn)的人是偵查人員,并且正在從事偵

7、查行為,更不知道偵查對象就是自己。因此,誘惑偵查顯然帶有一定的欺騙性,參與偵查人員通常必須故意實施某種欺騙行為,并且往往來賓有單獨或參與實施某些孤立著違法或犯罪的行為。這樣,誘惑偵查引起一個尖銳的法律問題:如何在偵查犯罪中的必要性和維護個人自治權利之間尋求平衡?政府在有效的偵查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利益必須得到維護,同時個人在法治狀態(tài)下應當享有的私生活安定以及自治權利也必須得到政府的尊重。全面考慮政府、個人的利益、目前各國均對“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肯定立場,對于犯意誘發(fā)型“誘惑大多持否定立場。因為國家不能為了偵查、追訴犯罪的需要教唆一個本來無意實施犯罪的人去犯

8、罪。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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