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出庭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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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新刑訴新發(fā)展證人作證制度若干解析——以刑訴法的修正為視角,田曉康,法制與社會,2013(6)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進一步修正與完善針對上述問題,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正并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guī)定了證人及其近親屬保護制度、證人作證補助制度、證人出庭制度、強制證人出庭及例外制度以及對證人不出庭予以處罰制度。具體如下:第62條規(guī)定表明,對于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毒品等犯罪,證人、鑒定人、被害人以及其近親屬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作為證人作證其人身安全若面臨危險時,可申請保護,公、檢、法應

2、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而此處所指近親屬,應作擴大解釋,原則上證人認為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其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確實需要保護的,都可以提出申請。第63條規(guī)定表明,對于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當給予補助;其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變相克扣其待遇。第187條規(guī)定表明,對于證人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時就應當出庭作證:(i)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響;(2)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對于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須具備上述證人應當出庭條件之(2)(3),也可以這樣理解,既然需要鑒定,那么就說明該事項對案件有重大影響,也就相當然

3、地滿足了上述條件(1)。對于警察出庭作證問題也進行了規(guī)定,即當他作為證人時(就其執(zhí)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guī)定自然而然地也適用于他。第188條規(guī)定表明,證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時,人民法院可強制其出庭作證。也規(guī)定了免于強制出庭作證人員,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此層面應合理理解其范圍應小于近親屬,即不包括同胞兄弟姐妹。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作證或者到庭以后拒絕作證的,則可能會承擔受到拘留處罰的風險。若是鑒定人不出庭作證,則承擔由其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再作為定案根據風險。綜上所述,不難發(fā)現(xiàn),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作為我國

4、刑事證據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其實一直是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它在嚴重制約我國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同時,也在制約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進而妨礙刑事訴訟目的真正實現(xiàn),最終會影響到構建法治和諧社會進程。眾所周知,建立并予以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并非易事,而是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中一個龐大系統(tǒng)工程,相信隨著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實施,能進一步改善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效果,逐步改變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狀況,從而有利于促進庭審制度的完善,真正實現(xiàn)庭審控辯式審判制度,最終能夠達到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tǒng)一。(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相關問題探討趙鵬輝,張敬偉,陳長明)《刑事訴訟

5、法》修改中有關證人制度改革的亮點與局限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有近九分之一的條文涉及證人制度,呈現(xiàn)出了諸多亮點,但也存在著一些局限,結合本文的論證思路,筆者重點論述如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規(guī)定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但實際操作尚存困難新《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边@標志著證人應當出庭范圍的確立。第188條第1款規(guī)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钡?款規(guī)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

6、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可見,證人不履行強制出庭作證義務的法律后果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得以明確,這標志著證人強制出庭制度的確立。證人強制出庭制度的確立可能使一部分證人由于懼怕懲罰而走向法庭,但兩點原因決定了該項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面臨困境:(1)新《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法定案件范圍存在著界定不清的問題。一方面,僅依第187條規(guī)定的“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作證這一標準決定證人是否應當出庭作證,實際上是將決定

7、權完全交予法官,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另一方面,第188條有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的規(guī)定實質上允許證人以“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第206條對“正當理由”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一)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二)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三)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钡?68條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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