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存在的問題及破解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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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存在的問題及破解路徑2016-04-0815:02:37

2、來源:屮W法院網(wǎng)徐州云龍法院I作者:褚艷萍一、引言洪某訴柳某、徐州某電器有限公司、朱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屮,柳某、徐州某電器有限公司向洪某先后借款100萬元、30萬元,并約定利息為月息三分。柳某A洪某支付上述100萬元7個只的利息21萬元,后無力償還,由柳某向洪某書寫總借條一張,約定借款金額為160萬元,借款人處育柳某、徐州某電器有限公司簽章,擔保人處有朱某簽章。經催耍未果原告洪某訴至法院。一審承辦法官認為,雖然被告柳洲按照月息三分向原告支付

3、至2011年11月共計7個月的利息,似被告均未主張超過部分沖抵木金,故法院不予調整。判決被告柳某、徐州某電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木金130萬元并支付利息,在利息的計算中按照兩筆借款約定的期限將利息計算方式調整為銀行M期M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本案一審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認為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其享冇屮抵的權利,并將超出M期M類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沖抵木金,雖然該案在二審過程中以調解結案,但是卻引發(fā)我們對法官釋明問題的無限思考。關于法官釋明在理論界已有許多論述,但是這些論述大都集中在引介德曰法官釋明制度上

4、,對于司法實踐屮如何規(guī)范法官釋明行為、提升司法效率、維護公平正義等具體問題卻鮮有論及。實踐屮辦案法官為是否應當釋明,釋明到何種程度等問題左右為難的情況屢見不鮮,現(xiàn)冇法律規(guī)定難以提供確切的適用依據(jù),為此宥必耍對法官釋明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進行調研,厘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我W法官釋明制度提供有益的參考。二、法官釋明的運行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法官釋明系屬法院訴訟指揮權,具有職權主義傾向,該制度是以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為前提,以削弱當事人主義絕對化為目的而設立的特殊制度。當前我國己進入司法改革深水區(qū),如何既剔除職

5、權主義弊端又不掉入絕對當事人主義的泥潭,是我們面臨的?一人課題。許多學者認為規(guī)范應用法官釋明是解決該問題的冇效途徑,但是就Am而言,我闊法官釋明制度在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運用中尚且存在許多問題。(一)立法缺失與司法需求問的矛盾。我國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有關法官釋明的規(guī)定散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等條文中。這些條文無論從實質內容還是從效力位階上均遠遠無法滿足當前司法改革的需耍。而在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岡和口木等鬧家,均在民事訴訟法

6、中對法官釋明加以規(guī)制。相比較而言,我W在立法層而上對丁?法官釋明的概念、內容、方式、責任、當事人的權利救濟等方而還處在空0狀態(tài),而在司法層而,法官釋明可以說兒乎貫穿于每一個案件的審理。如此,立法層面上法官釋明的行使范圍過于狹窄,而司法實踐中在審理案件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需要法官進行釋明的情形乂隨處可見,導致辦案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無所適從。(二)正當行使要求與實際運用失范間的矛盾。法官釋明制度設立的初衷hl然是為了避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弊病,但是法官釋明必須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框架下進行,不能超越法定的范m和程序不當使用。在

7、我國司法實踐屮,由于相關法律不夠健全,法官在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釋明吋缺乏相疢的法律依據(jù),容易導致在不該釋明吋釋明、對不該釋明的內容加以釋明、以錯誤的方式加以釋明等不當釋明問題,既動搖了法官居中審判的中立地位,又招致訴訟當事人的不信任。這一問題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法官固守職權主義思維方式,在訴訟屮濫用權力,無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越俎代庖;另一種情形是法官走向當事人主義的極端,放棄對庭審的掌控及對當事人的引導,過分強調當事人的對抗辯論。三、尋求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規(guī)范法官釋明的可行途徑(一)確定法官釋明的行使原則法官釋明是指

8、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張或者陳述的意思不明確、不充分或者有矛盾,或者冇不當?shù)脑V訟主張和陳述,或者所舉的證據(jù)材料不夠而誤以為足夠了的時候,法官對當事人進行發(fā)問,提醒、啟發(fā)當事人把不明確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補充,把不當?shù)挠枰耘懦?,提示當事人提供證據(jù),以便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行為[1]。從法官釋明的概念屮,我們可以總結出法官釋明的特征:一是行使的主體必須是法官,它屬于法官訴訟指揮權的范疇;二是行使的范岡貫穿于整個訴訟階段,包括立案受理階段和審理裁判階段;三是行使的方式是通過發(fā)問、提醒、啟發(fā)等方式讓當事人對u己的陳述及

9、舉證宥清醒的認識;四是行使的前提條件是在當事人的主張或者陳述的意思不明確、不充分或者冇矛盾,或者有不當?shù)脑V訟主張和陳述,或者所舉的證據(jù)材料不夠而誤以為足夠了的吋候,這也是尊重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下當事人辯論權和處分權的應有之意;五足行使的目的是為了齊清事實,法官啟動釋明行為是為了盡可能地還原案件客觀事實,為最終裁判結果提供事實依據(jù)。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加上每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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