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典型事實行為的規(guī)范關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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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中典型事實行為的規(guī)范關系關鍵詞:法律事實;典型事實行為;規(guī)范關系;法律適用內容提要:作為事實行為的最基本形態(tài),建造、拆除、加工、埋藏物發(fā)現(xiàn)等典型事實行為與自然事實、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不同,并因其“行為+事實”的結構而異于有目的意思介入的混合事實行為。不過,在特定情形下,上述構造互異的關系不影響典型事實行為與其他法律事實基于相同的制度功能而共用同一法律效果。而且,在針對具體個案事實進行法律適用時,典型事實行為與其他法律事實除了相互排斥、擇一而用的關系,還會有相互銜接、協(xié)力并存的關系。在《物權法》頒布前,事實行為在我國只是教科書上的學理概念,《物權法》第30條

2、改變了這一點,其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事實行為因此成為實證法術語和規(guī)則。不過,這條規(guī)范對事實行為只有例舉而無定義,若從建造和拆除行為中抽取共性,事實行為就是形成或消滅實物的行動舉措,就此看來,產生新物的加工以及改變原物的裝修等附合或混合均應歸入其中。[1]與此見解不同,德國法將附合、混合歸人自然事實。[2]面對這樣的理解沖突,如何取舍無疑是個問題。不僅如此,在沒有合同關系介入時,建造、拆除等具體行為徑直適用《物權法》第30條即可,一旦它們與雇傭合同或承攬合同牽扯在一起,法律效果又應依據何種規(guī)范來定,向

3、來剪不斷、理還亂。[3]就該規(guī)定的文義而言,只要有建造或拆除的實踐過程,以及相應的物理變化的事實后果,就能產生物權得喪的法律效果,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在此意義不大,這種突出的客觀性與事實行為的概念高度相符,不妨稱為典型事實行為。而上述問題之所以出現(xiàn),正是因為典型事實行為與其他法律事實的關系并不明晰,而且與此類似的理解沖突不一而足,要尋找解決之道,就必須采用合理標準來界分典型事實行為與其他法律事實,從規(guī)范關系的角度探討它們的相異處和連接點,以便體系化地審視典型事實行為的運作規(guī)律,為法律規(guī)范的準確適用提供可能的向導。一、典型事實行為與其他法律事實的構造互異(一)以規(guī)范為

4、討論基礎對典型事實行為與其他法律事實之間關系的討論,以法律事實為根基,如何認識和界定法律事實就成為分析起點。一般說來,法律事實是受法律調整的存在于客觀生活世界中的各種具體事實,[4]這樣講固然簡單明了,但似乎不全面,因為事實本身不會自動生成與表達意義,不會自覺地分門別類,內涵和范圍均要受制于法條的構成要件,是規(guī)范層面上的具體法條給出了指向,并因此成為引發(fā)法律效果的工具,即法律賦予法律效力所必需的一切事實是法律要件,完備特定法律要件的事實是法律事實。[5]換言之,法律事實的意蘊既有具體的事實層面,還有抽象的規(guī)范層面,后者決定了前者的屬性和構造,應是展開討論的基礎。

5、8以法條為基礎,如基于《德國民法典》第950條,加工行為只要產出新物并較原材料有明顯增值,加工人即可得其所有權;又依據《德國民法典》第984條,只要發(fā)現(xiàn)行為使埋藏物脫離包藏物,發(fā)現(xiàn)人即可取得其所有權或份額。諸如此類的由法律基于行為的事實后果—明顯增值的新物、埋藏物的出現(xiàn)—而定其法律效果的行為規(guī)范,即事實行為。從構成要件上看,其規(guī)范的是由行為引致的外在事實過程與事實關系,不要求行為人有產生法律效果乃至事實后果的主觀意思,即除了人的行為及其事實后果,別無其他要求,此即典型事實行為。典型事實行為的結構可簡化為“行為+事實”,凡有這種構造的規(guī)范均可歸入此類,以德國民法為

6、例,物權法中的攻擊性緊急避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的當事人同時在場、占有人支出費用,債法中的給付現(xiàn)實提出、實際清償、租賃關系中物的取走和承租人支出費用,繼承法中的當事人同時在場等均是典型事實行為。[6](二)差異來自構成要件從規(guī)范層面上看,各種法律事實之所以不同,均因構成要件有異,以此為標準,行為與自然事實的不同,不在于具體個案事實中有無人的行動舉止,而在于法條的構成要件有無行為要素,有行為要素的就是行為,反之則為自然事實。具體而言,自然事實的構造注重外界實存的客觀事件或狀態(tài),這是立法決定法律效果的唯一考慮要素。該客觀實存的起因固然可細分為自然力和人的行為,如風力或

7、人為因素導致兩堆谷物混合,但這種區(qū)分對混合這一自然事實規(guī)范的法律效果沒有意義,因為只要有物的不可分狀態(tài),所有權界分的效果就必然發(fā)生,[7]混合因此屬于自然事實。附合的定性與此同理。既然自然事實的構成要素相當單一,人之外的客觀因素決定一切,那么,不妨稱之為絕對客觀的法律事實。正因為自然事實的構成無視客觀后果的起因,因果關系對法律效果無意義,也就無需討論涉及多方主體時法律效果的歸屬問題。[8]典型事實行為的構造固然注重事實要素,但仍以人的行為為規(guī)范原點,而行為在法律層面被視為人的意思的外在表達,是通過意愿而實現(xiàn)某種外在效果的途徑,無意思參與的人體活動并非法律意義上的

8、行為,[9]在人的意思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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