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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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研究ResearchonNewly-augmentedBehavioralPatternsofLarceny作者姓名:指導教師:李雪華朱建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內(nèi)容摘要隨著經(jīng)濟的日益發(fā)展,為適應盜竊罪的發(fā)展變化,維護社會的安寧穩(wěn)定,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進行了修正,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正式寫進刑法典。雖然“多次盜竊”在修正后有了新的含義,但從形式上看其早已入罪,因此,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

2、包括“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雖然我國刑法修正案將這些行為方式入罪,但是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些行為方式尚缺乏系統(tǒng)詳細的研究或者規(guī)定,以致在司法實踐具體理解與認定中存在諸多爭議。本文擬運用定義法、比較分析法、個案研究法、理論結(jié)合實際法,以先總述后分別具體探討各種行為方式相關(guān)問題的總分總的形式,對該類行為方式的理解與認定問題做出一些嘗試性、創(chuàng)新性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啟迪。除引言外,本文分為五個部分,主要內(nèi)容如下:第一部分,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概述。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界定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為:“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與之前關(guān)于盜竊

3、罪行為方式的規(guī)定相比較,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有新的特點:沒有次數(shù)、數(shù)額的規(guī)定;將非刑法用語正式轉(zhuǎn)化為刑法用語;體現(xiàn)立法者從嚴打擊盜竊罪的意向。第二部分,入戶盜竊的理解與認定。在論證“入戶盜竊”入罪必要性與合理性基礎(chǔ)上,將“入戶盜竊”中的“戶”的本質(zhì)特征界定為能夠提供個體私生活的安穩(wěn)的場所;“入戶盜竊”中的“入”界定為行為人的身體或者身體足夠多的部分進入到“戶”,并且這種進入便于實施盜竊行為;入戶盜竊存在未遂情形,以行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為既遂標準。第三部分,攜帶兇器盜竊的理解與認定。在分析國內(nèi)外關(guān)于“兇器”界定學說基礎(chǔ)之上,提出“攜帶兇器盜竊”中“兇器”的判斷是以具體情況下器

4、具能否使人產(chǎn)生一般社會觀念認可的危險感為最基本的標準;提出攜帶兇器應該是一種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范疇,客觀方面既有可能是暴露型攜帶,也有可能是隱匿型攜帶,1但無論哪種方式的“攜帶”,在構(gòu)成“攜帶兇器盜竊”時,不應是受害人感知且盜竊行為人利用這種感知的攜帶方式,主觀方面包含著攜帶兇器單純對物使用而不是對人使用的情況,并且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隨時對人使用的意思;攜帶兇器盜竊中“攜帶兇器”的時間點界定在實行行為階段;對于攜帶兇器盜竊未取得任何財物的行為認定為盜竊未遂,但并不一定全部按犯罪處理。第四部分,對扒竊的理解與認定。在論證扒竊入罪必要性與合理性基礎(chǔ)之上,將刑法中的扒竊界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5、,在公共場所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以“發(fā)生在公共場所”、“所竊取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竊取的財物應為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為成立條件;扒竊不是行為犯,不受次數(shù)的限制;存在未遂情形,對于扒竊未遂的并不全部入罪。第五部分,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立法修正的反思與設想。提出以“相對合理主義”的思維理性看待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的立法修正;提出對于盜竊罪新增行為方式司法解釋的粗略設想。關(guān)鍵詞:盜竊罪;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2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y,inordertoadapttothechangeofthelarceny,main

6、tainthesocialpeacestabilityandprotectthecitizens′rightstoproperty,the“AmendmentstotheCrimina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eight)"(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CriminalLawAmendment(eight)")tomodifiesthetheft,"Burglary","Carryweapontheft","Pickpocketing"areformallywrittenintheCriminalLaw.Althou

7、ghthe"multipletheft"hasnewmeaningsaftertheamendment,ithasalreadybeenwrittenintheCriminalLaw.Therefore,the“Newly-augmentedBehavioralPatternsofLarceny”include"Burglary","Carryweapontheft"and"Pickpocketing".Althoughthesecrimesarewritten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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