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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民法畢業(yè)論文 論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民法論文題目:論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內容摘要: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包括反駁對方的主張?zhí)岢鱿鄳淖C據證明。這是當事人追求訴訟上勝利的基本要求。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于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時,如果案件事實仍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后果的責任?!睹袷略V訟法》第50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钡?4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睆纳鲜鲆?guī)定不難看
2、出,當事人應是舉證責任的主體。從立法上體現對于舉證責任的全面認識,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則》)的頒布與實施。《證據規(guī)則》對于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既確立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也明確了相對于該分配原則的例外規(guī)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同時作為上述兩類規(guī)定的補充,賦予了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時自由裁量分配舉證責任的權利。舉證不能是指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關鍵詞: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包括反駁對方的主張?zhí)岢鱿鄳?/p>
3、證據證明。這是當事人追求訴訟上勝利的基本要求。因舉證責任在訴訟活動中將隨著當事人的舉證和查明的案件事實不斷發(fā)生轉移,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對舉證責任分擔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將對當事人的勝敗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對舉證責任分擔的不同理解,將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因此,正確理解和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對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從而使案件公正、高效地予以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一、舉證責任的概念。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于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時,如果案件事實仍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敗訴或
4、不利的訴訟后果的責任。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具體包含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所負擔的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強調的是當事人舉證的行為,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強調的是在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鲿r,法院如何裁判的問題。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與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都是舉證責任含義的有機組成部分?!兑?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基礎上,在第2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舉證責任的雙重含義作了全新的表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
5、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準確、全面地認識和理解上述舉證責任的雙重含義,是正確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的前提。案件審理中,對于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完成舉證,舉證責任在什么情況下發(fā)生轉移,是經常讓法官頭疼的問題。而正確理解舉證責任的含義,對于解決這些問題很有幫助。不論依據什么樣的證明標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都應當證明其事實主張,才完成舉證,一方當事人完成舉證,舉證責任才能轉移給對方當事人。在當事人不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情況下,不發(fā)生
6、舉證責任轉移的問題。一般而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應當以證據支持的事實為根據,依據實體法律規(guī)范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證據對事實的證明存在三種情況,一是證明事實為真實,一是證明事實為虛假,一是事實真?zhèn)尾幻?。前兩種情況,不論事實被證明為真或者為假,人民法院均可以依據實體規(guī)范作出裁判。但在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實體法規(guī)范無從適用,人民法院只能根據舉證責任規(guī)則進行裁判,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不利后果。二、舉證責任的主體《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钡?4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睆纳鲜鲆?guī)定不難看出,當事人應是舉證責任
7、的主體。實踐中對于訴訟代理人能否作為舉證責任的主體有不同的看法。訴訟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由于其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當事人,因此,其作為舉證責任的主體應是不爭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0條及第61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的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既可以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行使訴訟權利,同時也可以依法享有收集證據的權利??梢?委托訴訟代理人作為舉證責任的主體應是有法可依的。人民法院不應是舉證主體。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所設定的是以當事人舉證為原則,以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為補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