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章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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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34章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一摘要:本條例旨在規(guī)定并限制船東及其他人的責任,并就附帶事宜作出規(guī)定。(1993年制定)[1993年10月1日]1993年第381號法律公告(本為1993年第55號)第434章 第1條簡稱第Ⅰ部導(dǎo)言(1)本條例可引稱為《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2)已失時效而略去。(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2條釋義在本條例中─“《1974年海上運輸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約》”(AthensConventionrelatingtotheCarriageofPassengersandtheirLuggage

2、bySea,1974)指─(a)在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制定的具該名稱的公約;(b)在1976年11月19日在倫敦制定的該公約的議定書,該公約及議定書具正本一份,用英文及法文寫成;“《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Conventionon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1976)指在1976年11月19日在倫敦制定的公約,該公約具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寫成。(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3條公約具有法律效力第Ⅱ部海上運輸旅客及行李在符合本部的規(guī)定下,附

3、表1列出的《1974年海上運輸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約》(在本部及該附表內(nèi)稱為“公約”(theConvention))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4條釋義就本條例而言─(a)盡管有公約第1條第3段的規(guī)定,在公約中,“船”、“船舶”(ship)指可在海域航行的船只,包括設(shè)計供在水中或水面上操作的氣墊船;(b)公約第6條中的“該法院的適用法律”(theprovisionsofthelawofthatcourt)指《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第21條;及(c)在公約中,“運輸合約”(contract

4、ofcarriage)并不包括不涉酬賞的運輸合約。(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5條適用范圍就公約第2條第2段而言,如有關(guān)的海上運輸合約說明該段所提及的國際公約條文,適用于與該項運輸有關(guān)的事宜,則該等條文須視為強制性地對海上運輸適用,雖然若非有本條的規(guī)定該等條文便不會強制性地對海上運輸適用。(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6條就人身傷害所承擔的責任限額總督可就任何以香港為主要營業(yè)地點的承運人作出命令,指明另一較高的限額,以取代公約第7條第1段所指明的限額。(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7條索償合計為避免引起疑問,現(xiàn)聲明公約

5、第12條提及的就旅客及其行李所承擔的責任的限制,適用于為使該等責任或其中任何責任得以履行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起的所有訴訟中,各有關(guān)人士的責任的合計總額。(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8條訴訟時效公約第16條適用于仲裁,一如它適用于訴訟一樣。(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9條司法管轄權(quán)(1)凡依據(jù)公約第17條在法院提起訴訟,使按公約第12條受限制的責任得以履行,則該法院可在該訴訟的任何階段中,在考慮到公約第12條的條文,以及考慮到任何為使該責任得以全部或局部履行而已經(jīng)或可能會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展開的其他訴訟后,作出它認為是公正

6、及公平的命令。(2)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藉其他訴訟使該責任得以局部履行,則該法院有權(quán)裁定的數(shù)額,可低于當該責任限額只對該法院審理的訴訟適用時該法院會裁定的數(shù)額,亦有權(quán)飭令其裁定的數(shù)額中任何部分的支付與否須取決于其他訴訟的結(jié)果。(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10條承運人向旅客發(fā)出通知總督可藉命令訂定條文,規(guī)定─(a)承運人須以該命令訂明的方式將該命令所訂明的公約條文,通知其運送的旅客;(b)任何人如不遵從該命令對他所施加的規(guī)定,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后,可處罰款$10000。(1993年制

7、定)第434章 第11條本部的適用范圍本部的規(guī)定并不影響第III部的施行。(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12條公約具有法律效力第Ⅲ部限制海事索償?shù)呢熑卧诜媳静康囊?guī)定下,附表2列出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在本部及該附表內(nèi)稱為“公約”(theConvention))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1993年制定)第434章 第13條釋義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就本條例而言─(a)在公約中,“船”、“船舶”(ship)包括─(i)設(shè)計供在水中或水面上操作的氣墊船;及(ii)任何已下水并準備作為船舶或船

8、舶一部分的供航行用的結(jié)構(gòu)物(不論是已建成或在建造中的);(b)在公約中,凡提述法院均指原訟法庭。(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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