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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應訴抗辯權探討與研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積分都是垃圾撒旦發(fā)生發(fā)大水范德薩發(fā)撒旦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應訴抗辯權 陳巖筠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而申請參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從這里可以看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具有當事人的地位。而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又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可見,只有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才擁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而沒有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權利義務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實踐中,這一立法
2、缺陷造成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權利的嚴重侵害?! ∥覈袷略V訟法雖規(guī)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訴方式有兩種:申請參加和由法院通知參加。但在審判實踐中,前一種情況很少發(fā)生,大部分情形是由法院依職權通知參加,而法院和本訴當事人并沒有訴訟告知義務,并且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不享有異議權,則此“通知參加”幾為“強制傳喚參加訴訟”。這種通知具有強制性,被通知人如不到庭,法院可對其缺席判決,要求其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6條雖明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且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又規(guī)定
3、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這就給地方保護主義以可乘之機,濫列、錯列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甚至少數(shù)地方法院為爭奪案源而濫列第三人,變相擴大管轄權,有悖訴訟公正和處分原則?! ∫虼?,筆者建議增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應訴抗辯權,進行事前預防,以保證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 ∫?、主體資格異議制度 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制度,就是當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本訴當事人的申請和人民法院的通知有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①]的救濟制度?! ?一)制度概述 1、提出異議的主體 由于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申請參加和通知參加兩種,在第一
4、種情況下,作為主動申請參加的案外人自然不享有異議提出權。但是作為被動接受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本訴當事人,則有權利對案外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在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情況下,由于法院的通知是因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發(fā)出的,則實際上也是當事人自主的權利處分。此時,申請案外人參訴的當事人沒有異議提出權,但是其對抗的一方和被引進訴訟的案外人應有權提出異議。這是因為在雙方力量的抗衡上,被反對的一方會因為對方當事人力量的增加而遭受不利,影響其勝訴的可能性,同時由于第三人的參訴會導致訴訟遲延,增加訴訟成本,使當事人增加訟累,也不利于其權利的實現(xiàn)。而對于第三人來說,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就意味著可能
5、承擔民事責任的結果,對自己是十分不利的,如果不享有異議提出權的話,那么他在程序上享有的救濟權就只能等到一審對其做出不利的判決之后了,那將會導致對其訴訟程序權利的極大侵害?! ?、提出異議的內容 異議內容亦即反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理由,包括實體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實體上的理由即第三人與本訴判決結果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應當被通知參加訴訟。程序上的理由包括主管異議、管轄權異議。首先對案件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糾紛提起異議,若屬于非法院主管范圍,則案外人當然不需參加訴訟。其次,案外人可就與被告存在仲裁協(xié)議、管轄協(xié)議或本訴為專屬管轄情形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可因本訴案件審理已終
6、結等程序上事實而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的期限 此期間應限定在一審期間,但是應預留出復議的合理時間。在第一次法庭審理開始后至判決作出之前的整個一審期間,法院可以在任何時間將案外人引入訴訟,但每個案件的進展程度不同,不同的案外人可能在受理階段、審理過程或即將終結階段將第三人引入訴訟。在這個期間,當事人及案外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法院予以審查,如仍認為第三人必須參加訴訟的,可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的,案外人不得參加訴訟,其與本訴當事人間的民事糾紛應通過訴訟或其它糾紛解決途徑稍后處理
7、。如果二審維持,則視為第三人未提出異議。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復議的主體,不但包括提出異議者,任何對該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均可以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再次審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主體身份?! ?二)法院的職權范圍 雖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權掌握在當事人及案外人手中,程序也由其啟動,但法院在此過程中卻是事實上的裁決者,案外人是否與本訴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牽連關系是由法院審查和裁判的,當事人及案外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機構也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