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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移植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思考——基于體系評價標準的分析關鍵詞:犯罪構成評價標準邏輯性實用性內容提要:評價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兩個標準分別為邏輯性和實用性。以往的論述在體系比較時往往聚焦在前者而疏忽于后者。從所評價的行為為出發(fā)點觀察,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的邏輯結構并不比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邏輯結構更有利于定罪。結合實用性標準的內涵看,目前全盤移植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來指導司法實踐的理由尚不充分。近年來不少學者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進行了很多評價,但其中正式提出評價標準并進行詳細論證的卻少見。在我們看
2、來,如果沒有圍繞一個大致統(tǒng)一的評價標準作全面的評析,就簡單地否定我國的體系,其做法很難說是一種客觀性的研究。有鑒于此,本文擬從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評價標準的角度切入來進行探討。評價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優(yōu)劣的標準究竟是什么呢?據(jù)日本大冢仁教授之見,“在這些錯綜的體系中,哪種的立場是妥當?shù)哪??必須根?jù)其邏輯性和實用性對體系進行評價。犯罪論的體系應該是把握犯罪概念的無矛盾的邏輯,并且是在判斷具體犯罪的成立上最合理的東西?!?因此,我們贊同判斷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標準有兩個:一是邏輯性,二是實用性。一、基于邏輯性
3、的探討其實在針對有關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以德、日為代表,以下皆同)在邏輯結構等方面要優(yōu)越于我國犯罪構成體系的說法,已經(jīng)有學者進行過多方面的批駁,2故而在此僅側重于對實踐經(jīng)驗上觀察所得的邏輯性進行辨析。(一)一個被忽略的認識要點1.持優(yōu)越論者的主張概要。相當數(shù)量的持優(yōu)越論者往往以大陸法系的犯罪成立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依次遞進為據(jù),認為其采取的是遞進性排除邏輯結構,在該體系下認定行為構成犯罪是需要先后經(jīng)歷三層判斷,邏輯層次清晰;同時其考察的思維依據(jù)是“事實判斷——價值判斷”
4、相分離的二元論。而所考察行為在我國體系下則未能經(jīng)歷層層判斷,造成所需內容的認定次序不明確;判斷的思維也只是屬于“事實判斷——價值判斷”不分的一元論。于是兩相比較的結果自然是前者優(yōu)于后者。2.被持優(yōu)越論者所遺漏的要點。事實果真如上述論者所言嗎?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實際上不少論者在探討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的邏輯性時往往遺漏了一個重要之點,其主要體現(xiàn)就是對大陸法系體系輕化了部分其司法實踐必須正視的內容,那就是在其體系的第一層判斷過程中,認定行為具備“構成要件的該當性”的邏輯究竟是怎樣的?我們認為不理清這
5、一點就一概判定其邏輯層次清晰是值得商榷的。因為一般而言,認定行為成立“構成要件該當”必須解決下列幾個關鍵問題:(1)該當構成要件需要哪些要素(即構成要件的要素分別是哪些)?(2)它們在構成要件內部的邏輯結構排序是怎樣的?(3)在認定行為該當構成要件時是不是僅僅運用事實判斷的思維而沒有價值判斷的成分在里面?(4)認定構成要件的該當是不是還是需要把具體行為按照要件要素所需作相對劃分的技術處理?9其次,以犯罪成立要件理論體系的結構本身為觀察點,在大陸法系體系中,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條件就像
6、三個從大到小并依次由前者包含后者的圓;在我國犯罪構成體系中,犯罪客體、犯罪客觀、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四要件則像一個圓被分成四塊。相比之下,前者呈現(xiàn)出范圍層層縮小的態(tài)勢,確實給人很強的遞進性邏輯層次感,而后者盡管充分體現(xiàn)了耦合式3或者齊合填充式4的邏輯,但的確很難看出層次性的邏輯。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是不是以此就可以判定我國體系不如大陸法系體系呢?在我們看來,要作此定論恐怕為時尚早。因為這樣的比較原本就存在缺陷——作的是靜態(tài)的直觀而非動態(tài)的觀察,由于沒有以所評價行為為出發(fā)點,因而所作的比較也就不能反
7、映體系對行為進行考察的動態(tài)經(jīng)過。3.體系比較基點的視角更新。鑒于上述的體系比較存在有所忽略的弊病,也由于較長時間以來理論界多在“就體系要件論體系要件”的圈子中打轉,我們認為,既然犯罪構成不外乎是給行為定罪的規(guī)格5或者模型,6那么與其以其體系理論本身為視角糾纏不清地討論其邏輯性的優(yōu)劣,不如換個角度從評價的行為出發(fā),通過審視行為在體系下的評價經(jīng)過來檢驗其體系邏輯結構在定罪上的優(yōu)越性。(二)從行為在兩體系下的評價經(jīng)過看其體系邏輯結構為了構建更具有針對性的比較平臺,我們把被評價的行為劃分為行為客觀、行為
8、主觀和行為主體三個方面。因為我們選擇的是日本小野清一郎教授在《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一書中的觀點作為大陸法系犯罪構成體系的理論代表,按照其行文所敘之意,只有行為人和行為(包括行為主觀和行為客觀兩方面)為構成要件該當?shù)谋匾?,其他皆為選擇要素。7所以可能會出現(xiàn)因選擇不同著作為依據(jù)所帶來的一些差異,8但我們認為小野清一郎的著作較為具有代表性。這樣,所評價行為在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下的定罪經(jīng)過是:在判斷構成要件該當階段(可稱為第一階段)對行為客觀、行為主體和行為主觀三方面內容都分別要加以考察;然后進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