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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金融論文范文:簡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公眾的參與理由論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公眾的參與理由論文摘要: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推進應當是權力主體、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包括金融消費者)充分互動、共同努力的結果。本文從社會公眾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中應當承擔的角色和發(fā)揮的作用為視角,在界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公眾參與的概念的基礎上,以湖北為例對公眾參與的目前狀況進行了述評,闡述了美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公眾參與的做法,并對如何推進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公眾參與提岀了倡議。關鍵詞: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公眾參與;研究1003-90
2、31(2014)03-0057-03D0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3一、理由的提出西方國家對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反思后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是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是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涉及的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效果直接影響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活動的信心以及參與度,最終影響金融機構自身的存活與發(fā)展。二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是金融消費行為的重要一方,受自身知識、能力所限,往往在金融消費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是金
3、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所重點關注的對象。三是權力主體。權力主體主要包括立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他們是金融消費規(guī)則的制定者、金融消費行為的監(jiān)督者和金融消費糾紛的裁判者。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性地從權力主體的角度來深思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理由,重點關注權力主體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職能和作用。與此同時,往往把社會公眾僅僅作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受動對象,很少研究其如何主動地參與到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過程中,以及應當發(fā)揮何種作用。筆者認為,社會公眾不僅是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被動接受者,而且是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一股重要
4、推動力量。社會公眾應當積極地和權力主體以及金融機構開展互動,推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化,積極維護自身在金融消費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公眾參與概念剖析目前,學術界對于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公眾參與理rti的研究尚不充分,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論和制度體系。筆者認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公眾參與是指社會公眾采取提出意見倡議、開展輿論監(jiān)督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到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制度設計、公平交易、規(guī)范管理、有效維權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以推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公眾參與主要有以下三
5、個特點:一是參與方式的多樣性。一方面,社會公眾可以直接參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活動之中,和相關主體面對面地進行互動,并對其決策產生影響。例如,社會公眾在立法部門就相關法律征求意見時提岀自己的倡議;在行政管理部門就涉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重大理由舉行的聽證會上陳述意見;在涉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案件審判期間協(xié)助一方積極收集證據資料等等。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可以采取間接方式參與到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活動之中,為相關主體依法管理提供線索、作出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自律經營營造輿論氛圍。例如,社會公眾可以就金融消費權益某方面的理由開展
6、學術研究,在互聯(lián)網上就相關理由開展討論,在廣播報刊等媒體上發(fā)表對相關現象的看法等等。二是參與主體的廣泛性。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能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到金融消費活動之中。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就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事項發(fā)表意見或者施加影響。例如,某司法機關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有權向保險監(jiān)管部門舉報,并協(xié)助其調查取證。三是參與內容的全面性。社會公眾可以參與到一切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有關的活動中去,發(fā)揮其影響力。三、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公
7、眾參與的理論分析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即由社會公眾選出人大代表并組成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任命行政機關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屬于代議制管理模式。在這種管理模式下,社會公眾的訴求和權力主體的管理目標之間可能出現偏差:一是處于最基層的社會公眾的訴求可能需要通過多個環(huán)節(jié)才能傳達到權力主體耳中。在復雜的傳導過程中,可能岀現“信號衰減”、“信號丟失”甚至“信號錯誤”等理由。二是作為權力主體的組織或其中的個人,其本身也存在“逐利”的沖動。不排除個別主體置社會公眾的訴求于不顧,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從而侵害了社會
8、公眾的整體利益和權力主體的整體公信力[1]。三是權力主體的技術、經驗和精力的有限性和金融活動的多樣性之間存在矛盾。在管理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權力主體不可能做到時刻“睜著眼睛”,“緊盯”金融機構的每筆金融交易。公眾參與能夠有效地解決上述弊端:通過社會公眾與權力主體的直接對話,減少信息傳導的環(huán)節(jié),使得權力主體能夠全面地了解社會公眾的訴求,使得權力運用更符合民意。同時,公眾參與能夠將“權力置于陽光之下”,參與的過程也是監(jiān)督的過程,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