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道德關系的法哲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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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和道德關系的法哲學思考???????——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沉巖[摘要]:法和道德的關系不僅是一個重大的法哲學理論問題,也是關于社會控制模式選擇的重大實踐問題,因此倍受人們關注。隨著現(xiàn)代法治的確立,法與道德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也空前突出。晚近以來自然法和實證法兩大法學派關于法和道德關系進行了一場持久而深遠的爭辯。只有立足于這場辯論的焦點的深入探析,進而透過爭點的表層追尋問題的實質所在才是領會法與道德關系的鎖鑰。[關鍵詞]:道德;法律;歷史演變;法治一、法哲學的一個基本命題博西格諾在其《法律之門》中曾提到道德不同于法律之處,他說這個區(qū)別就在于:道德以個人責

2、任、內部控制和對善與惡的一般理解為基礎。博登海默更進一步的把道德理解為,從社會意義上來看,道德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減少過分自私的影響范圍而減少對他人的有害行為,消除兩敗俱傷的爭斗以及社會生活中其他潛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強社會的和諧。由于這些目的與法律的價值取向和其所欲實現(xiàn)的社會秩序有很大的關聯(lián)。[1](P371)因此,在法治社會中如何去最大程度地界定法與道德的范圍問題就顯得非常重要。[2](P1)雖然道德先于法律產(chǎn)生,但自法律產(chǎn)生以后,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主要是農(nóng)業(yè)文明時期)并未加以區(qū)分中世紀以前的歐洲生產(chǎn)力的不發(fā)達,經(jīng)濟、政治、科技文化比較落后,因此農(nóng)業(yè)文明時期的社會關系

3、非常簡單。個人對群體的人身依賴性很強,當個人不能決定自己的命運時變把這個決定權交付于群體。從而形成這樣一個社會現(xiàn)實——人們普遍地遵從群體人格化代表者的命令,并忠于對其思想言論的信仰。所以這個時期沒有制定完備法律制度的必要,也沒有制定完備法律制度的能力。哲學家們從自然的角度看世界,認為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種自然的法則或者說是上帝的旨意,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在教權占統(tǒng)治地位的時期,宗教包含了道德和法律,兩者更加不分。王權等級、血緣宗族是維持人們相互關系的基本紐帶,道德、法律和王權形成了牢固的三位一體的格局。[3](P86)隨著近代工業(yè)文明的到來,啟蒙理性喚醒了人們追

4、求個體獨立、追求平等自由等權利的意識。同時,理性從天堂回到了人間,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開始分離并獲得并列的存在。此時,法律和道德的分離才走上日程。[3](P86)啟蒙運動時期的自然法理論為把法律從道德中解放出來奠定了基礎。歷史上首次明確論述法與道德區(qū)別的是德國偉大的古典哲學家康德。他認為法律和道德的區(qū)別在于:道德是內在的,支配人們的內心活動,靠人們自律;法律是外在的,調整人們的外部關系,靠國家的強制力運行。在康德看來,法律不考慮人們主觀潛在的內心動機問題,只要求其外部行為服從于現(xiàn)行的法規(guī),而道德則訴諸于人們的良知,要求人們?yōu)榱松贫プ非笊?。其實康德并未把法和道德割裂開

5、來看,而是站在兩者本質統(tǒng)一性的立場上分析其差別的。[4](P71)匈牙利法學家穆爾認為道德范圍的實現(xiàn)所依靠的是人們的良知以及它所有的正當性的內在信念。而法律的實現(xiàn)則要求人們無論是誰,無論其對法律持什么心態(tài)都必須絕對地服從它的規(guī)則和命令。[1](P371)事實上,法和道德這兩個社會控制力量的關系問題遠比康德、穆爾的理論要模糊、復雜和易變得多。法律通常要關注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要件,比如在刑法中同樣是一起致人死亡案件,但是故意和過失這兩種主觀心態(tài)將導致判決結果產(chǎn)生很大的差異。同樣,道德也不僅僅關注人的動機與精神狀況,它還關注人的行為。不表現(xiàn)道德行為的善意(比如不道德的甚至有

6、害的內心動機)很難被視為是社會道德有意義的表現(xiàn)。為了使個人將善意轉化為符合道德的高尚行為,社會道德則常常會將輿論的壓力施加于他們。即使不道德的行為未越出法律所允許的范圍,仍需受到公眾的譴責。這也就是說只有內心動機和外部行為都符合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才能有道德的價值。博登海默說,倫理體系得以建立的根基是有組織的群體對創(chuàng)造社會生活之起碼條件的強烈愿望。道德律令的主要目的就是引發(fā)被社會認為可欲的行為。[1](P373)法律發(fā)展的歷史揭示了這樣一個明顯的趨勢,即通過建立有組織的社會制裁手段來確保人們對正當行為的基本要求(即博登海默所劃分出的第一類道德規(guī)范)的服從(其中包括可能

7、使用國家強制力)。[1](P374)比如,禁止強奸、搶劫、殺人等都是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guī)定的條例。而對于博登海默所劃分的第二類道德規(guī)范,僅是一個主觀選擇和決定的問題靠人們自律,為追求善而從善。正如龐德在《法律史》中將法律的發(fā)展分成的四個階段中,每個階段的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也不同。(1)萌芽時期,發(fā)與道德渾然一體。(2)嚴格法時期,古羅馬和英國的中世紀法律和道德截然對立,“道德被漠視”,“法律條規(guī)是自給自足的”。(3)自然法或衡平法時期,道德侵吞法律,并把附屬于倫理學。(4)法律的成熟時期,法律和道德重新分離,但在法律運作的不同階段兩者有不同的聯(lián)系。[5](P1)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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