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分開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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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政分開再探現(xiàn)代政治是政黨政治,法治既是對人治而言,也是對黨治而言。所謂政治體制改革,就其起步階段而言,和黨政分開、建立法治社會其實是一個意思。黨政分開是建立法治社會的前提條件。政治體制改革一波三折,關鍵在于對“黨政分開”存在許多錯誤理解,“放棄黨的領導”,就是最大的錯誤認識。黨政合一,黨凌駕于法律之上,就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談不上建設現(xiàn)代法治國家。因為專制國家也是講“法制”的,政府可以任意制定法律,“依法行政”之說,并不代表它是法治國家。真要把中國建設成一個法治國家,首先就要落實憲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一切

2、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中共在抗日戰(zhàn)爭最艱苦的時期確立了黨政軍“一元化”領導模式,這一模式的影響在奪取全國政權后,仍然繼續(xù)存在。但是,在建國初期,黨的領導人對于黨政分開還是有比較明確認識的,即:黨的政治領導必須通過政府來組織實施,通過黨在政府中的黨員來貫徹執(zhí)行,黨組織不能從外部直接指揮政府,不能直接向群眾發(fā)號施令。1950年4月13日,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就黨政關系問題指出:我們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國家政權,

3、而我們黨在政權中又居于領導地位。所以一切號令應該經政權機構發(fā)出。由于過去長期戰(zhàn)爭條件,使我們形成了一種習慣,常常以黨的名義下達命令,尤其在軍隊中更是如此。現(xiàn)在進入和平時期,又建立了全國政權,就應當改變這種習慣。黨的方針、政策要組織實施,必須通過政府,黨組織保證貫徹。黨不能向群眾發(fā)命令。1951年10月18日,政務院副總理董必武在寫給華東局第一書記饒漱石的信中說,“黨直接做政權機關的工作是不好的”。11月,他又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上強調,黨“是經過在政權機關中的黨員來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的。但并不是

4、直接指揮國家政權”。周、董指出的這些原則當時得到毛澤東的支持,在董必武致信饒漱石后,毛澤東12月4日復信董必武:“我認為你給饒漱石同志的信的內容是正確的,可以抄華東以外各中央局負責同志一閱,促其注意這件事?!?當時中共在政務院設有“黨組干事會”,下轄“分黨組干事會”和“黨組小組”,由在政務院內擔任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組成,其任務是保證黨對政府的領導及黨的方針政策的執(zhí)行。1950年1月9日,周恩來在政務院黨組干事會成立會議上指出,黨組的工作在形式上不要管得那么多,行政上的事務還是經行政機構去辦。3月16日,他主持

5、政務院黨組干事會,議定同黨外民主人士密切合作的指導原則:政務院機構中的黨組會議不要代替行政會議;要健全政務院各部門行政會議制度、辦公制度和匯報制度,保證有一定的必要的形式,不可黨內黨外不分,要使黨外負責人加強責任感,在其職權范圍內敢于做主,等等。21952年9月召開的全國財經工作會議確定要修正稅制,隨后召開的各大行政區(qū)財政部長會議和第四次全國稅務會議研究了這個問題,根據幾次會議的意見,財政部提出了修正方案,政務院12月26日召開的164次政務會議批準了這個方案。接著,向全國工商聯(lián)負責人及工商界知名人士征求了意

6、見,于12月31日在《人民日報》上公布了《關于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毛澤東于1951年1月15日致信周恩來等人,稱:“新稅制事,中央既未討論,……此事我看報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請令主管機關條舉告我?!焙髞碛峙u說:修正稅制事先沒有報告中央,可是找資本家商量了,把資本家看得比黨中央還重。33月10日,中共中央下發(fā)《關于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tǒng)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于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規(guī)定:一、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均須事先請示黨中央,并經過中央討

7、論和決定或批準以后,始得執(zhí)行。政府各部門對于中央的決議和指示的執(zhí)行情況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均須定期地和及時地向中央報告或請示,以便取得中央經常的、直接的領導。所有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專業(yè)會議,凡屬性質重要而不是解決純業(yè)務性或技術性質問題的專業(yè)會議,均應執(zhí)行事先報告并經過中央批準始得召開的原則。二、為了加強中央對于政府工作的領導,以及便于政府各部門中的黨的領導人員能夠有組織地、統(tǒng)一地領導其所在部門的黨員,貫徹中央的各項政策、決議和指示的執(zhí)行,今后政府各部門的黨組工作必須加強,并應直接接受中央的領導。因此,現(xiàn)在的中央

8、人民政府黨組干事會(由政務院黨組干事會改組而成)已無存在的必要,應即撤銷。三、今后政務院各委和不屬于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應分別向中央直接請示報告。今后政務院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直接提請政務院批示或辦理的事項,除例行事務外,凡屬涉及方針、政策、計劃的事項,均應限于中央已經討論和決定了的問題,或是中央已經批準的計劃或批準的原則范圍之內的問題。如應向中央請示報告的事項而竟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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