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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離任審計制度目錄第一章總則3第一條目的3第二條定義3第三條適用范圍4第二章離任審計的管理4第四條管理機構4第五條分級負責原則4第六條人員4第七條工作職權5第三章離任審計的內容及審計分工6第八條審計內容6第九條審計分工7第四章離任審計的工作程序8第十條通知8第十一條準備8第十二條就地審計9第十三條述職9第十四條取證方式9第十五條審計報告9第十六條申訴10第十七條審計期限10第十八條立卷歸檔11第五章獎勵及處理11第十九條獎勵建議11第二十條審計處理11第六章附則1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對離任人員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審計監(jiān)督,
2、促進其在任職期間增強自我約束的意識;同時通過對工作移交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以保持離任后原崗位工作的延續(xù)性,根據(jù)《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定義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包括:(一)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yè)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tǒng)以及各片區(qū)、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yè)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二)各大系統(tǒng)內部與經濟及投資工作關系密切的業(yè)務負責人及主要業(yè)務人員,這些業(yè)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采購、市場、外協(xié)及各類合同管理和投資管理;(三)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離任審計是指上述負有經濟及項目
3、責任的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對其任職期間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術及商業(yè)秘密人員的保密承諾情況以及離職時個人與公司之間債權債務的結算情況進行核實和報告的內部鑒證和評價活動。第三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yè)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tǒng)以及各片區(qū)、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yè)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內部調動和辭職時都須接受離任審計。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適用范圍,以各大系統(tǒng)的離任審計實施細則中的規(guī)定為準。第二章離任審計的管理第
4、四條管理機構公司離任審計的方針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確定。公司審計部負責對整個離任審計工作進行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第五條分級負責原則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業(yè)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tǒng)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yè)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獨立審計機構實施。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由各大系統(tǒng)主管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其它內部管理部門負責,離任審計意見報公司審計部備案。第六條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工作時應成立審計小組,審計小組的成員應當具備
5、較高的政策水平,具備與審計業(yè)務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審計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內部各方面專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經審計總監(jiān)批準,可以聘請公司外部的有關專家或專業(yè)機構參與全程或部分審計事項。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部門主管和被審計人員的上級領導共同商定。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保守實施離任審計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七條工作職權實施離任審計的人員具有下列職權:(一)檢查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和
6、財產。(二)經干部部同意,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參加有關的會議;(四)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五)對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和規(guī)定以及侵犯公司權益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反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的意見,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八)根據(jù)離任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領導賦予的其它職權。第三章離任審計的內容及審計分工第八條審計內容(一)對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yè)部
7、、公司各大職能系統(tǒng)以及各片區(qū)、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yè)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責任的落實情況:(1)對財、物等方面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guī)性;(3)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及重大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4)有無嚴重損失浪費和其它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3)個人所保管的業(yè)務檔案、工
8、作記錄等;(4)其它需移交的內容。3、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4、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二)對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合作責任的人員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1)任職期間涉及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