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從何處來、向何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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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民法:從何處來、向何處去?近來,個別法理學教授對正在制定中的物權法發(fā)難,指責物權法草案起草人“奴隸般抄襲資產階級的法律”。無論你辯解說“沒有抄襲”,或者“沒有奴隸般抄襲”,均將陷于被動。因此,要反駁個別法理學教授的責難,必須后退一步,探討包括物權法、合同法在內的中國民法本身,究竟從何處來、向何處去?  如所周知,中國歷史上的中華法系,并無現(xiàn)今民法、刑法、程序法這樣的法律領域的劃分,各種社會關系,均由同一法律調整,即學者所謂“諸法合一”。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均重視法典編纂,產生過唐律、明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其內容多屬于刑法規(guī)范。其中雖有規(guī)定民事生活關系的條文,如戶、婚、錢債等,也以采用

2、刑罰制裁為限,實質上仍屬于刑法規(guī)范。一般民事生活關系,主要由習慣法調整,并無現(xiàn)今所謂民法。根本原因,在于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統(tǒng)治者推行“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占居主體地位,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被限制在狹小的范圍,且在政治上實行專制主義統(tǒng)治,個人自由、平等、權利、義務等觀念無由發(fā)生,不具備近現(xiàn)代民法產生和發(fā)展的基本條件?! ‖F(xiàn)今中國民法,非中華本土所產,是從外國民法繼受而來。在歷史上,維新派人士最早建議繼受外國法律。1898年1月29日,康有為在《上清帝第六書》中指出,西方列強攫取我領事裁判權,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規(guī)不同”,建議設立“法律局”,“采羅馬及英、美、德、

3、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無”的法律。在另一篇奏折《請開制度局議行新政折》中,康有為說:“若夫吾國法律,與萬國異,故治外法權,不能收復。且吾舊律,民法與刑法不分,商律與海律未備,尤非所以與萬國交通也?!逼渌^“與萬國交通”,猶今之所謂“與國際接軌”?! ≈袊约孜鐟?zhàn)敗,日漸陷于被帝國主義列強肢解瓜分之絕境,有識之士提出各種救國方策,均未奏效。統(tǒng)治集團內部帝、后黨之間,關于應否變法,意見相左。至1900年,因八國聯(lián)軍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達成共識:中國要富強,非全恃堅甲利兵,非進行法制改革、學習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1年西太后頒布上諭,實行“新政改革”。1902年,光

4、緒皇帝下詔:“參酌外國法律,改訂律例”。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律大臣,設立修訂法律館,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過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請日本東京控訴院判事松岡義正、帝國大學刑法教授岡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務官小河滋次郎、帝國大學商法教授志田鉀太郎來華,協(xié)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師法律學堂擔任教習。中國之繼受外國法,于茲揭幕?! ?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開始。由日本學者松岡義正負責起草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留法歸來的陳錄和留日歸來的高種、朱獻文三人負責起草親屬、繼承兩編。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計1569

5、條。其概念體系、編制體例及前三編內容,系參考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洞笄迕衤刹莅浮酚?911年進入審議程序,未及正式頒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義在于,將大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引入中國,由此決定了中國近現(xiàn)代民法的基本走向。  中華民國成立后,北洋政府仍設修訂法律館,繼續(xù)進行法典起草。乃以《大清民律草案》為基礎,予以增刪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國民律草案》,仍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1745條。其中債權編改動較多,采用了瑞士債務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這部法典草案,亦未正式頒行。但司法部曾經發(fā)布通令,指示各級法院于裁判民事案件中,可將該

6、草案條文作為條理(法理)引用。這一從外國繼受而來的民法,從此開始在中國民事裁判實踐中發(fā)揮其作用。  1927年4月國民黨領導的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次年12月設立立法院,由胡漢民擔任院長,主持法典編纂。1929年1月,立法院設立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寬、林彬、鄭毓秀五人組成的民法起草委員會,并聘請司法院院長王寵惠、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及法國人寶道(Padoux)擔任顧問,以何崇善為秘書,胡長清為纂修,于同年2月1日開始編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民法典各編相繼完成,并正式頒布施行,名為《中華民國民法》。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29章,1225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

7、典?! №槺闾峒埃谥袊伞 ?962年,中國在經歷三年自然災害和“大躍進”所造成的嚴重經濟困難之后,調整經濟政策,重新強調發(fā)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于當年開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試擬稿)》。起草人設計了一個既不同于德國民法也不同于蘇俄民法的編制體例,僅分三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財產的所有”、第三編“財產的流轉”。一方面將親屬、繼承、侵權行為等重要內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適當?shù)貙㈩A算關系、稅收關系等納入法典,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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