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車主私簽協(xié)議 保險公司不賠.doc》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guān)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車主私簽協(xié)議保險公司不賠寶馬車在高速公路上遭遇飛來橫禍,被山上滾下的石頭砸屮,導致車損人傷。接著,因車主對法律理解的誤區(qū),走錯了索賠的程序,不但沒完沒了的官司開始T,最終到手的賠償金還要退還給保險公司。6月17日,浙江省臺州市屮級法院終審判決了這起頗有爭議的保險合同糾紛案?;胤牛簴疡R車高速路上被山石砸屮2005年2月13口,浙江溫嶺的張先生趕到上海一家4S店購買了—?輛價值130余萬元的寶馬車。同口,他在某保險公司為新車投保。2005年3月1日,張先生駕駛這輛寶馬車從杭州返回臺州。不料,在途經(jīng)滬杭甬高速公路吋遭遇飛來橫禍:只聽“啪啦”一聲,路邊山上一石
2、塊突然墜落,正好砸屮宋馬車左側(cè)前扌當風玻璃,張先牛被玻璃碎片扎得滿臉鮮血,車輛失控,猛然撞向護欄。事故現(xiàn)場高速護欄被撕裂十多米長的缺口,車子被撞得面FI全非,張先生也因此嚴重受傷,花去醫(yī)療費8萬余元,并構(gòu)成9級傷殘。當年7月27日,紹興高速交警支隊作出了事故認定:張先生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止常行駛,無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塊墜落砸屮駕駛室,直接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護欄。理賠:AT謂一波三折事故發(fā)生后,張先生的朋友和家人馬上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人員也及吋趕到現(xiàn)場取證核實,之后乂一?起將事故車拖到4S店修理,經(jīng)共同核定車輛損失為68萬元
3、。事后,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高速公路公司答應,出于道義上的考慮補償張先生一筆錢。經(jīng)過協(xié)商,2005年12月30日,張先生與高速公路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書:雙方確認此次交通事故為意外事故,雙方均無過錯,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給張先生23.8萬元,其余損失和費用均由張先生自負;張先生承諾得到補償后,因木起事故或今后所產(chǎn)牛的任何費用均與高速公路公司無涉,不再追究其他補償或責任。次口,高速公路公司就付了錢。2006年6月,張先生從保險公司獲賠保險金54.8萬元(其屮家用汽車損失險53.8萬元、駕駛?cè)藗鲐熑坞U1萬元)。張先生本以為,事故造成的車損折舊費、修
4、理費、醫(yī)療費等就有八十多萬元,兩家公司的補償和賠償相加也就七十多萬元,算起來自己還是有點虧。沒想到,自己后來被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底,保險公司對該路段經(jīng)營業(yè)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向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卻意外得知張先生在向英獲賠保險金Z前,已與高速公路公司達成相關(guān)協(xié)議。最終,保險公司敗訴。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第46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張先生放棄對高速公路公司的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后,即不再承扌J1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008年2月,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臺州市椒江區(qū)法院,要求張先生返還保險金等。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在保險
5、公司賠償保險金Z前,已與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達成協(xié)議,承諾其得到補償后不再追究第三人其他責任,此行為已違反保險合同的代位權(quán)條款和保險法第46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有權(quán)向張先生追冋已支付的保險金,并要求賠償利息和訴訟費等合理經(jīng)濟損失。今年初,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張先生應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4.8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的損失。教訓:車主不要走錯索賠路一審判決后,張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訴。在二審的庭審屮,張先生、保險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圍繞“保險公司是否亨有代位求償權(quán)”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張先生的代理人認為,保險公司亨有代位求償權(quán)的前提,必須有承擔過錯
6、賠償?shù)牡谌说拇嬖?,而且還要第三人有過錯。本案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屬意外事故,第三人沒有過錯,保險公司原本就不亨有代位求償權(quán)。保險公司也應打造社會誠信,履行應賠則賠的職責。保險公司則辯稱,協(xié)議書屮說的補償,明顯并不是說張先生的人身損害而給予補償,是對本次交通事故進行整體的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同吋,由于第三人未盡到對公路的養(yǎng)護及管理義務(wù),造成張先生及其車輛遭受重大損失,故對本案事故應當承扌口賠償責任。高速公路公司則認為,張先生發(fā)生事故并非是高速公路路而原因,而是由路旁山石墜落造成的,并不是說高速公路的控制范I韋I內(nèi)都是屬于高速公路的控制區(qū),其在法律丄沒有義務(wù),在
7、事實上也不可能預知和防范。向張先生支付費用并不代表高速公路公司應當承扌J1責任,只是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張先生的人身損失自愿作一些補償。臺州屮院經(jīng)審理認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對該路段山坡沒有采取有效的護坡措施和隔離措施,負有過錯。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屮約定的內(nèi)容可以認定是本案事故雙方所涉及的相關(guān)全部義務(wù)的處置。因此,保險公司亨有代位求償權(quán)。但保險公司賠給張先生的1萬冗傷亡責任險屬人身保險,無權(quán)要求返還。故終審判決屮僅剔除了這1萬元,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即張先生應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3.87?元。此案判決后,筆者采訪了相關(guān)的法律專家。他們認為,
8、張先生遭受車損人傷,于情令人同情,但于理可以說是他對法律理解的誤區(qū),走錯了索賠的程序。因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