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管理制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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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管理制度評析案件管理也稱為司法流程管理,是20世紀70年代后西方國家為根治民事司法“堵塞”和“拖延”癥結,而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美國法院的“管理型司法”、日、德等國的“計劃審理”和“集中化審理”是其中的樣本,這些立法和司法實踐在世界范圍形成了頗具聲勢的“案件管理運動”。一、民事案件管理與接近正義民事案件管理之緣起在以自由主義為中心的傳統(tǒng)對抗制民事司法中,法官保持高度的消極中立而當事人和律師則主導著訴訟范圍和訴訟過程,由此滋生的訴訟成本過高、不可預計、不成比例以及突出的訴訟遲延和程序復雜化,越來越成

2、為人們利用司法解決糾紛的阻礙。近40年來各國立法和司法中負面因素的互相疊加進一步導致了人們對民事司法制度的危機性評價,其結果是20世紀70年代后西方國家普遍認為自己的民事司法已置身于“危機”狀態(tài)。例如,德國法院當時宣稱自己的民事司法系統(tǒng)處于“心臟病發(fā)作的邊緣”;西班牙學者則斷言其民事司法已經提前進入了“下個世紀”;法國1991年在官方報告中披露:60%的法國公民和70%的法官認為進行民事司法改革是一個應優(yōu)先考慮的事情。1974年國際法學家委員會英國分委員會在其報告中將傳統(tǒng)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歸結為:程序過度

3、依賴于當事人的啟動、訴訟體制公開得不夠充分、審判過多依賴于履行全部程序,程序過于形式化,等等。{1}國民對民事司法狀況的普遍不滿促發(fā)了立法者的危機意識,盡管各國立法者對民事司法的危機感受并不一致,但探索案件管理以擺脫民事司法中的散漫、拖延現(xiàn)象的實質性努力已經廣泛地展開。美國議會于1990年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以圖通過案件管理等新舉措來根治或緩解訴訟拖延和耗費過大等民事司法癥結。隨后出現(xiàn)的最具有影響力的樣本,則是英國沃爾夫勛爵于1998年在司法改革方案中創(chuàng)設的案件管理制度,其中明確提出將傳統(tǒng)上由當事人及其

4、律師承擔的案件管理責任移交給法院,{2}1這樣的思路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得到采納。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于世紀之交明確提出充實審理內容,將審理期限縮短一半的改革目標,具體措施則包括要制定和確立審理計劃的協(xié)議,以便推進計劃審理、擴充證據收集程序。{3}在立法例方面,有的國家將案件管理置于民事訴訟法典之中,有的國家則以單行法加以規(guī)定。整體看,歷時30多年的兩大法系民事司法改革都呈現(xiàn)出法官強力控制訴訟進程的趨勢,法官甚至在所有訴訟階段都負責控制程序的進行,將當事人及其的訴訟行為置于可控范圍之內,防其濫用。民事案件

5、管理之法理基礎民事司法制度設置的基礎性價值,在于使社會成員能夠輕松便利地利用司法,并使他們各種法律需要能得到合理、迅速且有效的解決,這便是接近正義運動。由于傳統(tǒng)民事訴訟運作中顯現(xiàn)出來的高成本和訴訟拖延,以及過于繁雜的程序規(guī)則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接近正義目標的實現(xiàn),法院才有對審判資源進行再分配的必要?;诖?,現(xiàn)代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學理均將接近正義視為案件管理改革的哲學基礎,既將這個理論作為案件管理的出發(fā)點,也將其作為衡量案件管理成效的標準。在這一根本目標之下依據整體性原則和均衡性原則對訴訟機制進行了全局性技術

6、調整,由此構成案件管理的法理基礎。1.整體性原則。面對著現(xiàn)代社會中權利救濟大眾化趨勢的要求,缺少成本意識的訴訟制度更容易產生功能不全的問題。{4}整體性原則強調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節(jié)約當事人和國家的訴訟成本。這樣,就應將法院審判資源及其存留于社會的全部糾紛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通過案件的分配機制使個案能得到合理的審判資源,同時兼顧其他案件的需要并為他們保留合理的審判資源。英國沃爾夫勛爵率先在其司法改革報告中確定了指導案件管理的整體性原則,法官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規(guī)則確定的主導性目標合理地對案件進行管

7、理,考慮其做出的判決在整體上對民事訴訟的影響。整體性原則對法院而言,意味著對民事司法資源進行管理和再分配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在整體上使有限的司法資源能夠在所有要求進入司法的人們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而不是僅僅分配給那些已進入法院的當事人。而對于當事人而言,整體性原則與他們獲得及時裁判權利的內涵是一致的,當事人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及時審結案件的權利,也就意味著訴訟要講求效率。.訴訟均衡性原則。該原則要求:用于解決爭議的程序應與案件價值、重要性和復雜性成合理比例,法院和法官要充分考慮案件投入的審判資源

8、與可能的收益。1998年修改的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明確將這一訴訟理念吸收進規(guī)則之中以進一步落實分配正義的目標,通過將不同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的軌道之中使糾紛得到合理處理,通過使用簡易判決、控制證據開釋的范圍等管理措施,使案件的處理與訴訟上的耗費成比例。就該原則的立法采行看,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中包括的程序經濟原則與英國規(guī)則所采納的原則相似。法國的傳統(tǒng)理論是民事程序屬于當事人,但現(xiàn)在司法已經在控制民事訴訟方面獲得了寬泛的權力,體現(xiàn)在法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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