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淺談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狀及完善探討與研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積分都是垃圾撒旦發(fā)生發(fā)大水范德薩發(fā)撒旦淺談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狀及完善 第榮海陳堅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源起 民事訴訟調解,是指訴訟過程中,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并達成協議,以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8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薄 胺筛灿谖幕校谝欢ǖ?/p>
2、文化范圍內,對特定社會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出的特定要求產生反映”。傳統的調解制度與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儒家思想以重義輕利為價值導向,認為“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由此人們更多地選擇調解來解決糾紛,從而形成了頗具特色的解紛機制和解紛文化。儒家思想蔑視并摒棄人的權利,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文化對于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發(fā)展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在當今社會,和合文化在處理國內各種社會關系以及國際關系時仍扮演著重要角色。民事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原
3、則與制度之一,它能夠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糾紛,修復因訴訟而受損的人際關系,使訴訟成為令原、被告都滿意的雙贏官司。不僅有利于促進人際和睦,社會和諧,而且也有利于自愿執(zhí)行,因而成為目前我國各地法院運用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眾所周知,民事調解制度從我國建國起便開始確立,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在我國的民事司法活動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在緩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中都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也一直作為
4、人民司法的優(yōu)良傳統和民事審判的成功經驗而備受贊許。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一大部分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是法院普遍運用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它對于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都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伴隨著中國社會法治現代化進程的不斷發(fā)展,民事調解制度的一些弊端在其適用過程中也不斷顯現,例如其職能難以滿足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調解中的妥協讓步與制度所追求的平等、權利之間的矛盾,以及調解程序中帶有強烈職權主義色彩的不可取的部分等。簡單的否定未免草率,法院調解本身蘊含許多可以被
5、積極利用的功能和價值,不能因為其存在的一些弊端而因噎廢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fā)展的今天,在訴訟資源有限的前提下,我國的民事權益之爭日趨多樣化與復雜化,法院調解在當前中國的司法運行模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達成合意,從而使不平衡的具體法律關系得到矯正,其良好的作用能產生巨大的社會效應,扮演著其他訴訟方式無可取代的角色。 因此,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其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不能從根本上否定這種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⒛壳拔覈袷略V訟調解制度的缺陷 (一)
6、主體方面.... 首先,法官權力過大。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調解人員一般都具有雙重身份及地位上的優(yōu)勢。主持調解的法官同時具有調解與裁判的雙重權力。在這種職權或者說心理壓力之下,自愿性調解就常常演變?yōu)樵诜ü僦鞒忠龑碌膹娭菩哉{解,以至于調解功能過度膨脹,而審判功能相對萎縮。至此,調解雖然只是審判權的一種運行方式,但卻嚴重阻礙了審判功能的正常發(fā)揮;而審判權作用于調解,也會影響當事人形成自由合意,造成當事人對調解的無視,認為最后還是得“審判”說了算。與此同時,在民事審判實踐中,許多法官更愿意把更多精力放
7、到規(guī)勸當事人進行調解上來。法官偏愛調解的原因不言而喻:調解比判決更加符合法官的切身利益。我國建立了錯案追究制度,大部分地區(qū)的案件承辦法官的職務升降、工資待遇等都與其錯案率直接掛鉤,導致法官在審理案件的同時也面臨著由于錯判而產生的風險和壓力。為了逃避這種風險,法官在審理案件可能就漠視了調解的“自愿”原則,會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盡量說服當事人接受調解以達成調解協議。某些法官可能利用當事人對法律的無知,對當事人進行誘導甚至威脅,只有在不得已時才采取判決方式結案?;诜ü龠@種趨利避害
8、的選擇,容易導致法官漠視當事人的權利,強行調解,久調不決,這樣就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當事人交流不足。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全過程參與、同時在場,即“面對面”的調解。當事人可以開誠布公地把自己的想法和意見說出來,供對方考慮。但有的當事人之間矛盾較大,在一起會產生對立情緒,“吵架”、“觸角”等等,反而不利于調解。實踐中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有時會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在其中穿梭斡旋,而雙方當事人并不見面。這種“背靠背”的辦法在實際工作中起了很大的作用,省去了不少麻煩,但在某些程度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