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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關于商人的政策宋代的商人隊伍是開放的,基本上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隨意地出入商場,因而出現(xiàn)了空前的全民經(jīng)商大潮。但宋代的職業(yè)商人仍然只包括在城鎮(zhèn)開設店鋪以及從事販運貿易的那部分人,這些商人主要居住在城鎮(zhèn)內,在版籍上一般屬于坊郭戶。在城鎮(zhèn),多數(shù)商人是被組織到行會中的,但也不能像有的文章說的只有加入行會的“行(hang)人”才是商人。概括地說,宋代關于商人的政策可以歸納為行會政策、牙人政策、抑商政策的相對減少等方面。先看關于行會的政策。如同城鎮(zhèn)的手工業(yè)者結成了“作”等名目的同業(yè)組織一樣,宋代城鎮(zhèn)諸商業(yè)行鋪也形成了商業(yè)行會。商業(yè)行會每行都有自己的特殊衣著為標識,“其士農工
2、商諸行百戶衣裝,各有本色,不敢越外”;[1]“香鋪人頂帽披背子;質庫掌事,裹巾著皂衫角帶。街市買賣人各有服色、頭巾,各可辨認是何名目人”。[2]在中國歷史上,商業(yè)行會的形成和建立經(jīng)歷了一個長期發(fā)展的過程。它既與官府的科配和差役有密切的關系,也是商業(yè)發(fā)展的必然要求,而且從本原上講,官府不過是承認了業(yè)已客觀存在的行業(yè)組織,并運用強制性的手段使其為官府的需要服務而已。但行會既然被納入了政府的嚴密控制之下,行會的發(fā)展就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有關政策的左右。首先,宋代行會的設立要得到政府的批準。所謂: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為行,雖醫(yī)卜
3、亦有職,醫(yī)克擇之差占,則與市肆當行同也。[3]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為團行,雖醫(yī)卜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4]為供應官府的科配需要服務,是行會的一個重要職責。在城市中,官府購買各種物品,主要是同各種商業(yè)行會打交道,通過團行而實現(xiàn),因此官府需要什么商品,就要求成立什么樣的行會,不管這一行業(yè)的規(guī)模大小。行會的設立顯然是以其經(jīng)營的商品是否為官府所用為轉移的。但官府也不能任意地設立行會。宋神宗時規(guī)定,“官司下行買物,如時估所無,不得創(chuàng)立行戶”。[5]即有些物品盡管官府需要,但如果市場上無人經(jīng)營,就不能設立專門供辦此物的行會。宋
4、高宗紹興二十六年,權知臨安府韓仲通奏報:“居民日用蔬菜果實之類,近因牙儈陳獻,置團拘賣,扣除牙錢太多,致細民難于買賣,……欲乞并行住罷。從之”。[6]蔬菜果實本來已有“菜行”和“青果團”經(jīng)營,官府為了多征牙稅,又單獨設立一個牙行,結果阻礙了商品流通,官府也不得不廢除這個新設之行。其次,商人加入行會也要經(jīng)官府批準,一旦加入行會,就名列“行籍”,不經(jīng)官府同意不能隨意退出。這主要是為了保證有足夠的行戶承擔官府的科配差役。因此官府對于入行采取寬松政策,一般不予阻止。但因行戶的負擔較重,常常有人遷移逃走,官府就強迫沒有入行的商人加入行會。王安石說:“每年行人為供官不給,輒走
5、卻數(shù)家。每糾一人入行,輒訴訟不已”。后來實現(xiàn)免行法,免除了行戶的差役負擔,“乃有情愿投行人”。[7]可見每一個行會的人數(shù)都有一定的標準,如有人逃亡,行戶減少,官府的科配就難以保證,必須增補。所以官府對于行戶的人身控制是很嚴的。就像手工業(yè)者的“匠籍”一樣,商人一旦被納入了“行籍”,不僅本人難以逃脫,還要累及子孫。真德秀就說:“黃池一鎮(zhèn),商賈所聚,市井貿易,稍稍繁盛。州縣官凡有需索,皆取辦于一鎮(zhèn)之內。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戶之掛名籍,終其身以至子孫,無由得脫”。[8]一般情況下,政府對于外來客商、進城買賣的農民以及城市中大量從事零星買賣的小商稗販,是不用行會組織形式加
6、以控制的。熙寧年間推行免行法時,市易司曾一度命令“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賣易,與納免行錢人爭利。仰各自旨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不赴官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賞”。鄭俠為此上書王安石,說:“今者令細民并相糾告,不以舊曾系行籍,但持一物而賣于市者,莫不出免行錢,至于麻鞋頭發(fā)、茶坊小鋪,皆朝夕營營,以急升米束柴而不贍者,今無不勒出錢,以為免行。則彼舊非在行,何免之有?何以為免民之力哉?”[9]市易司的這種偏差很快得到糾正。說明行會政策并不是針對所有商人的,自有其適用范圍。宋代官府控制行會的主要目的,一是征收商稅,過稅和住稅是宋代商稅的兩大主要稅種,其中過稅主要征
7、之于從事轉運貿易的行(xing)商,住稅主要征之于有固定店鋪攤點的坐賈,行會商人作為城鎮(zhèn)坐賈的主體部分,因而是住稅的重要征收對象。二是實行科配?!翱婆洹钡谋玖x,是強制性分派,因此也有科率、科索、科敷、均配等名目。如果是強制性分攤購買,一般稱之為科買,也叫科市、配買、回買等;如果是強制性分攤出賣,則可稱為科賣、配賣等。根據(jù)王曾瑜先生研究,科配是宋代城鄉(xiāng)并行的攤派,不獨行于城市。[10]對于城鎮(zhèn)的行會商人來說,科配主要是應付宮廷、官府對各項商品的需要,其性質屬于行會商人承擔的差役,即行戶利用自己的資本和經(jīng)營的商品,在流通領域輪流著為官府服役。[11]官府向行戶科配物品
8、時,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