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發(fā)展與協(xié)調(diào)》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公司訴訟理由是什么?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本條例旨在對在海上棄置物質(zhì)及物品,及將物質(zhì)及物品傾倒入海及傾倒至海床下,加以管制,以及就有關連事宜作出規(guī)定?! ?1995年制定) [本條例(第V部除外)] 1995年4月1日] 1995年第131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5年第18號) 第466章 第2條釋義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4號第3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委員會”(AppealBoard)指根據(jù)第VIII部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公約國”(Conventi
2、onState)指屬在1972年12月在倫敦協(xié)定的《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料污染海洋的公約》(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byDumpingofWastesandOtherMatter)的締約成員的國家; “主席”(Chairman)指根據(jù)第28(1)條委任的主席; “局長”(Secretary)指根據(jù)第4條指定的局長;(由2000年第34號第3條增補) “技術備忘錄”(technicalmemorandum)包括對技術備忘錄作出的修訂;26 “香港飛
3、機”(HongKongaircraft)指在香港注冊的飛機; “香港海事構筑物”(HongKongmarinestructure)指由在香港居住的個人或由根據(jù)香港法律成立的法人團體所擁有或租用的海事構筑物; “香港船只”(HongKongvessel)指根據(jù)《商船(注冊)條例》(第415章)在香港注冊的船只或根據(jù)《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第313章)須領牌的船只; “海”、“海域”(sea)指在平均大潮高潮時被水淹沒的范圍,并包括在平均大潮高潮時有潮水流動的河口或海汊及海峽、小灣、海灣或河流的水域; “海事
4、構筑物”(marinestructure)指海上的平臺或其他人工構筑物,但不包括喉管; “許可證”(permit)指根據(jù)本條例發(fā)出的許可證; “船長”(master),就任何船只而言,包括在當其時掌管該船只的人; “船只”(vessel)包括─ (a)船舶、中式木船、艇、動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飛機,或用于航行的其他類別的船只;及 (b)在香港或香港水域內(nèi)的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改裝以用于航行的其他類別的船只;“焚化”(incineration)指燃燒物質(zhì)及物品,以藉熱力將其毀滅; “減除海洋污染通
5、知書”(marinepollutionabatementnotice)指根據(jù)第12條送達的減除海洋污染通知書; “盛器”(container)包括箱、盒、桶、筒或其他容器; “傾倒”(dumping)指─ (a)蓄意從飛機、船只或海事構筑物棄置(包括放射或排放)物質(zhì)或物品于海上;及 (b)蓄意在海上棄置飛機、船只或海事構筑物,但因飛機、船只或海事構筑物的操作而附帶作出的傾倒,則不包括在內(nèi),除非所傾倒的物質(zhì)或物品是運往飛機、船只或海事構筑物以便傾倒或作傾倒前處理的物質(zhì)或物品,或由飛機、船只或海事構筑物運載以
6、便傾倒或作傾倒前處理的物質(zhì)或物品;“傾倒操作人”(dumpingoperator)26指替他人傾倒物質(zhì)或物品的人,或替他人鑿沉船只、飛機或海事構筑物的人; “監(jiān)督”(Authority)指根據(jù)第4條指定的監(jiān)督; “廢物產(chǎn)生者”(wasteproducer)指將或擬將其從事的活動所產(chǎn)生的物質(zhì)或物品,以傾倒的方式棄置的人; “機長”(commander),就任何飛機而言,指由營運者從該飛機的機組人員中指定為該飛機的機長的人;在沒有指定該人的情況下,則指在當其時掌管該飛機的駕駛員; “獲授權人員”(author
7、izedofficer)指根據(jù)第5條委任為獲授權人員的人?! ?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第466章 第3條對政府的適用范圍 (1)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2)如監(jiān)督認為某公職人員在政府服務期間履行職務時,曾作出某些違反本條例的事情,或未有作出某些事情因而違反本條例,而該作為或不作為并沒有立即終止致令監(jiān)督滿意,則監(jiān)督須將該事宜向政務司司長報告?! ?3)政務司司長收到報告后,須對該事宜進行查訊,如其查訊顯示有公職人員持續(xù)違反本條例或相當可能會再次違反本條例,政務司司長須確保采取最佳
8、的切實可行步驟,制止該違例行為或避免其再發(fā)生?! ?1995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466章 第4條指定監(jiān)督等 第II部 行政事宜 (1)環(huán)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本條例所指的監(jiān)督?! ?2)環(huán)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獲指定為本條例所指的局長。(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