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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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長:虞愛華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更好的統(tǒng)一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公開、公平、公正的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

2、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建設、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城管、規(guī)劃、房管等部門和宣州區(qū)人民政府等單位應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

3、遷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 市政公用事業(yè)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和國有土地收儲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宣州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宣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宣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組織實施。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須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期限等;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

4、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新建安置房屋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等。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第八條 省級以上重點工程辦理拆遷報批手續(xù)時,在有關部門辦理各項審批手續(xù)或出具有關證明后,拆遷工作可與報批手續(xù)同步進行。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足額籌措補償安置資金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補償安

5、置標準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包括裝飾、裝修)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賃和抵押房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在暫停辦理手續(xù)期間,有關部門辦理上述手續(xù)和證照,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j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除特殊

6、情況外,延長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與分戶等手續(xù)。因出生、畢業(yè)、婚姻、軍人復轉退以及刑滿釋放、勞教期滿等原因,確需遷入拆遷范圍內入戶或分戶的,公安部門應將入戶、分戶情況及時通知拆遷人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變更拆遷范圍或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原批準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應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第十三

7、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四條 從事拆遷業(yè)務的單位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拆遷資格證書》。專業(yè)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崗位工作證》后方可上崗。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拆遷公司的年度考核制度,加強對拆遷公司拆遷事務的監(jiān)督管理,對從事房屋拆遷業(yè)務人員進行業(yè)務、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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