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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研究【內容提要】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fā)展來看,其共同發(fā)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我國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這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本文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25/25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研究【內容提要】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結構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fā)展來看,其
2、共同發(fā)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我國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這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本文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25/25前準備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開庭審理前所運行的一系列訴訟程序的總稱。其結構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從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fā)展來看,其共同發(fā)展趨勢是由偏重開庭審理活動轉為審前準備和審判活動兩者并重,審前準備程序已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一
3、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但在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長期以來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所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現(xiàn)在看來這也正是多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癥結之一。所幸的是,隨著司法界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發(fā)展,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已開始被關注并逐漸成為熱門話題。筆者不揣淺陋,試在考察各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認真分析其設立旨意和訴訟價值的基礎上,深入檢討我國當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現(xiàn)狀及其弊端,并結合我國實際以及借鑒吸收西方各國有益經(jīng)驗和成功做法,提出構建設想,以期對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機制和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比較研究 國外民事審
4、前準備程序的立法模式 就國外情況來看,各國民訴法都設置了審前準備程序。根據(jù)當事人和法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即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和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這兩種模式的主要區(qū)別是看程序的啟動、延續(xù)以及終止取決于誰,如果取決于當事人,則為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如果取決于法院,則稱法院職權主義審前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 實行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的國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國??v觀西方各國民事訴訟發(fā)展歷史,訴訟模式經(jīng)歷了曲折的變化過程,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形成和制定的英美法系國家和法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其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也就體現(xiàn)了這一特點,整個審前
5、準備程序結構的重心都置于當事人一方。直到今天,這一訴訟模式一直被堅持和發(fā)展,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進步性。25/25 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是典型的當事人主義審前模式,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票令狀的送達階段,原告以傳票令狀通知被告應訴,并要求被告承認送達,將送達收據(jù)送回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承認送達或未作防御表示,法院可根據(jù)原告的請求作出不應訴判決;第二階段是訴答階段,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和事實主張作出答辯和駁斥,未作駁斥的視為默認,原告對此不需再舉證。被告若反訴,則需在法定期限內送達反訴狀。在此階段當事人雙方交換的訴訟文書必須載明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jù)的事實主張,這樣使法院審
6、判更為集中,也可減輕對方舉證壓力;第三階段是證據(jù)發(fā)現(xiàn)階段,即當事人雙方將所有與訴訟有關的證據(jù)資料向法院或其他訴訟當事人披露的階段,一方若不開示,對方可申請法院裁定強制發(fā)現(xiàn),當事人仍不服從,則法官可命令勾銷當事人的請求或答辯書,同時做出其敗訴的判決或以藐視法庭行為予以制裁;第四階段是庭審指導,是指當事人就一些事項,如修改傳票令狀和訴訟文書,請求作訴訟細節(jié),請求宣誓答復等向法院申請指示的過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2頁。)英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有對抗制的一般特征,即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相對性。當事人在這一階段起主導作用,傳票令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送達,證據(jù)發(fā)現(xiàn)等都由當事人依
7、法自行進行,法院一般不去干預,僅起客觀指導、監(jiān)督作用。英國一般案件都要經(jīng)過審前準備程序,才會正式進入審理登記,但有些案件,當事人無實質爭議,則可協(xié)商申請法院不使用訴訟文書審理而庭前解決,這樣可以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在英國,審前準備程序非常重要,它可以為審理排除障礙,使審理能順利集中進行,更重要的是可以排除大量不經(jīng)審理就能解決的案件。高等法院中案件最多的王座庭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