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 多維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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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解釋多維互動[摘要]婚姻第三人遺贈糾紛案的司法判決顯示,法官的主觀思維方法是法律/司法方法的決定因素。法官與法律文本之間的關系并非簡單的客觀主義適用論,而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遵循法律解釋理論。而法官與司法參與者的關系則是遵循合理性原則和理性交涉的法律議論關系。法官的司法解釋過程體現(xiàn)出了多維因素的互動與合作而非僅限于法律文本的簡單適用。由此可知,通往法治社會的關鍵在于法律方法與司法理念的革新。[關鍵詞]法律方法法律解釋關系論法律議論一、引子:個案的啟示2002年發(fā)生在四川瀘州的一起遺贈糾紛案,因其受贈人張學英為婚姻第三人這一敏感的身份(民間稱為二奶

2、,第三者),引發(fā)了廣泛關注,并被稱為自2001年《婚姻法》實施以來"公序良俗"第一案。(注:如中央電視臺2001年11月27日《今日說法》:"遺囑算不算數(shù)";《第三者是否有權遺贈》,載《中國青年報》2001年11月20日;《二奶與情人的遺產(chǎn)》,載《法律與生活》2002年第2期;《二奶持遺囑要分遺產(chǎn)引用道德斷案的界限在哪里?》,載《中國青年報》2002年1月18日。)有學者點評此案為法治過渡期道德倫理干擾法律的讀本,很多法學界人士評價為"道德與法"的沖突,藉由法律優(yōu)位于道德的原則和道德與法律的基本關系(注:如著名民法學者楊立新教授認為:"判決黃某立

3、遺囑的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是經(jīng)不起推敲的,將自己的一部分遺產(chǎn)遺贈給與自己同居的人,完全是對自己私權的處理,完全是依照法律進行的民事行為……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2001年熱點民事案件點評》,載《檢察日報》2002年1月4日。)一再詰問法院的判決。本文的分析結果發(fā)現(xiàn),法官的裁判遠非停留于法律與道德孰輕孰重的簡單層面,也非道德人治插足法治的遺風。在舍棄法律與道德這種宏大的價值敘事,專注于該案中法律方法的運用和法律解釋的特有邏輯,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方法進行理論抽象和解讀,以期揭示該案在法律方法論層次上的獨特啟喻。首先回溯這起糾

4、紛案。黃永彬和蔣倫芳同是四川瀘州某廠職工,1963年結婚,婚后不育,有一養(yǎng)子,現(xiàn)已成家。1994年黃與小自己22歲的女子張學英認識,于次年以"夫妻"名義租房同居,蔣多次勸阻無效。2001年黃患肝癌住院,張學英以妻子的身份一直陪伴照顧直到4月黃病逝。在住院期間,黃曾寫下遺囑并委托律師進行公證,內(nèi)容是將個人財產(chǎn)6萬元贈送張學英,后事與骨灰由張學英負責處理并安葬。待黃后事完畢,張學英持遺囑要求蔣倫芳執(zhí)行,被蔣斷然拒絕。張學英遂訴至瀘州市納溪區(qū)法院,請求依據(jù)《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令蔣倫芳執(zhí)行遺囑。納溪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過兩年多(超審限)的艱難審理認定,根據(jù)《

5、繼承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注:"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黃的遺囑是遺贈人真實意思的反映;但黃把遺產(chǎn)贈與"第三者"的行為,違犯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guī)定,也違犯了《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將財產(chǎn)贈與張學英的遺囑行為違反社會公德,遺囑無效。據(jù)此,判決原告張學英的訴求不予支持。納溪區(qū)法院的公開解釋是:司法機關不能機械地執(zhí)行法律,而應該在領會立法精神或目的的前提下執(zhí)行法律。本案中,法院沒有優(yōu)先適用作為特別法的《繼承法》的具體法律規(guī)范,而是直接援用了作為一般法的《民法通則

6、》和另一特別法《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則。法官的理由是,如果優(yōu)先適用《繼承法》裁判本案,則結果是張學英勝訴,這會助長"第三者"等不良社會風氣。本案的判決引領著我們?nèi)ゲ閷しü僭诓门兄羞\用的法律方法:首先,本案法官所援引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有兩部分:一是《繼承法》的規(guī)定,一是《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規(guī)定。就《繼承法》的適用而言,黃的遺囑完全符合有效遺囑的構成要件:有遺囑人完全的意思表示,有立遺囑的行為,且遺囑經(jīng)過公證具有較高的法律公信力。如果僅按此一部分法條(《繼承法》)進行韋伯所謂自動售貨機式的判決,遺囑有效,張學英定勝訴無疑。然而法官并沒有就此止步,他繼

7、續(xù)援引了第二部分的法條,就是《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guī)定和《婚姻法》規(guī)定。他先是從"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根據(jù)反關系推理[1](第76頁),推導出"不遵守社會公德的民事活動無效"的類推規(guī)范,將之作為大前提,并將贈與婚姻第三人張氏的財產(chǎn)遺囑確認為違犯社會公德的民事活動,從而確立了小前提,根據(jù)規(guī)范主義三段論的邏輯規(guī)律必然得出遺贈遺囑無效的結論。顯然這兩部分法律經(jīng)過援引后得出的結論剛剛相反--一個是遺囑有效,一個是無效,所以判決結論必定只能在相反的兩個結論中取其一。法官再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效力層級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的效力等級顯然要高于《繼承法》,必然得出

8、遺囑無效的最終結論,于是張學英敗訴。單從本案邏輯形式和法律推理方法上看(不考慮實體問題的適用和推理前提),本案判決無懈可擊,既運用了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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