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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實踐中關于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的淺析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舉證責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已確認了我國民事舉證責任的行為意義和結果意義,擴大了舉證責任的適用范圍,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規(guī)定》中有關舉證責任的相關問題規(guī)定的比較原則,給法官的理解和適用帶來了一定難度,如有的法官對舉證責任的含義缺乏正確的理解,有的法官對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有的法官對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認識模糊,有的法官過分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而忽視人民法院調查取證,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甚至釀成
2、錯案。本文將從舉證責任的特征及分配原則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解決民事審判實踐中有關舉證責任的困惑。一、民事舉證責任的含義與特征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法院的舉證責任分配,對自己的主張或者與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密切相關的某事項負有提供證據(jù),來證明自己主張成立或者某事項的事實存在與否的訴訟義務。如果舉證成功,就能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法律責任;如果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自己的主張就不能成立或者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上述舉證責任概念,民事舉證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征:1、舉證責任的訴訟性11民事舉證責任是在民事訴訟中發(fā)
3、生的,在民事訴訟前和民事訴訟結束后,就不存在舉證責任的問題。就是說,只有在當事人進入民事訴訟后,才發(fā)生舉證責任的問題,舉證責任問題是民事訴訟中的問題。2、舉證責任承擔者的特定性民事舉證責任的對象是特定的,就是針對具體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來說的,非民事訴訟人不存在舉證責任問題。在一個具體的民事案件中,就是由具體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來承擔舉證責任。3、舉證責任承擔的單一性民事舉證責任在一個具體的民事案件中,對某一主張或者某一事實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的,只能由一方當事人來承擔,不可能對同一主張或者同一事實要由雙方當事人或者所有的當事人來同時承擔舉證責任。4、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定性民事舉
4、證責任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法院(法官)進行分配確定的,不是由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確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不能互相約定誰承擔舉證責任,也不能約定免除誰的舉證責任。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原則:第一個是一般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第二個是特殊原則,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法律對具體的侵權訴訟、合同糾紛案件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等規(guī)定了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而不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第三個原則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就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明確規(guī)定時,由法官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5、舉證責任分配的前置性。
5、11舉證責任是在民事訴訟的開始時進行分配確定的。舉證責任應該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確定,也就是在訴訟的起始階段就應該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者,并明確告訴當事人。6、舉證責任分配確定后的固定性。在一個民事案件的訴訟中,民事舉證責任一旦分配確定,就會固定化,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一直到該民事案件的訴訟結束,不存在也不應該發(fā)生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的事情。除非舉證責任的分配是錯誤的,在民事訴訟中改正舉證責任的分配,才會發(fā)生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的事情。但嚴格來說,這種情形,不是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轉移,而是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確定。所以,舉證責任一旦分
6、配確定后,是不可能發(fā)生轉移的。7、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確定的不重復性。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分配確定,一般是由一方當事人來承擔的,即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相應另一方當事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也不絕對,在有的民事案件中,也許會存在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的舉證責任,就是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但是,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不是說雙方當事人都對同一主張或者同一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對某一主張或者某一事項承擔了舉證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就不應該對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同一主張或者同一事項再承擔舉證責任,這種重復是不應該發(fā)生的。二
7、、舉證責任的分配《民事訴訟法》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體現(xiàn)在第64條“1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但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應與對哪些事實負證明責任沒有涉及,沒有設置系統(tǒng)完備的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無法真正解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實踐中,法官沒有可供遵循的基本規(guī)則,往往依據(jù)直覺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判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影響了審判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就我國來說,有學者認為,我們應當采取與特別要件說明相似的分配原則,主張證明責任應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