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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導語】上市公司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發(fā)展過程中的必然現(xiàn)象。它是公司并購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實現(xiàn)公司間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于各國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態(tài)度與政策取向不同,其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內(nèi)容亦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各國在立法宗旨上卻基本相同,即追求公正、透明和效率;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反對市場壟斷,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我國《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規(guī)定,體現(xiàn)出鼓勵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精神,在維護證券市場公平、防范虛假收購和惡意收購、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提高市場效率。學習
2、本章,應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特征與種類,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收購人資格,要約收購和協(xié)議收購的基本規(guī)則,要約豁免條件。第一節(jié)上市公司收購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特征與分類(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及特征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發(fā)行在外的股份,以實現(xiàn)對該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為。它是公司并購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實現(xiàn)公司間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購過程中,采取主動的一方稱為收購人,而被動的一方則稱為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上市公司收購與一般收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上市
3、公司收購的收購主體是投資者。投資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資者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視為收購主體。2.上市公司收購無需經(jīng)過目標公司經(jīng)營者的同意。上市公司收購主體是收購人和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經(jīng)營者不是收購任何一方的當事人。收購人進行收購,只需與目標公司股東達成協(xié)議即可,無需征得目標公司經(jīng)營者的同意。這是上市公司收購區(qū)別于其它并購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3.上市公司收購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發(fā)行在外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購并不是直接
4、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chǎn),或以目標公司本身為交易對象實施吸收合并,而是在企業(yè)資產(chǎn)完全證券化的條件下,通過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來獲取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公司預留的股票或未出售的股票,以及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持有的本公司發(fā)行在外的股票,不屬于收購的對象。公司債券亦不屬于公司收購的對象。4.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主要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或對其兼并。由于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是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投票權來實現(xiàn)的,一個股東能否真正實現(xiàn)對公司的控制權取決于其所掌握的股東大會的投票權能否左右公司董事會的人選。而投票權和股份是不可分離的,只有擁有股份達到
5、一定數(shù)量才可以獲得公司的控制權。5.上市公司的收購必須依法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與一般交易行為不同,只要達到法律所界定的收購行為,就必須按照收購規(guī)則進行,無論是要約收購,還是協(xié)議收購、間接收購、以及集中競價收購,均須受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規(guī)范與約束。(二)上市公司收購的分類上市公司收購,依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1.按照收購方式,可分為要約收購、協(xié)議收購、間接收購和集中競價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的收購。協(xié)議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與目標公司的股份持有人達成收購協(xié)
6、議的方式進行的收購。間接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其他安排的途徑,使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從而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收購。集中競價收購是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對目標公司進行的收購。我國《證券法》規(guī)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xié)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2.按照收購人與目標公司是否合作,可分為敵意收購和友好收購。敵意收購是指收購人在收購開始前未與目標公司溝通,在目標公司毫無準備并予以抵制的情況下實施的收購。因此,敵意收購一旦公開,通常會遭到目標公司的反收購,
7、即目標公司為抵制收購人的收購將采取各種反收購措施。友好收購是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在收購開始前已相互溝通過,收購人在得到目標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收購。友好收購一般通過協(xié)議收購的方式來進行。3.按照收購是否構成法律義務,可分為自愿收購與強制收購。強制收購是指收購人在持有某一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必須承擔法律的強制性義務,而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要約的收購。強制收購以外的收購均為自愿收購。4.依據(jù)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數(shù)量,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部收購,或稱控股收購和合并收購。部分收購也稱控股收購,是指收購人只收購上市公司發(fā)行在外的
8、一定比例或數(shù)量的股票,以獲得對上市公司的相對控制權的收購。全部收購也稱合并收購,是指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發(fā)行在外的全部股票,以獲得對上市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全部收購以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票為結束標志,且目標公司一般為收購公司所合并。二、上市公司收購人(一)上市公司收購人概念上市公司收購人是指意圖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