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訊逼供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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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刑訊逼供論文論文摘要近來,隨著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制度的貫徹,尤其新聞媒體對公安,司法工作監(jiān)督的力度不斷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機關刑訊逼供,致人傷亡的事件被公開和暴光..,刑訊逼供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佘祥林案①、王俊超案②相繼被曝光,震驚之余,讓我們知道當今我國刑訊逼供問題依然嚴重,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嚴重影響了政法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一、刑訊逼供帶來的危害:(一)刑訊逼供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刑訊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從而形成冤案,放縱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損傷了法律的權威和嚴

2、肅性。(二)刑訊逼供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傷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適應是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作了規(guī)定,明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嚴、意志自由和隱私權都被侵犯和剝奪,不但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也給當事人的家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害。(三)刑訊逼供的后果嚴重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刑訊逼供可能冤枉無辜,從而增加案件的訴訟成本,并使以前的訴訟程序全部無效,同時導致刑事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嚴重挫傷了被追訴者對程序公正性的

3、信任,引起抵觸情緒,必然導致上訴和申訴的大量增長,降低訴訟的效率;會使偵查人員過于依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證據(jù),當被刑訊者被證明是無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證據(jù)時,調(diào)查取證的有利時機可能已完全喪失;……關鍵詞:刑訊逼供沉默權科技強偵律師在場近來,隨著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制度的貫徹,尤其新聞媒體對公安,司法工作監(jiān)督的力度不斷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機關刑訊逼供,致人傷亡的事件被公開和暴光,刑訊逼供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佘祥林案①、王俊超案②相繼被曝光,震驚之余,讓我們知道當今我國刑訊逼供問題依然嚴重,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嚴重影響

4、了政法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一、刑訊逼供帶來的危害:(一)刑訊逼供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刑訊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從而形成冤案,放縱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損傷了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二)刑訊逼供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傷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適應是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作了規(guī)定,明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嚴、意志自由和隱私權都被侵犯和剝奪,不但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5、同時也給當事人的家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害。(三)刑訊逼供的后果嚴重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刑訊逼供可能冤枉無辜,從而增加案件的訴訟成本,并使以前的訴訟程序全部無效,同時導致刑事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嚴重挫傷了被追訴者對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觸情緒,必然導致上訴和申訴的大量增長,降低訴訟的效率;會使偵查人員過于依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證據(jù),當被刑訊者被證明是無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證據(jù)時,調(diào)查取證的有利時機可能已完全喪失;導致出現(xiàn)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來愿意如實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決不供述或做虛假供述,就會使刑事訴訟出現(xiàn)負效率和負效益。(四)

6、刑訊逼供直接違反了我國法律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因為在刑訊之下,最終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實和法律,而是被刑訊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我國法律對刑訊逼供一直注重預防和懲處,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定,例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專門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9月發(fā)布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強調(diào)“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規(guī)定“凡經(jīng)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

7、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第61條)1998年12月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強調(diào)“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同時,規(guī)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jù)?!?第265條第1款)不僅如此,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上述證據(jù)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要求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diào)查取證,或者自行調(diào)查取證;偵查機關未能按照檢察機關的要求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diào)查取證的,檢察機關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第265條第2、3款)

8、。2001年1月,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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