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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訴中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研究「內(nèi)容摘要」非法證據(jù)的排除規(guī)則盡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被確立在中國刑事訴訟之中,但它在司法實踐中卻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tài)。在重新構建這一制度時,需要明確非法證據(jù)的范圍、非法取證手段的類別以及排除非法證據(jù)的法律后果同時還建立專門的程序性裁判機制,確立非法證據(jù)的排除申請、有關排除非法證據(jù)問題的司法聽審形式、有關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以及排除規(guī)則適用后的再救濟問題。「關鍵詞」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一、缺乏制裁機制的刑事訴訟法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以義務性規(guī)范、禁止性規(guī)范的形式,強調(diào)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訴訟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禁止以
2、非法的手段獲取證據(jù)。例如,在“任務和基本原則”一章中,刑事訴訟法要求三個專門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在“證據(jù)”一章中,該法又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背松鲜鲈瓌t性的規(guī)定以外,刑事訴訟法還就偵查人員收集證據(jù)所需遵守的法律程序作出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例如,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問題上,該法要求“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
3、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人員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又如,在涉及搜查、扣押等問題時,該法要求“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nèi)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但
4、是,如果負責偵查的機關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究竟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具體而言,假如偵查人員在羈押訊問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動用了“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并獲取了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其他有罪證據(jù),法院要不要對這種非法偵查行為加以制裁呢?假如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拘傳超過12小時,那么,究竟有什么辦法對這種行為施加制裁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已經(jīng)委托了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而偵查機關卻拒絕律師會見在押嫌疑人,并進行了一系列的羈押訊問活動,那么,這種訊問活動是否構成程序上的違法
5、呢?又假如偵查人員沒有任何合法的搜查證件,就對犯罪嫌疑人的住宅、辦公室等實施了搜查,并隨即扣押了后者的物品、文件等,那么,這種以非法搜查手段獲取的物品、文件,究竟是否具有可采性呢?對于這一系列的問題,中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綜觀整部法律,偵查機關被要求遵守各種各樣的法律程序,這些程序涉及到實施某一偵查行為的時間、條件、人員、方式等,并且動輒以“必須”、“應當”、“嚴禁”等義務性或禁止性規(guī)范的方式提出要求。然而,對于以下幾個最基本的問題,該法幾乎沒有建立任何明確的法律規(guī)則:何謂“非法證據(jù)”?采用為刑事訴訟法所明確禁止的非法方法所獲取的證據(jù)是不是“非法
6、證據(jù)”?偵查機關采用為刑事訴訟法所明確禁止的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究竟要不要受到明確的法律制裁,承受明確的法律后果?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可采性,是不是一種不可回避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對于制裁偵查人員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來說,排除非法證據(jù)是否具有實際的效力?如果對非法證據(jù)要加以排除的話,那么,究竟應排除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一切以違反法律程序的方式獲取的非法證據(jù),都要加以排除?那些從非法證據(jù)中派生出來的其他證據(jù),是否也在排除之列?在排除非法證據(jù)問題上,利害關系人應在哪個訴訟階段、向哪個機構提出有關程序上的申請呢?如果法院是負責受理這一申請的機構,那么,該機構一旦受理,要不要就此事
7、項,舉行專門的聽證程序?在就非法證據(jù)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排除非法證據(jù)問題所進行的裁判程序中,哪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非法證據(jù)的存在?這種證明需要迗到什么樣的證明標準,才可以被法院所接受?類似這樣的問題還可以繼續(xù)追問下去。這種追問的核心在于審視刑事訴訟法是否就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建立了最基本的法律規(guī)則。這種法律規(guī)則可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實體構成性規(guī)則,也就是涉及什么是“非法證據(jù)”,“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范以及排除“非法證據(jù)”的法律后果等問題的規(guī)則;二是程序保障性規(guī)則,也就是與何方提出申請、裁判者要不要舉行專門聽證、何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需要迗到什么程度等問題有關的規(guī)則。
8、不建立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