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盜竊罪的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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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對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作出了重大修改,使得盜竊罪的成立條件相對趨于具體化和合理化?!缎谭ㄐ拚福ò耍方档土吮I竊罪的入刑門檻,從而擴大了打擊盜竊罪的治罪范圍,加大對于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活安寧感的盜竊行為的打擊力度。關鍵詞:盜竊罪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一、對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種類的理解通過研究《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條文可以發(fā)現(xiàn),由于中文里頓號的不同功能,該條文可以做出兩種不同的解釋。第一種解釋認為,“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與“多次盜竊”、

2、“入戶盜竊”相并列,即只有攜帶兇器扒竊才是單獨的盜竊罪入罪條件。第二種解釋認為,這里的“扒竊”與“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相并列,是盜竊罪單獨的入罪條件。對于此問題的學理討論,筆者支持陳家林老師的觀點,傾向于第二種。首先,從語法上,盜竊與扒竊是一對具有上下位階關系的屬種概念,在刑法中,盜竊概念中本身就包含了扒竊,既然前面已經規(guī)定了“攜帶兇器盜竊”,則無需再單列“攜帶兇器扒竊”了,否則會造成前后邏輯矛盾。其次,從立法修改的過程看,最初公布的《刑法修正(八)》草案并未涉及扒竊行為,只是在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時才

3、加入了扒竊的內容。由此可見,立法修改的主要意圖是強調應對扒竊行為進行單獨規(guī)制。再次,從扒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來分析。扒竊行為多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也就意味著一旦發(fā)生扒竊案件,會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安全甚至人身安全,其發(fā)案后社會影響大于一般的普通盜竊行為。最后,從犯罪成本與犯罪收益理論的各種因素來分析扒竊行為單獨入罪的可行性。理論認為通過改變影響犯罪成本與收益的各種因素,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從而可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筆者認為,在扒竊犯罪中,犯罪行為人的直接成本我們是很難控制并加以遞增的。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增加扒竊犯罪的機

4、會成本和懲罰成本來降低其犯罪的收益,而刑法主要是探討行為人在扒竊行為失敗后所要受到的法律制裁的成本。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將“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理解為兩個并列的行為方式更符合刑法的內涵,它并沒有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這樣理解更能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二、盜竊罪行為方式的司法認定對盜竊罪行為方式,尤其是新增行為方式進行準確的司法認定是對其進行合理處罰的基本前提。(一)入戶盜竊對“入戶盜竊”的理解。在“入戶盜竊”的主觀故意問題上,當前存在著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入戶盜竊”在主觀方面應具體表現(xiàn)為為了實施盜竊行為而“入

5、戶”,或者說行為人“入戶”的目的是為了實施盜竊。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將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僅僅限定為盜竊,行為人出于其他違法犯罪目的“入戶”后,臨時起意而實施盜竊的,同樣構成“入戶盜竊”。第三種觀點認為,即使不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只是以實施一般違法行為為目的入戶,入戶后實施盜竊行為的,也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筆者支持第三種觀點,因為入戶本身并不是盜竊行為的組成部分,它只是刑法對盜竊罪客觀行為方式入罪的一種規(guī)定,是限制處罰范圍的一個要素。從刑法264條的表述可以看出,對于“入戶盜竊”,該條對其并沒有數額和次數限制,即相對于一般盜

6、竊而言,它特殊在“入戶”這一行為上。由此可以得出“入戶盜竊”并不是合法進入他人住宅后盜竊的,它應該強調入戶的非法性,從而為違法性提供依據。(二)攜帶兇器盜竊對攜帶兇器盜竊的理解,主要在于對其與“攜帶兇器搶奪”的區(qū)別的理解上。必須明確的是攜帶兇器盜竊的,成立的是盜竊罪,而不是像攜帶兇器搶奪一樣成立轉化型的搶劫罪。所以,對攜帶兇器盜竊并不能像攜帶兇器搶奪那樣進行相同的條件解釋。相對于搶奪,盜竊在客觀上對受害人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因而對其攜帶兇器的殺傷性評價要求并沒有搶奪那么嚴格,只需要具有能使人產生危險感,可能攻擊他人的性質即

7、可。同時,攜帶兇器搶奪要求行為人隨時具有對人使用兇器的可能性,而盜竊一般攜帶兇器多是為了盜竊失敗后的反抗,因而在盜竊之前,甚至盜竊之時,只要求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并不要求其具有隨時使用該兇器的可能性。由于攜帶兇器的行為本身就表現(xiàn)出行為人極大的人身危險性,因此無論行為人在盜竊中是否使用該兇器,一旦攜帶則應成立盜竊,這樣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遏制犯罪。(三)扒竊關于扒竊的定義,學術界較為通說的觀點是:扒竊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可見,扒竊取得財物的方式是秘密竊取,發(fā)生的地點是公共場所

8、,并且扒竊的行為對象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筆者認為(1)所謂的“秘密竊取”僅僅是相對于受害人而言的,并不是對所有人都是秘密的;(2)對于”公共場所”,理論上一般認為,其應當包含兩個因素:一是地點因素,即公共場所必須是社會公眾共同進行公共活動的地方;二是人群因素,即在公共場所必須有人群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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