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淺議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制度改革》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淺議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制度改革民商案件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從管轄權的定義上,我們好像可以推出,民事案件管轄權是法院內部的事,它與當事人無多大關系,它只要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保證案件的審判就行了。這種觀點使我國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立法和實踐都主要考慮法院工作的情況,而淡化尊重和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隨著現代理念的更新,當事人本位主義,公正與效率,程序公正,司法為民的深入人心,我國民事案件管轄也更多從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力,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考慮,
2、這就要求我國在立法和實踐中對民商事案件管轄進行改革。一、當前我國民商事案件管轄制度存在的弊端(一)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的一些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反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受理訴訟的現象,這造成了審判實務中管轄上的無序和混亂,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嚴肅執(zhí)法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造成管轄無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復雜的,但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不夠完善無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我國的級別管轄制度較為復雜,它不是在兩級法院而是在四級法院之間分配一審它將案件的性質、簡繁程度、影響范圍三者結合起來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規(guī)定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
3、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及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大多數學者認為,采用三結合的標準比單純依靠爭議標的數額更為合理,理由是“案件的難易程度,并不決定于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大小,而要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比如案件的性質、案情繁簡以及社會的影響等,都制約著整個案件,都不能以一定的數額加以衡量。”[1]然而,我國學者在評價這兩種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時,似乎忽略了確定級別管轄的目的性和標準本身的確定性問題。確定級別管轄的目的是要為各級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劃
4、一道清晰的界線,以便一方面使原告在起訴時就很容易地知道應當向哪一級法院提出訴訟,同時也使被告很方便地判斷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另一方面使法院很方便、簡單地確定訴訟是否屬于本級法院管轄,以防止級別管轄上出現互相爭搶或相互推諉。為此,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本身必須相當確定。其實,對于標準來說,確定性無疑是頭等重要的,任何標準,無論它多么合理,多么周密,如果本身不夠確定,都不具備作為標準的資格。大多數國家以爭議標的數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其優(yōu)點正在于簡單、明了,具有很強的確定性,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很容易據此標準判斷某一訴訟應當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并且,由于標準明確,也防止了法院之間因認識和理
5、解不一而產生管轄權爭議。我國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雖然顧及到多方面的情況,但標準的確定性卻因此受到損害。首先,案件的簡繁程度,如果不以爭議標的的數額為標準,在接觸到每一具體案件之前,是無從確定的;而如果要根據每一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其簡繁程度,那無異于要等到被告提交答辯狀后,才能夠確定其簡繁程度。但是,級別管轄是起訴和受理前需要解決的先決問題,不可能等到受理后再來解決。其次,案件的影響范圍,同樣是相當不確定的標準。對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我國民訴理論一般解釋為案件自身復雜,涉及面廣,處理結果影響大,遠遠超出了下一級法院的轄區(qū)范圍。[2]盡管有以上解釋,但仍然會遇到如何判斷簡單與復雜、涉及面寬窄
6、、處理結果影響大小這些困難問題。人們在進行判斷時,完全可能得出彼此相異的結論.并由此產生管轄權的爭議。所以,客觀地說,我國民訴法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存在問題的,按此標準設定的級別管轄不夠明確,伸縮性過大,使具體案件的管轄在很大程度上由法院的自由裁量,誠如一位臺灣學者在比較了兩岸民事訴訟管轄制度后所言:“所渭‘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言之,系指案情復雜,牽涉較廣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大者而言,然此等標準,仍有高度相對性,適用時,難免滋生疑義?!盵3]這已經對審判實務產生了消極的影響,造成了級別管轄的不安定和少數法院隨意確定級別管轄。我國的一些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反民訴法關于
7、管轄的規(guī)定而受理訴訟的現象,這造成了審判實務中管轄上的無序和混亂,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嚴肅執(zhí)法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造成管轄無序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復雜的,但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不夠完善無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二)關于管轄權轉移問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規(guī)定,我國民訴法第39條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的管轄權轉移,一種是經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其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另一種是上級法院將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