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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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論危險犯摘要:在現(xiàn)代這個社會中,科技是一把雙刃劍,運用科技的力量犯罪會對社會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脅更嚴重。針對這些行為,立法者為了更好地保護法益,懲處一些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只是具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所以對危險犯的概念特征,危險犯的認定,價值分析及形態(tài)分析至關重要。我國受前蘇聯(lián)以及大陸法系危險犯理論的影響,危險犯在我國刑事立法過程中得到了較多的關注,并在立法上得到了體現(xiàn)。但是,作為一種“舶來品”,危險犯理論研究有著一個逐漸本土化的過程,各種理論探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遠未成熟。學者們在諸多理論問題上仍歧見紛呈,甚至連對危險犯進行深入研究的一

2、個共許的前提—危險犯的內涵和外延都還存在很大的分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危險犯立法的進一步合理化和司法實務中危險犯的準確認定。本文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從國內外有關危險犯的理論爭論和立法的情況入手,嘗試著對危險犯的概念、分類以及與其他犯罪類型的區(qū)別等問題進行探討,分析了我國重建危險犯的理論依據(jù)與現(xiàn)實依據(jù),并對危險犯的價值分析略作研究。危險犯的研究的進一步深入不論是對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理論,還是指導我國的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關鍵詞:危險犯;概念與特征;;犯罪形態(tài)II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目錄引言1一、危險犯的概念2二、危險犯的分類2(一)故意危險犯2(二)過失危險犯3三、危險

3、犯的認定4(一)危險狀態(tài)的判斷4(二)危險犯的停止形態(tài)5結論6致謝8參考文獻:9II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引言在現(xiàn)代社會里,由于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工業(yè)社會的日益發(fā)達,許多違法行為對于社會公共安全和秩序等重大法益造成的危險越來越大,對于這些危險性十分嚴重的行為,人們意識到,不能等到行為發(fā)生了實害結果才加以處罰,有必要將之犯罪化,以保護某些重大的法益。由于這類犯罪行為并非在事實上己經(jīng)侵害了法益而只是對法益造成了威脅,因此作為此類行為犯罪化的結果,學者們將之定名為“危險犯”。馬克昌:《結果加重犯比較研究》,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從表面上看,這種將未導致實害

4、結果的行為犯罪化的做法似乎與刑法的謙抑原則相違背,不過,如果我們考慮到刑法本身即是各種價值原則比如保障人權(謙抑原則)和保護社會(打擊犯罪)的某種平衡,而“危險犯”并不是將所有的危險性行為而僅將某些侵害重大法益的危險性行為犯罪化(這本身即是經(jīng)過平衡的結果),我們就會消除這種疑慮。危險犯所強調的,正如德國學者Herozg所言,乃是“不再耐心地等待社會損害結果的出現(xiàn),而是著重在行為的非價(即行為無價值)判斷上,以制裁手段恫嚇、震懾帶有社會風險的行為’?!捎谏鐣细鞣N具有嚴重危險性的違法行為逐日增多,出于對某些重要法益的保護需要,此類危險行為的“犯罪化”逐漸在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體現(xiàn),刑法

5、理論研究上相關方面的研究亦得到強化吳丙新:《危險犯概念的再研究》,載《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對此,德國刑法學者Lackner早在1969年就指出,危險犯的研究,己從刑法解釋學上的繼兒變成籠兒。在我國,受前蘇聯(lián)以及大陸法系危險犯理論的影響,危險犯在我國刑事立法過程中得到了較多的關注,并在立法上得到了體現(xiàn)。但是,作為一種“舶來品”,危險犯理論研究有著一個逐漸本土化的過程,各種理論探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遠未成熟。學者們在諸多理論問題上仍歧見紛呈,甚至連對危險犯進行深入研究的一個共許的前提—9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危險犯的內涵和外延都還存在很大的分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

6、了危險犯立法的進一步合理化和司法實務中危險犯的準確認定。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鑒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過程中對我國危險犯的基礎理論按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一次比較系統(tǒng)的梳理,在此基礎上對相關問題進行討論,以期形成一種對我國危險犯基礎理論比較體系化的思考。一、危險犯的概念而在我國占據(jù)通說地位的學說是“犯罪既遂說”,即著眼于犯罪既遂的角度對危險犯概念所做的定義。我國很大一部分刑法學者贊同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的發(fā)生或者說以危險狀態(tài)的出現(xiàn)作為危險犯既遂成立的標準,認為危險犯屬于犯罪既遂的類型之一。代表性的主張有:“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tài)的行為,不論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都構

7、成既遂的犯罪?!被颉拔kU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造成特定的危險狀態(tài)便可以構成既遂的犯罪形態(tài)?!被颉拔kU犯指出現(xiàn)法定的具體危險狀態(tài),但實害結果尚未發(fā)生即已經(jīng)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碧K彩霞:《危險犯及其相關概念之辨析》,載《法學評論》2009年第3期危險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從而這種危險作為處罰性根據(jù)的,但并不能認為只要侵害到法益并且作為了可罰根據(jù)的行為都可以定義為危險犯。從邏輯學上來看,因而一種沒有確定內涵的概念,一定在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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