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研究論文

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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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研究論文.freelagistrate(下級法官)負責,有的引進英國主事法官制度,由主事法官負責。法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保留了當事人主義模式,與英美兩國大體相同,但也有其特色之處。訴訟開始后由準備程序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召開審前會議,協(xié)商對案件進行分流,對簡單、不需審前準備的案件直接排期開庭;對相對難解決的案件,再準備一段時間,再協(xié)商決定是否需進入審前準備程序;對復雜案件,已經(jīng)過兩次協(xié)商還未達到可判決狀態(tài),則指派準備程序法官監(jiān)督和管理當事人進行審前準備。法國這種審前準備程序很有特點,比較巧妙地處理了當

2、事人自由處分權(quán)利和法官適當介入管理的關(guān)系,而且大大加快了審前準備程序進度。(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頁。)雖然英、美、法各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做法不同,但綜合起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點,其一,當事人是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訴訟主體,該程序的主要訴訟活動權(quán)利義務歸屬當事人;其二,當事人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準備是全面而充分的,一旦進入審理階段,他們將不能舉新的證據(jù);其三,負責審前準備階段的審判主體和負責庭審活動的審判主體分開,可以使審判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客觀地審查和判斷證據(jù);其四,預審

3、法官無權(quán)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不能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只能行使組織和監(jiān)管職權(quán)。2.法院職權(quán)主義的審前模式實行法院職權(quán)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有德國、日本、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德、日、奧等國在制定或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正處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鑒于法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審前準備程序模式存在拖延訴訟的現(xiàn)象,不適應時代的需要。德、日、奧等國為了加快訴訟,提高訴訟效益而加強了法院的干預,從訴訟一開始就由法院依職權(quán)指揮訴訟運作,以法院職權(quán)主義模式取代當事人主義模式,將審前程序和審理程序合并在一起。(注

4、:參見白祿鉉:《論現(xiàn)代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淺見》,《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第40頁。)對德國等國在堅持當事人主義模式實質(zhì)精神的基礎(chǔ)上,為了加快訴訟進程而改革訴訟運作方式,加強法院職權(quán)作用,在法社會學上稱作后現(xiàn)代化現(xiàn)象。(注:季衛(wèi)東:《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法與社會——參加法社會學國際協(xié)會第31屆學術(shù)大會之后的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7期,第5頁。)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職權(quán)主義訴訟制度有本質(zhì)區(qū)別。德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為了避免當事人故意拖延訴訟,取消了審前程序,實行“一步到庭”。但因當事人

5、審前準備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就馬上開庭審理,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jié)之前可隨時提出證據(jù),反而造成重復開庭,拖延了訴訟。這不僅不經(jīng)濟,還易導致當事人搞“突然襲擊”,使訴訟失去公平、公正,其結(jié)果有悖于改革初衷。為了克服這一弊端,1976年出臺了《簡化訴訟程序法》,對民訴法作了一次全面的修改,重點改革“一步到庭”,把法庭審理分為審前準備和主辯論期日(法庭審理)兩個階段。根據(jù)修改后民訴法為了充分進行審前準備,法官可以采用早期第一次口頭辯論程序或書面準備程序(以當事人之間限期交換書證)兩種方式,任選其一來進行審前準備,以保證一次開庭

6、集中審理終結(jié)案件。而且將證據(jù)隨時提出主義改為適時提出主義,加強了證據(jù)失權(quán)效力的改革措施,從根本上保證了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辯論權(quán),加快了訴訟。日本最初民訴法同德國一樣沒有明確區(qū)分審前準備程序和法庭審理程序。而經(jīng)修改以后,現(xiàn)行的民訴法(1996年修改頒布)明確規(guī)定了辯論及審前準備程序。案情較復雜的由法院直接決定進入準備程序;無法確定的,進行最初口頭辯論,辯論不能終結(jié)的視為案情復雜,進入準備程序。日本民訴法設立了三種準備程序:一是預備性口頭辯論,主要對一些公害、藥害案件審理時采取公開性預備口頭辯論;二是辯論準備程序,是法官或書記

7、員召集當事人出席的不公開、非正式的對話;三是在一方出庭情況下,法官通過電話聯(lián)絡和證據(jù)調(diào)查等工作的一種審前準備程序。此外日本新民訴法確立了證據(jù)適時提出的原則。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無論德國還是日本的民事訴訟,都經(jīng)歷了一個從沒有明確審前準備階段,導致多次重復開庭到設立審前準備程序,提高庭審效率的改革過程,這也是一個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通過司法實踐中的多次嘗試、理論的累積深化以及法律的修改等方式不斷努力改革或改進審理的過程。目前,兩國仍在完善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綜上分析,國外兩種傳統(tǒng)的審前模式的優(yōu)、缺點都是客觀存在的。英美法系民

8、事訴訟采用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準備程序的優(yōu)點在于有利于提高開庭審理的效率,使案件得到集中審理,但因法官過于消極,難以避免當事人濫用審前程序,拖延準備階段。而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雖然加強法官對審前準備程序的控制,防止當事人拖延審前程序,但因其審前準備很不充分,加上采用隨時提出主義,致使重復開庭,拖延庭審活動,甚至造成訴訟程序的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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