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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先秦儒法之爭及對中國現代法治和諧社會的借鑒意義》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論先秦儒法之爭及對中國現代法治和諧社會的借鑒意義論先秦儒法之爭及對中國現代法治和諧社會的借鑒意義論先秦儒法之爭及對中國現代法治和諧社會的借鑒意義論先秦儒法之爭及對中國現代法治和諧社會的借鑒意義論先秦儒法之爭及對中國現代法治和諧社會的借鑒意義論先秦儒法之爭及對中國現代法治和諧社會的借鑒意義2007年第2期(總第139期)法制與經濟FAZHlYUJlNGJlN0.2,2007(Cumulatively,NO,139)論先泰僳之喜.疋對ll7圍觀治和譖社會曲借鑒意義丁立波歐陽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廣西桂林s41oo~[摘要】
2、先秦時期儒法之爭萌發(fā)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義.儒家認為禮制是社會規(guī)范的最高準則,追求整個社會的道德教化和道德規(guī)范下的穩(wěn)定秩序.法家主張嚴刑厲法,法律的平等適用.但儒法之爭的實質,是人治下的治國模式選擇的爭論,是法律與道德關系論爭的中國化實踐.現代中國法治和諧社會的建設需要探求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精髓,秉承民族優(yōu)秀法律精神.【關鍵詞】儒家法家禮制法治和諧社會儒法之爭是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論爭,也是皇權貴族對統治方式選擇的爭論.探究禮,法興起的根源和歷史,及各自的歷史宿命是很有必要的,同時也是我們延續(xù)中華法律傳統優(yōu)秀部分.構建和諧
3、法治社會的必要前提.一,儒法之爭的歷史溯源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有學者從法文化的角度來分析認為禮其實起源于原始社會的原始圖騰祭祀儀式,是原始人類的一種用于祭祀的宗教儀式.∞西周的周公制禮,禮具有了普遍性規(guī)范的約束功能,開創(chuàng)了禮制時代,用”一套以血緣為基礎,以宗法制為核心的習慣統治法規(guī),儀制”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將禮作為一種治國理念,即”為國以禮”.禮成為體現奴隸主階級意志的各種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以及”經國家,定社稷”的最高法則.m然東周后期,禮崩樂壞,公室卑弱,宗族制度在瓦解,家族制度在興起,社會發(fā)生大變動.儒家學者
4、試圖恢復過去的”禮制”下的社會圖景.以禮來消除社會的無序,混亂,恢復百姓生活的安寧.為達到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孔子儒家的代表提出了”為政以德”.君王以德來治國,社會秩序井然.他還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儒家突出的是道德教化的作用,講求的是人內心世界的高尚,從而減少人們行為的沖突,來達到社會的和諧.同時還強調統治者的品行修養(yǎng),主張”仁政”,主張治理國家”在于得賢人也”.所以提倡統治者以身作則,強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儒家還提出了重德輕刑,德主刑輔,先
5、德后刑的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罰相結合的刑法思想.”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在主張先教后罰的同時,為了及時懲治最嚴重的犯罪,可以”元惡不待教而誅”,主張使用刑罰一定要做到罪刑相當,反對統治者濫用刑罰,認為”罰不當罪”和“以族論罪”,只會導致社會混亂.儒家認為人性的善惡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潛移默化之功,這種以教化變化人之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善良,知恥而無奸邪之心,是最根本,最徹底,最積極有效的辦法.儒家還提出了民本言論.如”天生民而立君,以為民也”(《茍子?大略》),而且儒家把原
6、始宗教的天的觀念,具體落實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認為”天聰明,自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書?皋陶謨》),再如”天視自我民視,56天聽自我民聽”(《泰誓》),再如”民,神之主也”和”民和,而后神降之?!?《國語?周語》).又謂”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因此,儒家學說具有很強的民本色彩.0社會混亂的時期也是人們尋求改善社會狀況的思想活躍時期,諸子百家爭鳴,法家脫穎而出.法家代表的是新興的地主階級利益.主張”以法治國”.法家所主張的首先就是將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眾.”法者,國之權衡也”(《商君書?修權
7、》).法以明文規(guī)定的形式公之于眾的效果,就是評判行為的標準也予以客觀化,放棄主觀性的個人道德修養(yǎng).法家將自己規(guī)定的行為規(guī)范明確稱為”法”,”律”,努力顯示出對社會大眾的平等性:”刑元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致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書?賞刑》)..主張在刑法的適用上要統一標準,做到”刑無等級”.”緣法而治”,”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的皇權君王之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思想.重刑輕罪的目的是為了達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用嚴厲的處罰企圖來遏制人
8、們的違法行為.在刑法適用的問題上,進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貴”的主張.要求統治者做到”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翻法家放棄傳統以禮教化人的品德來治理社會的途徑.取用強制力更強的法來規(guī)范行為,管理社會,但法家的”法治”其實質是法的工具主義思想,即將法作為治理社會的工具,而不講求法本身的善惡之分.為維護社會上層階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