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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發(fā)展協(xié)調(diào)》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公司訴訟理由是什么?論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房紹坤于新 上傳時間:2001-8-7 瀏覽次數(shù):10124 字體大?。捍笾行 ?nèi)容提要:本文認為,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于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到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文章對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作了探討?! ≡谏鐣髁x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雇傭勞動關系將會得到不斷發(fā)展,雇傭勞動的法律制度將會越來越健全。在雇傭勞動法律制度中,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社會
2、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而且直接涉及到人們的財產(chǎn)和人身的安全。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雇主對雇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所受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二是雇主對雇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第三人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關于后一種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筆者曾作過專門探討?!?〕故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前一種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問題?! ∫?、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性質(zhì) 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是在雇傭關系中產(chǎn)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則向提供勞務的雇員
3、支付勞動報酬。雇員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過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損害。對這種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 1、雇員是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為受益人。根據(jù)報償理論,利之所在,損之所歸;〔2〕... 2、雇員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huán)境的義務,應提供適于服務的勞動條件,如提供和保養(yǎng)適當?shù)纳a(chǎn)設施、安全的工作場所、提供適當和安全的工作系統(tǒng)等,以保證雇員在完成工作中免受損害。如果雇主沒有履行其保障雇員安全的義務,導致雇員因工受傷,無疑于雇主致人損害,雇主自應負責。 3、雇傭
4、關系雖然是以生產(chǎn)資料私有為基礎的,但雇員與雇主之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雇員也是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因而也應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號《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guī)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薄 」椭鲗蛦T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因為,雇員要求賠償?shù)臋嗬皇腔诠蛡蚝贤a(chǎn)生的,而是基于勞動
5、保護所享有的;雇主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是因其違反雇傭合同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賦予的一切人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普遍義務;雇主所侵犯的權利客體是雇員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而不是雇員的債權?! 《?、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如前所述,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那么,這種侵權責任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呢?對此,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均無明文規(guī)定,學者們的看法也不盡一致。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有運用過錯責任來解決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
6、1號發(fā)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的基本事實和理由如下:個體工商戶張學珍(被告)承包拆除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工程,由被告全權代理人徐廣秋(被告之夫)組織、指揮施工,并親自帶領雇用的臨時工張國勝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前四根大梁時,起吊后梁身出現(xiàn)裂縫,起吊第五根大梁時,起吊后梁身中間折裂。但此情況并沒有引起徐廣秋的重視。當拆除第六根大梁時,梁身從中間折斷。站在大梁上的徐廣秋和張國勝(原告張連起之子)滑落墜地,張國勝受傷。經(jīng)醫(yī)院檢查:張國勝左下踝關節(jié)挫傷,受傷后第五天住院
7、,半月后死亡。醫(yī)療事故鑒定結(jié)論為:左踝外傷后,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致膿毒敗血癥死亡。原告向天津市塘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全部經(jīng)濟損失。被告辯稱:死者張國勝在簽寫招工登記表時,同意表中注明的“工傷概不負責”,故對其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塘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學珍的全權代理人徐廣秋在組織、指揮施工中,不僅不按操作規(guī)程辦事,進行違章作業(yè),而且在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后,不采取預防措施,具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能發(fā)生事故而忽視或輕信能夠避免發(fā)生事故的心理特征。因此,這起事故是過失責任事故。經(jīng)鑒定,張
8、國勝死亡是工傷后引起的死亡,與其它因素無關。我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張學珍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被告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法規(guī)的,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依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被告由于過錯侵害了張國勝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學者認為,該案受理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