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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分盜竊罪與侵占罪.doc》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如何區(qū)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盜竊罪的基本特征,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所有,或者將脫離了占有的他人財產(chǎn)(遺忘物、埋藏物)轉移為自己所有。因此,區(qū)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jīng)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財物而事實上由他人占有時,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例如,甲持有某種提單,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單所記載的貨物;但當該貨物事實上由乙占有時,
2、甲竊取該貨物,仍然成立盜竊罪。侵占罪則不僅可能侵占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財物。因為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chǎn)不法轉變?yōu)樗?,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于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不動產(chǎn)的名義登記人完全可能處分不動產(chǎn);提單或有價證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處分提單等記載的財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財產(chǎn)。司法實踐所遇到的疑難問題,是如何判斷事實上的占有,即某種財物在事實上是屬于行為人占有,還是被害人占有或暫時脫離了占有。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對于自己占有的他人
3、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nèi)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tài)。(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nèi)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xiàn)實地握有或監(jiān)視,也屬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nèi)、車內(nèi)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再如,游人向公園水池內(nèi)投擲的硬幣,屬于公園管理者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取走這些財物的,成立盜竊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讓好友乙為其打掃室內(nèi)衛(wèi)生。乙在打掃臥室時,從地上拾到一張工商銀行的牡丹靈通卡。乙未將此卡交給甲某,并于4日
4、后到某工商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時知道了密碼)。甲曾問過乙是否見過此卡,乙稱未見過。后甲報案,乙被查獲。甲雖然搬家,但因為未退房而繼續(xù)控制著該房屋,既然如此,該房屋內(nèi)的一切財物(包括牡丹靈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2)雖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tài)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3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這些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飼養(yǎng)的、具有回到原處
5、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于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行為人非法取得該寵物的,成立盜竊罪。(4)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nèi)的財物,屬于出租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于乘客而言屬于遺忘物,但相對于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nèi)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從主觀上說,占有只要求他人對其事實上支配的財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識,既包括明確的支配意識,也包括潛在的支配意識。占有意思對事實的支配的認定起補充作用。例如,處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
6、錢包,一般來說屬于脫離他人占有的財物。但如果他人不慎從陽臺上將錢包掉在該道路上后,一直看守著該錢包時,該錢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為人拿走該錢包的,屬于盜竊。在判斷財物由誰占有、是否遺忘物時,還要通過考察財物的形狀、體積、價值、通常的存放狀態(tài)等,得出合理結論。例如,一輛新轎車,一般來說,無論停放在何處,也無論是否鎖門,都不能認定為遺忘物,而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一輛停在馬路邊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一般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不能認定為遺忘物。而馬路上的一個錢包,一般會被認為是遺忘物。但如果錢包所有者就在旁邊注視著錢包,則仍然由所有者占有。對財物占有的判斷,
7、存在以下幾個疑難問題:第一,當數(shù)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這關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為性質。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如持肯定回答,則店員取走該財物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盜竊罪,只能成立侵占罪或職務侵占罪;如持否定回答,則店員取走該財物的行為可能成立盜竊罪。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屬于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jiān)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
8、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