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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違約責任
2、第1內(nèi)容顯示中內(nèi)容提要:本文從違約責任概念入手,通過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形態(tài),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及其與其他責任的區(qū)別,著重對違約責任的理解,并以我國《合同法》為例,論述了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目錄:一、違約責任概述(概念,特征,性質(zhì))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三、違約責任形態(tài)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含免責)五、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qū)別六、結束語一、違約責任概述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999年
3、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nèi)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guī)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jīng)驗,體現(xiàn)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發(fā)展性。在英美法系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而在大陸法系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中,或被視為債的效力的范疇。在我國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chǎn)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是違約責任產(chǎn)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
4、約責任可言;其二是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這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才能發(fā)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第三,違約責任具有可確定性。根據(jù)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shù)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另外,違約責任的還有一個特征,就是它的性質(zhì)問題。違約責任的性質(zhì)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素有爭議的問題之一,通常形成三種意見:其一認為違約責任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其根本屬性是懲罰性;其二認
5、為違約責任是對受害方因違約行為遭受損失的補償,其根本屬性是補償性;其三認為違約責任既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又是對受害方遭受損失的補償,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以補償性為主。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因為首先,(1)違約責任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而這種損失有時是難以計算的,這種不確定的損失的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帶有懲罰性的。(2)從違約責任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違約行為往往造成實際損失,但有些違約行為不一定有實際損害后果,如果按照補償性的觀點,就可
6、不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妥,而應該根據(jù)懲罰性的觀點對違約方實施懲罰。(3)從國際慣例看,根據(jù)《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也帶有懲罰性,而不僅僅是補償性,如通則第7、4、13條規(guī)定“(1)如果合同規(guī)定不履行方當事人應支付受損害方當事人一筆約定的金額,則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獲得該筆金額,而不管其實際損失如何。(2)但是,如果約定金額大大超過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況造成的損害,則可將該約定金額減少至一個合理的數(shù)目,而不考慮任何與此相反的約定”。這里法條關于“不管其實際損害如何”和“大大超過”才可減少的規(guī)定已足以說明違約責任不僅是補償性,而且?guī)в袘?/p>
7、罰性。從《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的修訂情況看,也趨向只要違約,不管是否有實際損失,就應支付違約金。其次,違約責任當然具有補償性,不論從損害賠償還是從支付違約金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此不贅述。而我國《合同法》采納了這一觀點,第114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確認了違約責任的性質(zhì)以補償性為主,兼有懲罰性。這樣的規(guī)定是科學的,也是可行的。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要遵循歸責原則。歸責就是責任的歸屬,
8、歸責應該是一個含有動態(tài)過程的行為。歸責原則乃是歸責的規(guī)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jù)和標準,也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guī)范起著統(tǒng)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的歸責原則的確定,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nèi)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是相對立的歸責形式。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后期的傳統(tǒng)過錯原則,強調(diào)要有債務可歸責事由(即過錯)才能承擔合同責
9、任,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免除責任;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違約后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并不能成為抗辯事由。在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