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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國際法角度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論文摘要: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一直是中日之間矛盾根源之一。中國在15世紀最先發(fā)現(xiàn)釣魚群島,根據(jù)“先占”原則,其自然成為中國領土。日本于1895年占領釣魚群島不符合“無主地先占”要件;中國政府和民間的抗議行為使日本欲以時效取得釣魚群島主權的企圖無法實現(xiàn)。雖然美日之間排除中國簽訂的條約與協(xié)定雖助長了日本的氣焰,但是注定是非法且無效的。關鍵詞:釣魚島國際條約時效取得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位于我國臺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2海里處,距日本琉球群島約73海里。由于其地理位置優(yōu)越,且其附近蘊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對其虎視眈
2、眈。近年來,日本的侵占行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學術界從國際法上提出了很多釣魚島歸屬日本的根據(jù)。本文將從釣魚島的歷史和相關國際法原則對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謂的釣魚島屬于日本的根據(jù)進行客觀分析。一、先占原則(一)日本的主張及根據(jù)根據(jù)1971年3月日本外務省發(fā)表的《關于尖閣列島領土權問題的統(tǒng)一見解》及翌年外務省情報文化據(jù)“無主地先占”的國際法原則..,“尖閣列島”,即釣魚群島主權歸屬日本。日本主張“尖閣列島”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方式進行現(xiàn)場調查,確認該地是無人島,且沒有清朝統(tǒng)治所及的跡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內閣會議上
3、決定于該地建設標樁,正式將其“編入”日本領土,且日本認為明治政府曾將“尖閣列島”中的4個島嶼無償借給公民開發(fā)經營30年,即日本通過民間對釣魚島實施了有效統(tǒng)治。(二)中國的駁斥與根據(jù)國際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須以“無主地”為客體。所謂無主地,是指未經其他國家占領或其他國家放棄的土地。因此,釣魚群島于1895年被日本占領之時是否是無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論的基礎和前提所在。從眾多歷史資料可以看出,釣魚島自古就屬于中國而非無主地,不能成為日本先占的對象。中國關于釣魚島的最早記載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煬帝在位期間曾四次派遣水軍赴琉球詔諭,
4、途經今釣魚島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該島為高華嶼;宋代以后中國東南沿海的漁民們稱之為釣魚島;在宋代典籍中則被通稱為薛婆蘭。明永樂年間出版的《順風相送》對釣魚島有詳細記載,書中最早提到釣魚島,作為航路指標地之一。日本所稱最早發(fā)現(xiàn)釣魚島,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我國明朝就已落后了三四百年。并且日本自己的官方文件中有很多權威史書證明,釣魚島自古屬于中國。二、國際條約(一)日本所依據(jù)的二戰(zhàn)后日美之間簽訂的條約及協(xié)定日本到現(xiàn)在仍認為釣魚島屬于它的一個“根據(jù)”就是1951年美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這主要包括兩點:1)日方認為《舊金
5、山和約》未將“尖閣列島”包括在根據(jù)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jù)第三條置于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國于1971年歸還沖繩時一并交于日本,自然是日本的領土;2)中國對《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將釣魚島置于美國托管之下當時并未提出異議,而且并未指出釣魚島是臺灣的附屬島嶼。(二)日美之間條約或協(xié)議的非法性日本所依據(jù)的《舊金山和約》是美國在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一手包辦的單獨對日和約。根據(jù)國際法的“條約相對效力原則”,一般的條約僅對各當事國有拘束力,而對作為非締約國的第三方是不發(fā)生效力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規(guī)定:條約非經
6、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chuàng)設義務或權利。因此該和約對中國沒有拘束力,不影響中國對釣魚島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三、時效取得(一)日本依據(jù)“時效取得”原則獲取釣魚島主權日本之所以不斷在釣魚島生事,還有一個原因是日本援引了國際法中的所謂“時效取得”概念,指國家占有他國的部分領土,而占有者已相當長時期地繼續(xù)并安穩(wěn)地占有,該國就取得該土地的主權。日本政府認為其自1895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后,日本統(tǒng)治臺灣及其附屬島嶼長達50年。雖從1945年美軍攻打沖繩起,日本已經無法對釣魚島進行持續(xù)的統(tǒng)治和管轄,但在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的主權交給日
7、本時起,它對釣魚島又開始了新一輪時效取得的實踐。若中國政府不采取行動,長此以往,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將構成國際法的時效消滅。(二)“時效取得”的不合理性由于時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國領土,因此該制度并不為現(xiàn)代國際法所接受,國際社會也無真正按傳統(tǒng)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而且,時效取得本身有兩個要件:第一,侵占國能夠長時間不受干擾地對占有地行使主權;第二,這種狀況得到領土被占國和其他國家的默認,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認為事物現(xiàn)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對日本占領釣魚島提出了持續(xù)的抗議和反對,而且中日雙方也都在該島做出了
8、表彰主權的行為,如標志國旗等。因此日本通過“時效取得”而獲得釣魚島主權的說法也不能成立。釣魚島主權屬于中國是無可爭辯的,釣魚島自古屬于中國,日本無權“先占”取得。日本通過甲午戰(zhàn)爭侵占中國的釣魚島等領土,二戰(zhàn)后被一系列國際公約剝奪并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