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航班延誤乘客賓館猝死保險公司賠不賠》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航班延誤乘客賓館猝死,保險公司賠不賠2011年04月11日13:15?來源:?中國保險報舉案說法2011年1月底,在法庭的調解下,被告同意賠償原告30萬元。至此,全國首例航空旅客在賓館待機死亡,家屬主張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索賠案審結?!跬跣l(wèi)國?宋廣軍?李瑜航班延誤引出乘客猝死2009年7月31日,江蘇省如皋市的陳虹(化名)在航空售票點購買了兩張8月2日晚飛往北京的機票,準備與兒子一起看望在北京工作的丈夫。購票同時,陳虹花20元錢為自己購買了1份意外傷害保險。2009年8月2日17時,陳虹與15歲的兒子趕到南通市興東機場,通過安檢后等待登機。按照航班時間,母子倆乘坐的
2、飛機應在18時10分起飛,但機場方面通知,由于天氣原因航班推遲。2009年8月3日凌晨1時,機場方面將等了7、8個小時的陳虹母子及其他乘客安排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待機。2009年8月3日晨,陳虹的兒子發(fā)現(xiàn)陳虹已經(jīng)死亡。事后,陳虹的丈夫、父母和恒安標準人壽保險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的工作人員趕到現(xiàn)場。經(jīng)南通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虹為意外死亡。陳虹的丈夫認為,根據(jù)保單約定,陳虹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有效保險時間為8月2日零時到8月8日,妻子的死亡時間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按照保單約定,支付理賠金額40萬元。恒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認為,陳虹購買意外傷害保
3、險的理賠范圍是從乘客通過安檢直到飛機降落走出飛機艙門。陳虹的死亡地點是在機場外的賓館,不應獲得理賠。陳虹的丈夫、兒子和父母將保險公司訴至南京市白下區(qū)人民法院,索賠保險金額40萬元。雙方觀點針鋒相對1.保險合同是否生效?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陳虹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沒有生效。保險條款第2項約定的保險期限是“被保險人持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起,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機的艙門止”。依據(jù)該條款,陳虹在安檢、登機、飛機滑行、飛行、著陸、走出艙門,這一連續(xù)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傷害,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賠付的情形。陳虹是離開機場后在賓館住宿時死亡,死亡時間及空間均非合同
4、約定情形。此外,保險合同第3項約定,被保險人在機場之外發(fā)生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可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當陳虹走出機場,當天的安檢已經(jīng)自動失效,保險效力也不復存在,只有當她再次進入安檢程序時,保險效力才會再次啟動。原告表示:當日,陳虹已經(jīng)通過機場安檢,如再次進入機場需要重新安檢,僅是機場的相關制度規(guī)定,與保險公司無關;我國《保險法》中沒有關于“保險空間”的規(guī)定;陳虹不是由于自己過錯擅自離開機場,而是應民航方面要求,并聽從安排住進賓館;死者購買的保險合同期限是7天,而不是被告認為的空中飛行時間,合同之所以如此約定,表明保險公司已預估到航班延誤的情形。《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
5、的解除和變更需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本案中,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當中,根本沒有達成諸如解除、變更或終止合同的任何書面意見。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合同第3項免責條款,因為被告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就該條款向被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沒有法律效力。2.死亡原因之爭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公安局尸檢報告,證明死者是意外死亡,符合保險單中的意外傷害賠償特征。保險公司抗辯,意外傷害強調的是被保險人遭受外來意外傷害,陳虹并未遭受這種侵害。公安機關得出意外死亡結論是警方根據(jù)“死者全身無機械性暴力打擊損傷”的表象作出,鑒于家屬不同意尸體解剖檢驗,陳虹的真正死因尚不明確,故舉證不能的后果應由
6、家屬承擔。原告表示,保險公司在出售保險時,并未就什么是意外傷害進行解釋,對投保人而言,意外傷害是指旅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不屬于被保險人自身或故意造成的傷殘、死亡,陳虹的死亡屬于這一范疇。事發(fā)后,家屬方面曾與保險公司溝通,當時,對方并未就尸檢結論提出異議,也未就是否進行尸體解剖進一步查明死亡原因提出明確意見。意外死亡不等于意外傷害死亡法理上講不應賠付深度解析凡是保險條款有爭議,就直接適用不利解釋規(guī)則的思維慣性,導致被保險人受到過度的傾斜保護,也成為被保險人進行惡意抗辯的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
7、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fā)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四個特征,即外來性、突發(fā)性、非本意、非疾病。外來性強調某種危險或事故來源于人體外部,用以區(qū)別以內生疾病為保險對象的健康保險。突發(fā)性強調傷害的發(fā)生是被保險人事先不能預見或無法預見的。非本意強調這種傷害后果不是被保險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強調傷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保險條款往往強調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原告認為保險合同中沒有對什么是“意外傷害”進行明確定義,原、被告雙方對此存在不同的理解。被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