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制度重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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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審制度重構的思考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民事再審程序即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再審程序作為一種特殊的糾錯和救濟程序,是在一般救濟手段即一審和二審程序終結之后,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錯誤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加以糾正的程序?,F在由于再審案件的不斷攀升,使再審程序的諸多缺陷日益顯露,特別是在民事再審程序中,各種矛盾更加突出。它的弊端主要在于:第一,以審判監(jiān)督權為基礎。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引起再審的三種途徑,但當事人申

2、請再審作為引起再審程序啟動的一個重要途徑,,當事人卻沒有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利,再審仍是法院、檢察院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力的程序。從法理上說,民事訴訟法屬于私法的領域,更強調的是意思自治,國家一般不應干預或盡可能少地干預。作為裁判者的法院實施過多的干預,容易導致自身定位的不明確。第二,申請再審的次數無限導致訴訟秩序混亂和訴訟的不經濟。由于現行法律對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無論在對象、理由與時限上均無明確的限制,所以不論什么時候,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發(fā)現裁判確有錯誤,都可以提審或再審。而且,由于檢察機關擁有

3、充分的啟動再審的權力,許多當事人放棄了正常上訴權的行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不需要支付訴訟費的檢察機關的抗訴監(jiān)督上。由于上述原因,近年來,再審案件逐年上升,“有的案件經過六次審判,最終還是回到最初的結果,有的甚至出現七八次審判”。第三,司法效率低下。時間限制過于寬泛的申請再審帶來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F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再審的時效問題,有的案件歷時幾年、十幾年,不僅當時作為案件基礎的法律關系已經變更或不復存在,而且由于難于取證導致案件的審理非常艱難。第四,申請再審的主體無限嚴重影響了生效裁判穩(wěn)定性,損害司

4、法權威。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與之相關的法律關系趨于穩(wěn)定,涉及的相對人也因此繼續(xù)展開民商事行為。然而我國現行的民事再審程序沒有嚴格規(guī)定申請再審的主體,利害關系人可以持新的證據、事實提起再審;法院可以依職權對本院裁判有誤的案件進行再審;檢察機關可以對同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以抗訴的方式要求法院對案件再審。使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不能實現法律對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有效分配。長此以往,法律的尊嚴與威信何從建立?二、對現行民事再審制度的反思綜觀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現行制度不僅存

5、在程序規(guī)定方面的具體問題,更重要的是違背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從而嚴重影響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以及當事人合法權利的維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現行再審制度破壞了上訴審程序應有的終審程序地位目前,我國現行民事再審制度存在的最為根本的問題就是沒有正確理順與民事上訴制度在實現終局裁判正當性過程中的內在關系,從根本上破壞了上訴審程序應有的終審程序地位。我國現行民事再審制度從其本質上看,不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出于對受欠缺正當性生效裁判損害的當事人私權利益予以特殊救濟之目的而設置的程序制度;而是在生效裁判作

6、出后,以國家本位主義為指導出于行使監(jiān)督權的目的,由法院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或者檢察院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對法院已作出的欠缺正當性的生效裁判予以糾正的特殊救濟性程序制度。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上述情況的發(fā)動再審,既沒有時間限定,也沒有次數限定,就使得再審程序制度無形之中扮演了兩審終審后“第三審”、甚至“第四審”、“第五審”的角色,從而不僅嚴重地損害了上訴審程序應有的終審程序地位,破壞了我國兩審終審審級制度的完整,而且還嚴重地干預了當事人對其私權的處分?,F行再審制度違背現代民事訴訟中訴審分離的原理從一般訴訟理論上

7、看,司法審判權是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法院依法享有的對當事人基于私權爭議提出的訴訟請求,居于中立地位依據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進行審理并作出公正裁判的權力。為保證作為司法審判權結果體現的裁判的正當性,對訴訟中的權力進行分工并設置相應的制約機制非常關鍵,而在民事訴訟中,這一權力的分工與制約機制只能、也必須體現為當事人訴權與法院司法審判權的分工,以及當事人訴權對法院司法審判權的制約,因而,法院所享有的司法審判權從其性質上來看,應當是一種消極的、被動的權力,而不應當是一種積極的、主動性權力。為保證司法審

8、判權所具有的被動性、消極性特質的實現,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必須體現“訴審分離”的原則,即基于訴權發(fā)動程序的權利由當事人行使,而基于司法審判權對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裁判的權力由法院行使。如果允許法院基于審判監(jiān)督權主動發(fā)動再審程序,究其實質是法院的自訴自審、訴審合一的行為,是與訴審分離的訴訟原理相違背的行為,其結果非但沒有達到預期的保證裁判正當的目的,反而因無視當事人的訴權而自食其果?,F行再審制度違背了現代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原理西方各國現代民事訴訟制度基本特點是限制國家權力,保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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