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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制度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制度一、證據開示制度的演變與功能證據開示,是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和透露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證據開示制度是實現審前信息交流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具有職權主義傳統(tǒng)的國家,如法、德,證據信息的透露和提供往往是通過被告人或辯護人行使閱卷權的形式實現的,雖然在表現形式,透露范圍和方面以及側重點上各有不同,但閱卷權與證據開示制度構成了審前證據信息交換的兩種典型式。與職權主義主導的訴訟形式相比,在對抗式和存在對抗式因素的訴訟形式下,證據
2、開示制度有著更為突出的意義。(一)外國證據開示制度的演變與其他古老的法律制度相比,證據開示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并不久遠。但證據開示制度從無到有從不成熟到成熟,其中經歷了為時不短的嘗試和論證階段。與之相應,這一制度的法理基礎也經歷了一個發(fā)展演變過程。證據開示制度起源于傳統(tǒng)的普通法國家,但有趣的是,英國普通法最初恰恰并不承認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享有命令審前的證據開示的固有權力。在缺乏立法權威的情況下,審判法院很難命令檢察官對被告方作審前的證據開示或被告方對檢控方作審前的開示。審前證據開示的初期
3、發(fā)展經歷了幾個重要的步驟:起初是一小部分州通過立法允許被告人在對個別情況下對特定類型的證據提出審前的開示;然后,更多的州通過立法要求被告人在準備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辯護是,應預先向檢控方告知,并提供特定的相關信息如:案發(fā)時被告人所在的地點,以及能夠證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人及其姓名;最后,更多的州承認了審判法院在行使其固有訴訟控制權時要求檢控方就特定的證據向被告作審前的開示。但是,這一權利也只有在被告表明,開示證據對檢控方的取證能力至關重要時才能行使。由于向辯方開示范圍的擴大促使檢察官建議政府應從
4、被告那里獲得同等程度的開示。他們認為,為了避免審判中的意外打擊,有必要使雙方當事人了解對方提出的證據信息。無論是控方開示還是辯方開示,其基本目的只有一個:防止審判中的意外打擊,尤其強調控方應告知辯方其將要在法庭上使用的證據。置此,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已經從法律體系中毫無立足之地,發(fā)展成為被告人的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而且,隨著其法理根據從單純的防止審判中的意外打擊上升為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中的公正審判權利,控方開示范圍進一步擴大到那些不準備在法庭上使用,但對辯方對利的證據。這一發(fā)展,已大大突破了作為
5、美國對抗制訴訟存在的基礎的傳統(tǒng)理念。綜上所述,隨著開示的法理依據的演變,證據開示制度在各國經歷了一個從偶然的、非正式的開示到制度化的開示,從單向開示到雙向開示的發(fā)展歷程。實現資源共享,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實質正義,是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終努力方向。(二)證據開示制度的功能在現代任何一種訴訟模式下,雖然在具體設置和功能上存在一些差異,但各國都有保障抗辯雙方在審前進行證據或信息交流的制度。而這種交流主要是通過閱卷權和證據開示兩種形式進行的。閱卷權主要是指在實行職權主義訴訟的國家,由于一切證據材料都是集中于案
6、卷,檢察機關起訴時全案移送,為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法律一般賦予辯護律師查閱卷的權利。而在證據開示制度中,由于追訴方在收集證據方面占有絕對優(yōu)勢,案件證據多由控方擁有,而辯方掌握的有限證據一般來說控訴方也都能掌握,所以證據開示制度向來都被認為是辯護方行使防御權的一種保障。無論是通過閱卷權還是證據開示制度,審判前證據信息交流從整體上起到了促進審判實質化的作用。但這一點對于職權主義和對抗制訴訟形式的意義是不同的。在職權主義下,辯護方調查取證的權利和能力都十分有限,證據大量集中于偵查機關,繼而隨訴訟程序推移
7、至檢察機關,辯護方的辯護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控方賦予的閱卷機會。因而閱卷權之設立偏重于保障辯護方獲取案件信息的權利,而不大計較辯方是否透露證據。而在對抗制訴訟形式下,審判得以貫徹的一個前提便是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雙方都不負有幫助對方的義務。但是偵查機關和辯護方在收集證據方面的權限和能力不可能實際平等,這種形式上平等對抗導致的結果中只能是事實上的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專門性、強制性的證據開示制度便擔當了彌補對抗制訴訟形式制度性缺陷的功能。只有借助于證據開示制度,實現抗辯雙方對偵查設施的資源共享,形式上
8、的平等對抗才能轉化為實質上的平等對抗,才能向實質正義更近一步。證據開示制度的效率價值可以從兩個角度去理解:①就社會總體來說,通過證據開示制度,偵查機關利用國家偵查設施取得的證據,既可以為控方所用,也可以為辯方所用。相對于抗辯雙方各自獨立地開展調查工作,減少了社會總耗費,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②就單個訴訟來說,通過證據開示制度,明確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不僅有利于雙方作好審判準備,保證訴訟順利、高效進行,而且對于抗辯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不必一一舉證、質證,提高了庭審效率。在實行辯訴交易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