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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下的律師工作——機遇與挑戰(zhàn)并存》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新修訂《刑事訴訟法》下的律師工作機遇與挑戰(zhàn)并存在各界法律工作者長達15年的“T呼萬喚”之中,2012年3月14仃,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是自1979年《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96年刑訴法”)頒布以來的第二次修改,將1996年第一次修改后的225條修改至290條,新增加和新修訂的條款多達140條,從證據(jù)制度、強制措施制度等八個方面完善了訴訟程序,辯護制度也是此次修改的重點之一。2008年《律師法》的修改頒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律師辯護工作,但是由于效力等級存在差異,對于其與《刑事訴訟法》存在差異的規(guī)定該如何適用各界莫衷一是,造成《律師法》現(xiàn)實施行
2、的困難重重。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律師法》關于會見權、閱卷權等方面的規(guī)定,同時也擴大了辯護人其他程序性的權利,為以后律師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機遇。但是,在為機遇歡呼的同時也必須注意到新刑訴法對于辯護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這是一?柄雙刃劍,律師必須提高自身業(yè)務水平和理論儲備,迎接隨之而來的挑戰(zhàn)。一、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明確寫入刑訴法,為刑訴法的修改確定了基調(diào)刑事訴訟制度從過程到結果皆與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產(chǎn)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規(guī)定刑事訴訟制度的刑事訴訟法也因此被稱為“小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應當是刑事訴訟法與生俱來的詁質。新刑訴法修改最大的亮點即是將
3、“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寫入總則笫二條,一方面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另一方而也為具體制度的設置確立了應當遵循的原則。例如,在證據(jù)制度方面,確立了不得強迫門證其罪和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在強制措施制度方面,細化了逮捕的條件,明確規(guī)定了何為“社會危險性”和“逮捕必要”等在原刑訴法中抽象含糊的概念。這些都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在具體制度屮的體現(xiàn)。該原則也同樣指導了辯護制度的完善。二、完善辯護制度的新規(guī)定給律師工作帶來的機遇(-)明確了偵杳階段律師的身份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备鶕?jù)96年刑訴法,公訴案件移送審
4、查起訴之日起,犯嫌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對于偵查階段的律師身份,只能勉強稱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如此不明朗的身份界定,給偵查階段律師的會見、閱卷、調(diào)查等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明確了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身份,使得律師得以參與到更多的刑事訴訟程序之中,為維護犯嫌人的權利提供更多幫助:1、辯護人有要求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2、辯護人有屮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3、審查批捕階段可以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辯護人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擴大了委托人和指定辯護的范圍根據(jù)96年刑訴法,只冇犯嫌人、被告人(不包括未成年犯嫌人、被告人)擁有口行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但是被處以強制措施的犯嫌人、被告
5、人往往無法行使這一權利,而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進行委托又會因為無法律依據(jù)而被公檢法機關依法拒絕。在全國產(chǎn)生巨大影響的楊佳襲警案屮,法院即是因為法無明文規(guī)定拒絕楊佳的父親楊福牛為其聘請的辯護人。拯統(tǒng)計,目前我國刑事辯護率低于30%,大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因為沒有辯護人而得不到法律幫助,使得英權利沒冇得到應有的保障。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在押的犯嫌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可以代其委托辯護人。此外,新刑訴法第三十四條將指定辯護的范圍擴展至“犯嫌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并且將義務主體延伸至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保障犯嫌人、被告人依法應當享有的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有利于更好的實現(xiàn)司法正義
6、,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也捉升了律師工作的業(yè)務空間。(三)基木解決了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實踐中刑事辯護律師行使會見權阻力重重:繁瑣11無明文規(guī)定的手續(xù)材料,公檢機關遲緩的辦事效率,“突出重圍”后見到當事人還會以各種名口的理由被派員監(jiān)督整個會見過程。如此低效的會見給辯護人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新刑訴法第三十八條吸收了08年《律師法》關于律師持三證會見的規(guī)定,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辯護律師攜帶“三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會見,看守所應當及吋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吋,會見過程不被監(jiān)
7、聽。在安排會見的時間上,此次修改還原了1998年《六機關關丁刑事訴訟法實施屮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立法原意,捉高了律師的工作效率。(四)確立了全卷移送制度,保證了辯護人的全面閱卷權96年刑訴法規(guī)定,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F1起,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如此辯護人根本無法通過行使閱卷權得到任何關于案件的實質性材料,結合“會見難”的問題,辯護人的工作陷入窘境。此次修改確立了公檢法三機關間對于案卷的全卷移送制度,同時規(guī)定律師可以對全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