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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譽為當代西方“新自由主義”哲學領袖和哈佛“自由主義思想鐵三角”之一(另外兩“角”據(jù)說是帕森斯和亨廷頓)的哲學和倫理學教授,自七十年代伊始發(fā)表《正義論》以來就一直充當著哈佛和美國,乃至整個西方政治哲學和社會倫理學的“領銜主演”,被丹尼爾斯稱之為“二十世紀的洛克”。今天,已經(jīng)沒有人會懷疑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巨大影響及其哲學話語的權威性了,從哲學、法學、政治學、倫理學、經(jīng)濟學,到所謂“福利資本主義”、“國家干預理論”,幾乎都可以感受到羅爾斯的思想滲透和話語力量。可“樹大招風”,羅爾斯及其《正義論》也不可能超出這一法則。打從《正義論》問世后,羅爾斯
3、便再也沒有安寧過。羅爾斯受到的批評和挑戰(zhàn)是全方位的,有來自新自由主義的內外夾擊,也有來自哲學、法學、經(jīng)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和倫理學等多學科的交叉批評,一時間大有四面楚歌的“危機”感。反自由主義的思想家們(如,米歇爾·桑德爾、泰勒、麥金太爾等)批評他因循(即“因”近代社會契約論的社會倫理之傳統(tǒng)理路)守舊(即“守”啟蒙運動以來的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立場),而事實上,這種基于社會契約的現(xiàn)代啟蒙式自由主義的“道德謀劃”,已經(jīng)無力應付現(xiàn)代社會的道德問題了。激進的自由主義者(如諾齊克)抱怨他放棄了“個人權利神圣不可侵犯”這一西方經(jīng)典性的現(xiàn)代價值圭臬,無
4、論如何,所謂“平等的自由”和“差異原則”,都必定要付出犧牲個人天賦權利的代價。除了思想派別的根本立場反駁,還有來自多學科學者在具體觀點和學理技術等問題上的批評。一些法學家(如哈特、德沃金)和政治學家(如阿克曼)質疑羅爾斯,正義原則是否非得有“原初狀態(tài)”、“無知之幕”一類的前提預制來擔保其理論合法性不可,畢竟這類舊式的哲學假設不如“價值中立”一類的概念來得實際合理。哲學和倫理學的同道們對羅爾斯的詰難似乎更多更麻煩,內格爾教授說,“原初狀態(tài)”、“無知之幕”等前提預設雖然是想建立一種公正的客觀立場,但這仍然是一種理論立場,真正的客觀公正應當是無
5、立場(“fromnowhere”)。哈貝馬斯不無詼諧地談到,“無知之幕”的設置不啻一種“信息強制”,其實質性意圖是把所有參與社會契約或原則協(xié)商的人都蒙在鼓里,可實際上作為社會公民的現(xiàn)代個人豈是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的理論虛構所能“蒙”得了的?再者說,在現(xiàn)代民主社會的條件下(羅爾斯本人也承認這一點),正義倫理原則和一切“可普遍化”(universalizable)的倫理原則,并不是靠舊式的社會契約理論所能求得的,只能靠公共言談基礎上所達成的公共理性來保證,無須用一種人為的“幕布”來遮蓋各自道德觀點的差異,關鍵在于建立理想的公共論壇,建立能夠為言談
6、各方所理解的理想語言和合理語境,反復磋商,反復討論,最后達成某種共識。批評與贊揚似乎同樣的多。但羅爾斯還是羅爾斯。在《正義論》出版后的二十三年時間里,他一面靜聽“八面埋伏”,尋求著理論突圍的最佳途徑和方式,另一方面,他又像一位老謀深算的拳師,巧妙而精心地構筑著新的理論防線。在他看來,全部有關其正義論倫理的有意義的批評,無外乎兩點:其一,在文化多元論和現(xiàn)代民主社會的條件下,作為一種道德理論的正義論如何獲得其普遍有效性?易言之,作為一種倫理學說的正義論能否成為現(xiàn)代多元民主社會的公共理性基礎?其二,《正義論》用以構筑普遍正義倫理的學理方法是否充
7、分合理?前者關乎思想立場,后者涉及論理方法。一九九三年春天,人們終于等到了“慢條斯理”的羅爾斯一份完整的答卷:《政治自由主義》。在這部集作者二十余年的反思成果的演講集中,羅爾斯開篇就坦率承認:“(在《正義論》中)社會契約論傳統(tǒng)被看做道德哲學的一部分,沒有區(qū)分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乙环N普遍范圍的道德正義學說沒有與一種嚴格的政治正義觀念區(qū)別開來。在完備性的哲學學說、道德學說與限于政治領域的諸觀念之間也未做任何對比。”社會契約論原本是近代政治哲學家從古羅馬自然契約觀念中開出的一種關于國家起源的解釋理論,其與道德哲學的關系不是從屬性的,而是
8、相互蘊涵的。社會契約論的理論證明需要借助于某種形式的人性假設和道德目的論價值預想,相互間暗含著一種目的—手段式價值蘊涵關系。另一方面,當近代哲學家意識到現(xiàn)代倫理的社會普遍性要求并力圖將之擴展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