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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能動司法機制創(chuàng)新能動司法方式》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完善能動司法機制創(chuàng)新能動司法方式——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yè)委員會2011年年會暨能動司法方式專題研討會綜述呂娜馬洪濤李曉民代秋影9月15日至16日,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yè)委員會2011年年會暨能動司法方式專題研討會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召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yè)委員會及部分知名高校的專家學者共70余人參加會議。與會代表圍繞能動司法方式進行了專題研討。現(xiàn)將會議研討情況綜述如下:一、能動司法方式與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與會代表認為,人民法院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是群眾工作部門;人民法官既
2、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群眾工作應當成為人民法院的基礎性、經常性和根本性工作。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必須把黨的群眾路線全面貫徹到執(zhí)法辦案之中,始終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不斷完善能動司法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能動司法方式,更好地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關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認為,人民法院群眾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新形勢下人民法院群眾工作,必須充分發(fā)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過程、司法公信的新需求,讓司法更加主動地服務群眾,更加自覺地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要以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為統(tǒng)
3、攬深入推進能動司法,準確把握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基本要求,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依靠人民群眾解決矛盾糾紛,引導人民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努力弄清糾紛的事實真相,實現(xiàn)實質正義。要遵循司法工作客觀規(guī)律,大力加強能動司法服務群眾的司法機制建設,健全完善涉訴民意溝通表達、訴訟利益協(xié)調平衡、調解工作機制、參與社會管理機制以及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司法便民、司法監(jiān)督等機制,以規(guī)范性、長效性的制度保障群眾工作的深入開展。南京大學吳英姿教授認為,群眾路線司法方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健全涉訴民意溝通表達機制。近年來,“被民意改變的司法”一再重演,影響了司法權威。
4、司法理性中公共理性的缺失是上述問題的癥結所在。司法公共理性與“政策理性”不同。當前,司法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方式更多地屬于政策理性的范疇,存在司法者與公共決策者的角色混同、司法程序與公共決策議程的混同、司法目標與社會治理目標的混同等問題。人民法院堅持群眾路線,一定要培育司法公共理性,建立司法制度內的溝通方法,在程序內完善陪審制,在程序外建立健全判例研究與案例指導制度,并強化司法與民意溝通的程序保障。二、能動司法方式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會議代表認為,在社會矛盾糾紛多發(fā)的社會轉型時期,能動司法契合了涉訴矛盾糾紛化解的客觀需求。人民法院應當完善能動司
5、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訴訟調解機制、訴調對接機制、行政訴訟協(xié)調機制、巡回審判機制、涉訴信訪等能動司法機制,努力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袁小剛認為,我國吸收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效果不佳。通過本土自生司法方式的實證考察可以看出,作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取得了成功;堅持能動司法,堅持群眾路線,回應了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司法模式和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期待,這些司法的本土方式也是行之有效的。中國特色司法權的行使方式絕非對抗制下的一判了之。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儲春平法官認
6、為,在現(xiàn)代社會交通、通訊高度發(fā)達的條件下,巡回審判依然應當成為人民法院的一種常態(tài)化審判模式。要充實巡回審判的時代內涵,運用現(xiàn)代管理技術對巡回審判進行改造,巡回審判方式才能得到繼承和發(fā)展。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楊學詩法官認為,在依然處于鄉(xiāng)土社會的當代中國,衡平司法是解決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理想與現(xiàn)實沖突的理性選擇。應當批判地繼承我國傳統(tǒng)的衡平司法理念,以化解矛盾糾紛為價值取向,通過強化訴訟調解,堅持能動司法,平衡沖突各方的利益關系,努力讓群眾感知正義。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人民法院能動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方
7、式。廈門大學齊樹潔教授以能動司法與訴調對接為切入點,提出了改革和創(chuàng)新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建議。他認為,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前調解,實行適當的調審分離;規(guī)范調解中法官釋明權的行使,防止因過度行使釋明權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立調解程序規(guī)范,將審限規(guī)則、辯論規(guī)則、證據規(guī)則等合理引入調解程序,并確定強制適用和當事人選擇適用的程序規(guī)則;進一步發(fā)展司法性ADR,將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渠道與司法的強制力和正式的訴訟程序有機結合起來。廣東省從化市人民法院周強法官認為,廣東法院訴前聯(lián)調機制從程序運作上看,訴前聯(lián)調以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為前提,合理規(guī)定了聯(lián)調機制的
8、受案范圍,明確了免費調解、有限調解、司法確認的基本原則,完善了聯(lián)調機制的操作程序,優(yōu)化了調解資源配置,顯示出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獨特優(yōu)勢。當前,行政訴訟調解適用的研究在能動司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