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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財政稅收論文范文:試議我國財政過程制約法制化word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我國財政過程制約法制化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財政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論文片段:[摘要]財政事項關涉國家權力和國民權利的基本關系,完整的財政法制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管理和財政監(jiān)督在內的整個財政過程制約,其內容是否完善直接決定了一國的政治狀況和國民的存活狀態(tài)。目前,我國財政過程制約法制缺陷尚多,若對其進一步完善需要制定《稅收基本法》、《國債法》、《財政轉移支付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陽光政府法》等。[關鍵詞]財政;財政過程;財政立憲[]A[文章編號]1671-8372(2012)01-
2、0044-06“財政決定庶政”,由于財政事項關涉國家權力和國民權利的基本關系,因此財政制度是否完善,直接決定了一國的政治狀況和國民的存活狀態(tài)。在現代社會,財政首先或從根木上說是一種政治的和法律的制度,然后才是一種經濟制度,基本內容涉及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管理和財政監(jiān)督等方面。當前,就我國財政法體系的目前狀況而言,正如著名財稅學者劉劍文教授所指出的那樣,我國財政法體系主要存在兩大缺陷:一是許多主要法律缺位;二是財稅法體系有關立法級次太低,大量表現為行政法規(guī)[1]。就完善我國財政法制而言,筆者并不贊成我國法學研究中常見的那種“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地將中西方相關法律進行簡單對比,倡議我國模仿西方
3、國家進行相關立法的做法,但認為,良好的法制是法治的基礎,0前我國財政法制極不健傘,約束政府財政權力、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甚至基本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扼制財政亂象,實現財政法治根本無從談起。因此,完善我國財政法制勢在必行。我國財政法立法應以憲法的“民主”、“法治”、“人權”精祌為基礎,貫徹財政民主主義、財政法定主義、財政健全主義等財政法基本原則,保證財政運轉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權力侵犯人民基本權利。通過規(guī)范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增進全民福利,推動經濟發(fā)展。一、完善規(guī)制財政收入方面的立法(一)制定《稅收基本法》世界各國稅收立法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各類稅收法律編纂
4、成專門法典,如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另一種是制定《稅收基本法》,集中規(guī)定統領和適用各類稅收單行法的一般規(guī)則,如法國的《普通稅法典》、德國的《租稅通則》、日本的《國稅通則法》、巴西的《稅收大典》等。我國自1995年以來,連續(xù)三次將《稅法通則》起草列入立法規(guī)劃。筆者認為,《稅法通則》的制定應:(1)立法定位為稅收基本法,它是稅收的一般性法規(guī),用以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明確我國稅收法制的立法原則、立法權限,納稅人、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等基本內容。(3)規(guī)范政府及其部門隨意向公民和企事業(yè)單位征納錢物的行為,將政府及其部門依據行政權力征收的各種錢物,凡符
5、合稅收特征的納入稅收范圍。(4)嚴格貫徹稅收法定原則,規(guī)定稅的征收必須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進行,有關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策略及納稅期間等稅的基本要素必須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不得以財政部、稅務總局的“通知”、“批復”等方式規(guī)定。同時,明確規(guī)定財政部、稅務總局的“通知”、“批復”等的效力,原則上只有拘束其內部行政機關的效力,不能對外拘束公民及法院,不得作為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或課以公民義務的依據。貫徹以上原則的《稅法通則》將對于加快完成稅收實體法的立法,完成稅收程序法的修訂和完善,規(guī)范稅收法律體系具有關鍵作用。(二)制定《行政事業(yè)收費法》對于大多數法治先進的西方諸國而言,雖然公課的運用越來越普遍,甚至
6、有“租稅國”轉向“公課國”的危險,但“租稅國”、“法治國”的體制決定了其稅收收入還是占政府所有財政收入的絕對主體。但是,對中國而言,中國政府的稅收收入只是其總收入的一部分而已,此外還有大量的非稅收收入。大量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存在,特別是游離于預算外收費的存在,刺激了地方政府亂收費的沖動,在這種情況下,公民憲法財產權受到侵犯,財政方面亂象環(huán)生亦不可避開。因此,制定《行政事業(yè)收費法》,規(guī)范政府收費行為勢在必行?!缎姓聵I(yè)收費法》立法吋應注意以下理由:(1)《行政事業(yè)收費法》,直接依據為憲法的公民財產權保障條款。(2)所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必須有直接的法律依據。(3)所有行政事業(yè)收費必須入國庫,不得游離于
7、財政預算外。(4)根據行政事業(yè)收費的不同類型,確立相應的征收原則。(三)制定《國債法》國債,即公債,是政府舉借的債務,是一國政府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國政府的借款,是政府籌措資金和對本國經濟運轉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之一[2]。1981年,我國恢復發(fā)行國債,隨著對國債宏觀調控作用的重視,發(fā)行國債的規(guī)模急劇擴大,但目前我國在國債發(fā)行、使用、交易、償還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規(guī)范,這對于我們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