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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單一海洋劃界規(guī)則本文由1984年緬因灣劃界案引出單一海洋劃界問題,具體分析了單一海洋劃界的產生原因、性質、發(fā)展及適用,特別強調在進行單一海洋劃界時,海床的自然結構就不再重要了,絕大多數(shù)的單一海洋劃界都是以等距離線為基礎完成的。單一海洋劃界雖是海洋劃界的發(fā)展趨勢,但尚未發(fā)展成為一項習慣國際法?! £P鍵詞大陸架專屬經濟區(qū)單一海洋劃界 簡介:劉諾,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公法 ?。篋99:A:1009-0592(2012)05-247-02 一、單一海洋劃界的源起 緬因灣位于美加交界處,20世紀60年代雙方均在喬治沙洲地區(qū)頒發(fā)碳化氫資源勘探許可證
2、,區(qū)域重疊形成爭端。開始僅涉大陸架,美國主張其大陸架的外界為100英里等深線;加拿大則據(jù)1958年《大陸架公約》主張等距離線。1976年兩國相繼宣布200海里專屬漁區(qū),劃界爭端擴大到大陸架上覆水域。雙方協(xié)議于1981年11月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并成立特別分庭。分庭指出,本案要作的是用一條線劃界,即劃定一條同時適用于大陸架和上覆水域的界線,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使用不對兩個目標中的一個給予優(yōu)惠而又損害另一目標的標準或標準的綜合,應優(yōu)先考慮由于其中立性而最適合多種劃界用途的標準。由此可見,單一海洋劃界并不是起源于多邊條約而是起源于國家實踐。緬因灣劃界案是國際法院判決的涉及大陸架和專屬漁
3、區(qū)統(tǒng)一劃界的第一個案例,也是單一海洋劃界的首次實踐,更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于1982年通過并開放簽署以后的第一個案例,其判決代表了國際海洋劃界領域發(fā)展的新趨勢即單一海洋劃界?! 《我缓Q髣澖绲漠a生 不同沿海國基于國際法所規(guī)定的權利基礎而對特定海域的權利主張之間發(fā)生重疊是導致產生海洋劃界問題的原因。因此要產生海洋劃界必須有權利重疊。而單一海洋劃界中忽略了大陸架上的地質地貌因素,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的權利基礎都是距離標準。先不論實際劃界中不考慮地質地貌因素,要使兩者權利分別重疊,有關國家的海岸必須相鄰或者即使相向海岸間的距離也不能超過400海里。因為一旦超過400海里,有關
4、國家的專屬經濟區(qū)勢必不存在重疊區(qū)域,也談不上權利分別發(fā)生重疊而需要同時進行劃界,也就不會有單一海洋劃界了?! 〈箨懠芎蛯俳洕鷧^(qū)都是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海域,都享有主權權利,從領?;€量起的200海里范圍內兩者甚至是一個重疊區(qū)域?;趯嶋H需要,大陸架應與專屬經濟區(qū)保持同一界線:(1)方便性的考慮,可以避免相關國家在同一海域內管轄權相沖突。(2)經濟性的考慮,避免單獨劃界的麻煩,節(jié)省劃界資源,從而使沿海國的海洋利益得到最大限度滿足。 《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大陸架以及專屬經濟區(qū)的劃界問題,但對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qū)界限的劃定原則卻采取了回避態(tài)度,只籠統(tǒng)規(guī)定“應在國際法院規(guī)約
5、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xié)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豆s》第74和83條規(guī)定具有一致性,但不能保證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劃界必然相同。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劃界時通過談判協(xié)商達成的“公平解決"很可能會不同,即考慮決定一個劃界線時“特殊"或“相關"的情況很可能在每個案件中都是不同的。大陸架劃界先應考慮的是自然延伸原則而專屬經濟區(qū)劃界無須考慮。經濟因素、歷史性捕魚權利等是專屬經濟區(qū)劃界應考慮的而對大陸架劃界卻無任何影響,所以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邊界并不一定重合?!翱紤]到公平適用于海床和相關水域的不同,而相同規(guī)則的適用并不一定意味著對大陸架劃的界線將與專屬經濟區(qū)相符,這就提出了一個單
6、一海洋劃界問題。”也就是說雖然兩者的劃界規(guī)定一致,并不意味著劃出的界線是單一界線?! ∪?、單一海洋劃界的性質 單一海洋劃界即基于實際管理便利和避免管轄爭端的考慮國家傾向于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劃一條單一的界線。國際法院在緬因灣案中第一次決定用單一線劃分海床和上覆水域,其適用的中立性標準主要考慮了地理事實(地理因素包括海岸形狀、相關當事國海岸線長度之間的合理比例、島嶼和海港工程等),隨后的幾內亞/幾內亞比紹案及法國加拿大仲裁案強調了地理因素的重要性而拒絕考慮地質地貌因素。1992年加拿大、法國案仲裁庭指出:"當案件的目的是對大陸架及其上覆水域進行單一、全方位劃界時,海床的自然
7、結構就不再重要了。至于劃出的界線是否達到公平效果就依賴于國家間的意愿了。單一海洋劃界一開始源于國家實踐,不源于條約也不源于國際習慣更不是一項國際義務,沿海國當然可以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分別進行劃界甚而劃兩條完全不同的邊界。而國家實踐方面也確實不乏實例如1978年澳大利亞和巴布亞新幾內亞在托里斯海峽的劃界及1997年澳大利亞和印度尼西亞在印度洋的劃界。如果說為水域和底土分開劃界,劃界的結果是兩條線在地理上重合實際成為立體的一條線,此時不是單一海洋劃界,仍是為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分別劃界,不過是兩次劃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