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扶貧解困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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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節(jié)中國扶貧解困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10級社會工作張玫云主要內容中國貧困問題的現狀分析我國傳統的救濟制度及其不足新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從城鄉(xiāng)分治到城鄉(xiāng)統籌: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fā)展中國貧困問題的現狀分析(一)、舊的貧困問題已經獲得緩解20世紀80年代初進入改革開放時期后,得益于鄉(xiāng)村土地承包責任制施行和大規(guī)模的區(qū)域扶貧運動的開展,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緩貧成就。這種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區(qū)域貧困問題已基本獲得解決通過鄉(xiāng)村改革和大規(guī)模的扶貧運動,國家確定的貧困縣大多數已經脫貧,區(qū)域貧困已由中國貧困問題的主要方面,退居到與階層貧

2、困并重甚至處于階層貧困問題之后,這顯然是一個巨大的進步。2.普遍性的極端貧困狀態(tài)已經成為歷史在改革開放前,占全國總人口80%以上的農村人口處于貧困狀態(tài),其中30.7%的人口處于極端貧困狀態(tài)。經過幾十年的努力,中國政府已宣布農村極端貧困人口由1978年的2.5億人下降到2007年的3000萬人,貧困發(fā)生率也從1979年的31%下降到2007年的2.5%。普遍性的極端貧困狀態(tài)在中國已經成為歷史,取而代之的則是越來越多的城鄉(xiāng)居民進入小康乃至富裕階層。(二)、新的貧困問題依然嚴重1.貧困人口的數量規(guī)模仍很龐大我國目前因貧困而需社會救濟的對象主

3、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災民,指遭受自然災害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農作物減產減收三成或三成以上的地區(qū)人口。但由于中國地域遼闊,災民眾多,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能得到國家救濟的災民只有一部分。第二,“三無人員”,主要是城鄉(xiāng)無法定撫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無可靠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兒。主要通過社區(qū)“五?!眮肀WC其基本生活需求。第三,城鄉(xiāng)貧困者,這類國民有勞動能力,也有收入來源,但收入較少,以致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或低于政府頒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第四,特殊的社會救濟對象。2.貧困人口的貧困程度仍很深刻國際上一般認為,恩格爾系數在60%

4、以上即為貧困,50%-60%為溫飽,而在中國農村的貧困家庭的恩格爾系數竟然高達85%左右。2009年第1季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國平均為84.87元/月,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國平均為211.21元/月,這一標準下的農村與城鎮(zhèn)貧困人口人均每天可支配收入在0.41美元和1.03美元以下。可見,中國城鄉(xiāng)貧困人口的貧困程度仍很深刻。我國傳統的救濟制度及其不足(一)、建國后50年的扶貧解困1.建國初期(1949-1953年),面對戰(zhàn)爭遺留下來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社會救濟,需要救濟的對象和數量很多。當時的救濟方針是“在自力更生的原則下,

5、動員與組織人民實行勞動互助,實行自救、自助、助人”。一系列的社會救助措施,妥善解決了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問題,維持了社會的正常秩序,鞏固了新中國的人民政權。2.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1954-1965年),主要是解決這個時期出現的新貧困者的生活困難問題。同時,這一時期形成的農村五保供給制度成為我國社會救助的一大特色延續(xù)至今。3.“文化大革命”時期(1966-1976年),這一時期社會救濟限于停滯狀態(tài),大批符合社會救濟的對象得不到及時的救濟,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4.改革開放以后,社會救濟事業(yè)進入新時期,扶貧解困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6、重視。(二)、我國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不足1.救濟范圍窄如前所述,我國每年因各種因素導致貧困需要得到社會救助的對象近3億人。但按照我國當時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真正能得到社會救助的人員不足1/3.實際工作中有關部門將社會救助的對象限制在“三無”人員上。2.救濟標準低因社會救濟經費不足,而救濟對象較多,“僧多粥少”,我國的社會救濟標準一直是偏低的。3.救濟工作隨意性大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救濟工作沒有形成一個規(guī)范化的工作流程,社會救濟的對象到底有多少,誰可得到社會救濟,可領多少救濟金,應該通過什么渠道和程序等等,都是比較模糊和隨意的。新時期的社會

7、救濟制度(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1.必要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產業(yè)結構、勞動力結構和物價體系的逐步調整,由此引發(fā)的企業(yè)停產和破產、工人下崗和失業(yè)、物價上漲過快、貧富差距拉大等社會矛盾也日趨嚴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針對這些社會問題應運而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切實保護城市居民的合法權利和基本生活權益,充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xù)發(fā)展。2.建立過程第一階段:試點階段(1993年6月-1995年5月)1993年6月1日,上海市率先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拉開了城市社會救濟制度改革的序幕。到19

8、95年上半年,已有上海、廈門、青島、大連、福州、廣州等6個大中城市相繼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階段:推廣階段(1995年5月-1997年8月)1995年5月,民政部號召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向全國,到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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